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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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
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在综合考虑了宏观
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1 年业绩为基
数,2022-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均分别不低于 15%、35%、60%的业绩考
核目标,并相应设置了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益归属比例的
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拟订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坚 黄书敏 龙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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