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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驰君泰顾 578-2021007 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六次
董事会决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
料》等。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实质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六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本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及融
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
理人)共计 45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03,837,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64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05,410,5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12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4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8,426,69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8%。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证明文件符合形式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10 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实际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与《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303,610,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神皖能源和安徽公司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90,780,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6%;反对 13,006,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7%;弃权 50,3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24,811,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936%;反对 40,264,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70%;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同意 224,811,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4.7936%;反对 40,264,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70%;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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