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 冠豪高新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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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 067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再审裁定结果:公司胜诉,驳回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
    大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原判;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231,972,243.18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以司法判决、审计意见等为准。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4325 号)。现
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及马向英(合称:
原告方)因合同纠纷事宜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其他被
告(合称: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769,265,199.13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用。2018 年 1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2018 年 9 月,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 159 号))驳回原告方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888,12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天津中天盛通
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原告马向英共同负担(已缴
纳)。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
民初 159 号)民事判决;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 231,972,243.18 元(包括设备采
购损失、销售损失、财务成本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9 年 6 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404 号))驳回
原告方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201,661.22 元,由天津中天盛
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马向英共同负担。
   以上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2018 年 9 月 22
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涉
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 001)、《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临 034、2018-临 036、2019-临 045)。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再审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书,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基础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原
审判决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故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21)
最高法民申 4325 号),要求公司尽快提交书面意见、相关证件及证据等。
                                      ((2021)
最高法民申 4325 号),认为: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
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
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再审已结束,预计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
影响,具体影响以司法判决、审计意见等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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