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1-077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3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0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10 元/股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者“百达精工”)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百
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
精工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0)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的委托,独立董事金官兴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百达精工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2)
。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
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
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百达
精工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1-075)
。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3 日为授予日,向 4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3 日为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
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事宜。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徐文 董事会秘书 10 3.33% 0.06%
易建辉 财务总监 22 7.33% 0.1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42 人) 268 89.33% 1.50%
合计 300 100% 1.68%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
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3 日为授予日,以 6.10 元/股的价格授予 44 名激励
对象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
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未对公司股票进行
卖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
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 万股,按照相关测算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1344.00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
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
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
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
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日为 11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
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3 日为授予日,向 44 名激励对象以 6.10 元/
股的价格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
立意见》;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
;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见(截至授予日)
》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