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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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市
区集团《“三重一大”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修订了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各种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
  对外投资:系指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作
价出资,获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债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以使资产和权
益增值的活动。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系指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系指投出的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对外投资的实施形式:发起设立新公司(合伙企业)、受让股权、参与增资
扩股、债转股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协调发展,
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
产质量,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资本安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组织职责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同时参照《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其对外投资管理职责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和年度对外投资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对外投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下列决策:
  (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特别授权,批准对外投资事
项;
  (二)制定公司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和年度对外投资计划的调整方案;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八条 党委会
 (一)研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和年度对外投资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需在上报董事会前报公司党委会研究。
  第九条 总经理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
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特别授权,批准年度投资计划
内,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投资项目;
  (三)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
控,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并购的目标企业进行整合,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
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条 相关机构和部门
  (一)机构
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的咨询,为公司党委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决咨委的各类意见(建议)向公司党委
提供,供公司党委会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参考;
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提出建议。
  (二)部门
  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
  负责对项目的信息收集、甄选、尽职调查、审核评估以及协议、合同和重要
相关信函、章程的拟定、签批;
  负责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负责并购项目的整合管理,对整合工作进行监督;
  负责项目的后评价跟踪管理;
  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
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划转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参与项目整
合等。
负责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以及相关文件、程序进行审查;并结合公司法务及外聘
律所的法律意见,提出风险审查意见;以及定期审计、参与项目整合等。
     第十一条 事业部及子公司
  (一)根据业务发展战略进行项目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公司战略投资部进行评
审。
  (二)在对外投资项目考察、尽职调查、并购后整合等工作中,根据公司战
略投资部的要求,在技术力量、市场调查等方面给予协助。
  (三)因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由子公司编制对外投资
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战略投资部,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涉及的关
联董事和股东应该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决策
  (一)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二级市场投资。公司若进行风险较高的期货、
期权交易、基金、外汇、证券市场短期投资等,均必须在得到董事会的特别授权
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达到股东会的审批权限还应上报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若进行银行理财、国债等风险较低的保本型金融产品投资时,按
《公司章程》、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或本制度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可授权经营层在流动资金较为充沛的情况下,可选择一定额度
的银行理财、国债等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参照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短期投资程序
 (一)战略投资部跟踪分析证券、基金,财务统计部跟踪分析银行理财、国
债等短期投资市场,发现投资机会并预选投资对象。
 (二)财务统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分别由战略投资部和财务统计部编制短期投资
计划。
 (四)短期投资计划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短期投资的实施
 (一)战略投资部和财务统计部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投资操作。
 (二)财务统计部负责投资的登记及账务处理:
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况。
     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
 (一)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二)任何短期投资均应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且交易结算的账户应按财务
账户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三)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四)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短期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凭据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短期投资的盘点工作。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的类型
  (一)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开发经营项目。
  (二)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投资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
 第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立项申请。战略投资部在前期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计划,并对
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后,向总经理提交《立项申请书》,申请进行尽职调
查。
  (二)尽职调查。立项通过后,由战略投资部组织人员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
工作,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拟投资项目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资金筹措方案、整合计划(并购项目)等材料;并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评估和法律调查,出具相关专业性报告(审
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控审计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位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和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
进行市场、效益、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审查,形成风险审查意见。
  (三)投资委员会审议。战略投资部向投资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等
项目议案材料,申请审议;若审议不通过则终止项目。
  (四)决咨委。战略投资部向决咨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等项目材料,决
咨委根据相关材料及有关审核的情况向党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委会审议。战略投资部向党委会提交审议投资项目的议案,党委会
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议;若审议不通过则终止项目。
  (六)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项目议案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须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以公司党委名义报告上级党委(若须股
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以公司党委名义请示上级党委),再按程序报送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若审议不通过则终止项目。
  (七)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对项目进行评议后,将相
关的意见和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结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评议意见,组织开展项目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报股东大会的投资项目,按
程序报送;若审议不通过则终止项目。
  (九)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开展后续实施工作,并履行上市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若审议不通过则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实施
  (一)已由决策机构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
或协议;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同或协议的审核和签署。
  (二)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对外出资。
  (三)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组成部分。
  (五)投资协议生效后,方可依协议约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办理
投资款支付或投资资产的移交。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
和管理部门同意。
  (六)资产交付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节 并购项目整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并购后整合的目的
  公司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之后,必须进行资产、人员、运营机制、治理
等企业要素的重新安排,确保并购后的企业按照公司的并购目标、方针和战略组
织运营。
  第二十三条 并购后整合管理的组织
  (一)总经理办公会
  (二)董事会办公室
  (三)战略投资部
  (四)人力资源部
  (五)党群文化部
议,报公司相应决策程序;牵头目标企业成立党群组织(如适用)。
 (六)其它职能部门
负责派驻目标企业财务人员的考察与选拔。
负责派驻目标企业内控审计人员的考察与选拔。
 (七)相关事业部
  第二十四条 整合小组的组成及其任务
 (一)整合小组的组成
控审计部、党群文化部、信息管理部、综合行政部等部门人员。
 (二)整合经理:即整合小组负责人,由委派至目标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担任。
 (三)整合小组的任务:
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治理机构,并在整合战略的指导下重新设计治理机构、
组织结构,调整与重组管理流程等。
薪酬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的调整与优化等。
公司价值。
(VI)、商标、品牌建设等。
  第二十五条 整合评价与改进
  (一)整合计划实施完成后,由整合后的新公司的董事会与公司派出的整合
评价小组时对整合计划的实施效果、整合团队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审计。
  (二)根据评价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明确未来整合工作的方向,制订改进的
长期计划。
  (三)目标公司新的管理团队和职能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决策,严格遵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执行。
  (二)对外投资如果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一)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对外投
资过程中达到预期目标的,按公司相关奖励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二)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
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战略投资部指定专人负责长期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公司的情况。
析报告应包括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公司应建立投后管理团队,加强对外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按年度对项目
后评价实施计划管理并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总经理应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在项
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
  (一)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
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二)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二)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三)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四)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六)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七)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八)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重点检查向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派出人员是否恪尽职
守,是否全心全意维护公司利益,有无违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精神
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
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
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
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
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资产损失认定
  (一)对违规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
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
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
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三)违规投资资产损失 500 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 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
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
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
综合研判认定。
  (五)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
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
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责任认定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
追究其相应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
承担的责任。
  (三)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
承担的责任。
  (四)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
规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
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处理
  (一)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
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
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
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等处理。
  对于涉及经济犯罪的,公司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已投资项目的回收与转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已投资项目的回收、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回收: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项目转让程序
  (一)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相关
规定办理。
  (二)对项目转让应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提出项目转让书面分析报告,经公司
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公司决策程序审批。
  (三)在处置项目之前,必须对拟处置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
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项目的机构或人
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项目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四)处置项目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出资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进行披
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按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
          对外长期投资决策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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