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青
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与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及
《关于调整与青岛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 2020-2022 年
度交易上限。公司本次拟调整与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
关联交易年度上限金额,系基于经营发展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
正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形;议案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
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
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岛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 2020-2022 年
—1—
度交易上限。公司本次拟调整与青岛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的关连交
易年度上限金额,系基于经营发展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正常业
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连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形;议案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港国
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关连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该关连交易事项。
(以下接签字页)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