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 龙星化工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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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1-05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对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进行调整。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 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4 万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7 元/股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
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龙星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
                              。监事
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
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需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意一
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普通股。
分配情况如下:
   职 务          获授的预留限   占预留授予限   占目前公司股本
                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核 心 骨 干 /业 务      114      100      0.23
人 员( 共 72 人 )
 合 计 72 人         114      100      0.23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差异。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预留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的预留限    摊销费用
制性股票的数      合计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量(万股)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
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
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影响不
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
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无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七、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八、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 立 董 事 的 意 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的计划或安排。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并同意以 2.77 元/股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 万股限制性
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
    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 72 名激励对象 1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立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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