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3142 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3142 号
致: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迪龙”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第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雪迪龙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雪迪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雪迪龙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雪迪龙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
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雪迪
龙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雪迪龙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雪迪龙
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在北京市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1 号)核准,雪迪龙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438 万
股新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 43 号)同意,雪迪龙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雪迪龙”,股票代码
“002658”。
(二)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
雪迪龙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802661150M 的《营业执照》,其
住 所 为 北 京市 昌 平区高 新 三 街 3 号 , 法定 代 表 人为 敖 小 强,注 册 资 本 为
法律意见书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汽
车、民用航空器;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租赁
民用航空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经核查雪迪龙依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目前
雪迪龙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雪迪龙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划的参与对象,董事敖小强先生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进行回避表
决。
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
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
(一)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公告披露文件,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法律意见书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
条“依法合规原则”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
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一部分第(二)条“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
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条“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参与对象的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股东借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雪迪龙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
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款关于股票来源的规
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计算。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股份数
不超过 1,000.4247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59%,每份为 1 股,本次员工
法律意见书
持股计划总份额不超过 1,000.4247 万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
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
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
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
事宜,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规定。
(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及支付方式;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合法、合规。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雪迪龙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雪迪龙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宜征求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了《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10 月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公告,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为:(1)《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相关审议和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
法律意见书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
司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
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白英女士、陈华申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该议案。
上述两名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监事会
针对该议案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前述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见,认为:(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拟参与对象
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4)董事会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时董事敖
小强先生、王凌秋女士回避表决,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前述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及第三部分第(十)
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
事会决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按照规定
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
事会决议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其公
司章程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更新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
司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合法、合规;公司目前已就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已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
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许国涛
张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