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王允贵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担任董事的情况。上述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本次提名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允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提请免去相关董事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本次相关免职依据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免去刘国强先生董事职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
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免去刘国强先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事项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该项业务有利于公司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
步扩大公司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四、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审慎分析与核查,公司本次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事项可
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解决公司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次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俞 波、李在军、于良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