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久科技
股票代码:0028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佘虹达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恒久光电、上市公司、公
指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佘虹达
本报告书 指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受让13,5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2%)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佘虹达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32325198702******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及认可
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恒久科技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恒久科技 1,35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0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以 6.12 元/股的价格受让余荣清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
流通股 1,35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2%)。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持股比例将由 0%变更为 5.02%。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方案
甲方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恒久科技(002808.SZ)之部分 A 股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拟转让的
上述恒久科技之股份。
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0%。
款,即人民币 82,620,000 元。
民币 70,000,000 元;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交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
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等)。
二、双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方向对方、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前,标的股份已
经全部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冻结或第三人权益等权
利限制的情形,甲方拥有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发生派
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
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2.1)就标的股份因恒久科技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
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
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已经或者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2.3)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
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乙方本次所受让的甲方持有的恒久科技之股票,在未来选择出售时,
将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退出方式。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同意支持恒久科技继续推进其于本协议签
署之前恒久科技经公告已经依法作出的投资决策,继续承担和履行其已经依法决
策的相关项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三、违约责任
述、严重违反承诺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而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乙方为本次股份转让而支出的股份转让款、税费以及
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恒久科技之股票或出
售后再回购之股票等其他途径获取的股票,均不在甲方责任范围。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
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相不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保密和披露
的存在以及本协议所载明内容均系保密信息,均应严格保密且仅能用于本协议目
的。
途径公开信息的形式、内容。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随意通过新闻或其他公
众途径公开此信息。但是,如根据经双方同意,或根据法律要求,或监管部门的
要求如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要求或证监会的要求的,双方可公开信息。
五、税费负担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办理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
项税、费,由甲方、乙方等相关方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解决时,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
向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任以及协议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七、其他约定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的有效性。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被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转让的情
况。
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
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没有买卖恒久科技股
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
佘虹达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地址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
佘虹达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苏州市
公司
股票简称 恒久科技 股票代码 002808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 海 市长 宁区 剑 河
佘虹达
称 住址 路****
拥 有 权 益的 股 份 数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 为 上 市公 司 第 一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露 前 拥 有权 益 的 股
持股数量:0股
份 数 量 及占 上 市 公
持股比例:0.0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拥 有
变动数量:13,500,000股
权 益 的 股份 数 量 及
变动比例:5.02%
变动比例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个 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
是 □ 否 √
级 市 场 买卖 该 上 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 股 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时 是 否 存
不适用
在 侵 害 上市 公 司 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 股 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时 是 否 存
不适用
在 未 清 偿其 对 公 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 其 负 债提 供 的 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 次 权 益变 动 是 否
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
佘虹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