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公告编号:2021-135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数量 859,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9,695,780 股的 0.23%。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两项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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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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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7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40 名激励对
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342.96 万股限制性股票。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完成了对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核与登记工作。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
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5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
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9,75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83,525 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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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鉴于公司 2019 年业绩
考核未达标;同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8 人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514,725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4,784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13 人因绩
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B 级、C 级,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6,866 股
由公司回购注销。综上,公司董事会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21,650
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回购注销完成。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计 859,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9,695,780 股的 0.2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荣正咨询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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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剔除股权激励影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元,相比 2017 年净利润
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名激励对象中,11 名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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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 级,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 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70%;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87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级、B+级、B 级、C 结果为 B+及 A 级,当期可解除
级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 限售比例为 100%。
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A级 B+级 B级 C级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称职 有待改进
标准系数 1 0.7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共计 859,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9,695,780 股的 0.23%,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 已回购注销的限制性
激励对象及人数
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董事会认
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98 人)
合计 886,272 859,950 26,322
注: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8 名激励对象中,1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 级,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70%,
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6,322股已经回购注销完成。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条件,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后续办理相应解除
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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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
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98 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
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98 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
制性股票共计 859,950 股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意信息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赛意信息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符合《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赛意信
息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
除限售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赛意信息和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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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