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
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信息。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准
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就同类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
内容不得相互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本章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
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
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条 相关事项可能触发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
或者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当及时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
决定权。
第一节 发行及募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决策程序、获准发行的公告、募集说
明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
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
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
债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
变动;
(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披露要求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
实;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
用评级,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同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未
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
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向董事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预计发生涉及债券信息
披露事项时,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过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后,
应立即提出专业意见,根据其性质对其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对按照有关规定
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同时适用《四
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
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
聘其职务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
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