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7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
?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30.8 万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95 元/股
鉴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
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
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能解除限售
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651.6 81.45% 1.6216%
(91 人)
预留 69.2 8.65% 0.1722%
合计(96 人) 800 100.00% 1.9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额的 10%。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
异。
五、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2021至2024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
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
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
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
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
表意见如下: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
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及其确定的程
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对象与数量均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合法、有效。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大丰实业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
续。
十二、上网公告附件
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授予日)》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