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审阅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尹爱国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专业
知识,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尹爱国先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公司技术负责人。
尹爱国先生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届期相同。
二、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础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高级管理
人员勤勉尽责意识,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之目
的,我们同意尹爱国先生在担任公司技术负责人期间的年度基础薪酬标准。
三、关于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拟签署投
资协议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年未发生类似交易。
产重组。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