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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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0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2021 年 8 月 25 日,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 45 天内,公
 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1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406338),并向中登公司申请
 办理了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
 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由 233,127,400 股变更为 233,120,400 股,公司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
 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1,303,189   -7,000    121,296,189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1,824,211     0       111,824,211
股份合计            233,127,400   -7,000    233,120,4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及公司减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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