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一年十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接受国
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新点软件”、
“公司”)的委托,
担任新点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委派夏静
波和李宁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
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本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五、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指定夏静波、李宁作为新点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多项专业资质。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安恒信息定向增发、吴通控股定向增发、安恒信息科创
板 IPO、拓尔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宜科科技配股、露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
兴业矿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日科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黑芝麻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等项目。夏静波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宁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2002 年开始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的主要 IPO 项目有鼎龙股份 IPO、力帆股份 IPO、
安恒信息科创板 IPO 等。此外,还主持了爱建股份、国金证券、浦东金桥、力帆
股份、中海发展、华域汽车等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项目;华明装备借壳、井神股份、
洪城水业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曾获得“新财富百佳保荐代表人”、
“金
方向奖”优秀保荐代表人等多项殊荣。李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项目协办人:田昕
其他项目组成员:是航、水浩、王鹏程、王巍、余姣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8.10.6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2.10
联系电话 0512-58188000
传真号码 0512-58132373
电子信箱 djl@epoint.com.cn
互联网网址 www.epoint.com.cn
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应
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业务范围
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系。
七、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
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
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
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
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对新点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了
审核,投票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
委员会审议认为:新点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
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新点软件本次证券发行上
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
织编制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
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国泰君安作为新点软件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
《注册办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
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
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
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新点软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
《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条件。同意推荐新点软件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就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
《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海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未经依法注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经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公
司架构及组织结构,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天职国际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9147 号)等资料,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独立董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经核查天职国际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天职业字[2021]37079 号)等财务资料,以及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
的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五)根据工商、税务、土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
报告期的合法合规证明,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和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其主要
股东报告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根据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的逐项核查:发行人已符合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从而
确定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评估及验资文件,并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1998 年 10 月,并于 2020 年 2 月按经审计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文
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7079 号),核查了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
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或承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违法违规情况,并查阅了天职国际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1]39147 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对发
行人生产运营进行尽职调查。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土地、办公场所、设备以及商标、非专利技术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资产完整。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看了
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协议,抽查了签署的《劳动合同》,取得了发行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
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
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主要股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财务人员均系公司专职工作人员,未在主要股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人员独立。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发行人财务部门等有关人
员进行的访谈和征询,复核了天职国际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1]39147 号)。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
决策,未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财务独立。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了解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的机构设置独立于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
企业,也未发生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发行人机
构独立。
(5)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查
阅了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核查了与发行人在经营范围、持有经营资质上
存在重合的主要关联方的主营业务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签订的相关合
同,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的相关人员、关联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
谈。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独立,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核查了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了解
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取得了最近 2 年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名单、
简历、劳动合同等资料,对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
