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股票代码:60361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序号 名称 住所或通讯地址 股份变动性质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减少
限公司 验区张杨路 707 号 2001 室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北环 减少
路******
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 增加
伙) 419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序号 名称 住所或通讯地址
上海共兴投资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
(有限合伙) 979 号 2 楼
上海共荣投资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
(有限合伙) 979 号 2 楼
上海共远投资中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
(有限合伙) 979 号 2 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和《准则 15 号》的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曼石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曼石油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曼石油/上市公
指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玉池、中曼控股、杭州鑫曼
中曼控股 指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共兴投资 指 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共荣投资 指 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共远投资 指 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鑫曼 指 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指 朱逢学、共兴投资、共荣投资、共远投资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21 年 11 月 2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日签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玉池持有中曼石油股份比例由 6.9
本次权益变动 指 1.59%降至 27.59%,杭州鑫曼持有中曼石油股份比例
由 0%增加至 5.0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中曼石油股份比例由 59.17%下降至 55.17%。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2001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朱逢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55880389X8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18 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从事货
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李玉池
身份证号码 41090119**********
性别 男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讯地址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北环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万宝城 3 幢 1 单元 419 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玉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KKFLR3D
成立日期 2021-9-10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逢学
一致行动人 1
身份证号码 41092819**********
性别 男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 849 弄******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 否
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2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 979 号 2 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逢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成立日期 2012-12-19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3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 979 号 2 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逢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成立日期 2012-12-19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4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 979 号 2 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逢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成立日期 2014-12-17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职务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上海中曼投资控
执行董事 朱逢学 男 中国 上海 无
股有限公司
杭州鑫曼企业管
执行事务
理咨询合伙企业 李玉池 男 中国 河南 无
合伙人
(有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朱逢学 李玉池
%
%
共远投资 共荣投资 共兴投资 杭州鑫曼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上图所示,其
中,朱逢学、李玉池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逢学为共兴投资、共荣投资、共远
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玉池为杭州鑫曼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曼控股本次权益变动为归还股票质押融资借款被违约处
置,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玉池、杭州鑫曼本次权益变动是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内部股份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
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变化增持或减持中曼石油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持
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曼增加为李玉池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中曼控股 无限售流通股 126,369,800 31.59% 110,369,800 27.59%
朱逢学 无限售流通股 45,163,398 11.29% 45,163,398 11.29%
李玉池 无限售流通股 27,938,460 6.98% 7,817,248 1.95%
共兴投资 无限售流通股 15,519,317 3.88% 15,519,317 3.88%
共荣投资 无限售流通股 10,887,511 2.72% 10,887,511 2.72%
共远投资 无限售流通股 10,800,000 2.70% 10,800,000 2.70%
杭州鑫曼 无限售流通股 0 0% 20,121,212 5.03%
合计 236,678,486 59.17% 220,678,486 55.17%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因中曼控股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股票质押
融资违约,中曼控股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与尚磊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尚磊转让持有的 1,600 万股公司股票,占公
司总股本的 4.00%,本次协议转让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
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
李玉池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与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李玉池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杭州鑫曼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0,121,2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具体情况
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中曼控股 协议转让 2021 年 10 月 27 日 16,000,000 4.00%
李玉池 协议转让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121,212 5.03%
合计 36,121,212 9.03%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增持股数 增持比例
杭州鑫曼 协议转让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121,212 5.03%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中曼石油股份
的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如下:
累计限制权 限制权利股份占 占公司总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质押数量 冻结股份数量
利股份数量 其所持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中曼控股 110,369,800 27.59% 107,739,669 2,630,131 110,369,800 100% 27.59%
朱逢学 45,163,398 11.29% 45,163,398 0 45,163,398 100% 11.29%
李玉池 27,938,460 6.98% 11,900,000 0 11,900,000 42.59% 2.97%
共兴投资 15,519,317 3.88% 9,000,000 0 9,000,000 57.99% 2.25%
共荣投资 10,887,511 2.72% 0 0 0 0% 0%
共远投资 10,800,000 2.70% 0 0 0 0% 0%
杭州鑫曼 0 0 0 0 0 0 0
合计 220,678,486 55.17% 173,803,067 2,630,131 176,433,198 79.95% 44.11%
四、 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中曼控股与尚磊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关于控股股东协议
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协议二:李玉池与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情况如下:
甲方(出让方):李玉池
乙方(受让方):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
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
甲方将其持有的中曼石油 2012.1212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
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具体约定如下:
(一)转让标的股份
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
份。
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
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
价。”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
格的 9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2.62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根据如下安排分两期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
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 元;
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
支付剩余价款。
(四)标的股份过户
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 2 个工作
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如下
手续:
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
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及履行义务。
转让标的股份提出权利主张;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
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六)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及履行义务。
授权。
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七)违约责任
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
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
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
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
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
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
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
致甲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方
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
响。
方均对该因素的产生不负有责任的,双方应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于
合同解除次日向乙方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逾期未能返
还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标的股份已办
理完毕过户手续的,乙方于收到甲方返还的款项后配合将股份过户至甲方名
下,因此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对合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为责任方,责任方应承担守
约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证券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税费等相关交易费用,并
向守约方支付歉意金。歉意金金额为本次交易转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立并生效。
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执一份;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收取本协议原件,则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照约定完成过户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因中曼控股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股票质押
融资违约,中曼控股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期间被动减持加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合计 2,0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具体详见公司于
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和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本报告签署的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玉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朱逢学(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签章):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签章):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签章):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二、 备置地点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中曼石油 股票代码 603619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名称 公司 住所 区张杨路 707 号 2001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北环
李玉池
名称 住所 路 40 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
街道万宝城 3 幢 1 单元 419
名称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 量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 股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可 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 露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 数 中曼控股持股数量:126,369,800 股,持股比例:31.59%
量及占上市公司 已 发 李玉池持股数量:27,938,460 股,持股比例:6.98%
行股份比例 杭州鑫曼持股数量:0 股
(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中曼控股持股数量:110,369,800 股,持股比例:27.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李玉池持股数量:7,817,248 股,持股比例:1.95%
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 益 杭州鑫曼持股数量:20,121,212 股,持股比例:5.03%
的股份数量及变 动 比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例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中曼控股和李玉池合计减少数量:36,121,212 股,合计减少比例:9.03%
杭州鑫曼增加数量:20,121,212 股,合计增加比例:5.03%
三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减少比例:4.0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是 ■ 否 □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续减持 基础上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 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 股 是 ■ 否 □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不适用□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不适用□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玉池(签字):
(本页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鑫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朱逢学(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签章):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签章):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签章):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