了核查。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主要股东法律登记文件及其出具的说
明文件,并复核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均无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借款合同、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
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保荐
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
关的国家产业政策。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机关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公示,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贿
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与发行人律
师进行了沟通核实。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与部分董监高人员进行了访谈,核对发
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软件业,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
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 年 4 月修订)》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
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不属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房地
产、金融、投资类业务。
公司为软件企业,报告期前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 74,102.19 万元,报告期前
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为 483,947.28 万元,报告期前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
入比例为 15.31%,满足软件企业研发占比应在 10%以上的要求。
各月末人数加权平均计算)分别为 29.12%、28.37%、29.46%,满足研发人员占
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的要求。
公司为软件企业,不适用发明专利指标的要求,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18 项。
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21.24 亿元,满足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的要求。
综上,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要求。
六、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要求,对发行
人及其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
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同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法人股
东关于出具相关承诺的内部决策程序。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
作出的相关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合法有效、内容合理、具备
可操作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全体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说明,
查阅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他对外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他对外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他对外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防控风险,保荐机构聘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具备执业许可
证,主要在本次发行中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相关法律服务。除聘请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
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管理风险
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44,792.41 万元、171,842.13 万元、215,503.51 万元及
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收入规模、资产规模及员工
人数将会持续扩张,相应将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质量管理、内部
控制等方面对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内控体系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
公司规模快速扩张,那么公司可能发生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来无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状态可能给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比如主要股东经过
充分协商后可能仍存在意见分歧,导致决策效率不佳的风险;或因公司无实际控
制人状态招致“门口的野蛮人”觊觎,导致公司陷入股权争夺战,使企业经营和
管理受到干扰的风险。
万元、98,080.76 万元及 56,478.73 万元。人力成本目前是公司主要的经营成本,
如果未来公司人力成本增长额高于人均产值增长额,则公司存在盈利下降的风险。
(二)技术风险
行业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云计算、云储存的运用程度日益加深,AI 技术开始
运用于智能审批、卷宗分析等领域。
如公司不能准确及时地预测和把握智慧招采、智慧政务及数字建筑领域的发
展趋势,对技术路线做出合理安排或转型,在平台研究与项目实施上形成快速互
动与良性循环,将可能会延缓公司在关键技术和关键应用上的研究开发进度,导
致公司面临被竞争对手赶超,或者技术落后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行业竞争日
趋激烈,企业对人才的竞争不断加剧。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
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和未来发展的潜力。
如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较多,可能发生在研项目进度推迟、终止、泄密等风
险。
软件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18,608.09
万元、23,113.77 万元、32,380.32 万元及 22,032.6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 15.66%、15.14%、15.24%及 24.29%,发生的研发费用直接影响公司当年的净
利润水平。公司会对一些新技术进行预研,待技术成熟后应用至产品中,然而由
于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及研发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可能面临新技术、新产
品研发失败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经营风险
目前公司行业内竞争对手较多,既包括大型软件业上市公司,也包括小型地
方性软件定制企业。未来,随着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筑的市场进一步扩
大,公司与行业内具有技术、品牌、人才和资金优势的厂商之间的竞争可能进一
步加剧。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季度主营业
务收入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当期主营 当期收入 当期主营 当期收入 当期主营 当期收入 当期主营 当期收入
业务收入 占比 业务收入 占比 业务收入 占比 业务收入 占比
一季度 38,254.72 42.18% 15,962.78 7.52% 22,240.16 14.56% 15,881.14 13.36%
二季度 52,447.83 57.82% 31,211.03 14.69% 26,488.17 17.35% 16,845.75 14.18%
三季度 - - 57,909.67 27.26% 35,976.02 23.56% 25,815.49 21.72%
四季度 - - 107,320.32 50.53% 67,992.67 44.53% 60,294.84 50.74%
合计 90,702.55 100.00% 212,403.80 100.00% 152,697.01 100.00% 118,837.22 100.00%
公司客户多为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受该类客户的采购周期影响,这
些用户大多在上半年对全年的投资和采购进行规划、招标,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
度再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因此公司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实现,上半年收
入占比较低,2018-2020 年度公司上半年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在 22%-32%的区
间范围内。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的比例
分别为 50.74%、44.53%和 50.53%,报告期收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第四季度为
政府客户及企事业单位的验收高峰期,也是收入确认的主要期间。同时,由于员
工工资性支出所占比重较高,造成公司净利润的季节性波动比营业收入的季节性
波动更为明显。
报告期前三年,公司净利润按上、下半年度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上半年净利润占比 2.09% -37.75% -40.92%
下半年净利润占比 97.91% 137.75% 140.92%
因此,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引起股价波动的风险。投资者不宜以半
年度或季度报告数据推测全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盈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政府部门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对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状况产生影响,使得公司存在盈利波动的风险。
同时,由于受政府类客户的采购付款周期的影响,这些客户的付款时点存在
集中的情况,主要集中在每年的 12 月至次年的春节前,存在收款时点滞后的可
能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
响应,全国各地各类企业复工时间被推迟。公司严格落实了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和要求,根据规定复工生产。鉴于疫情在 2021 年出现反复的迹象,可
能对公司的未来的工作时间、物流、现场调试实施工作等造成影响,将可能对公
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各年度的老客户在后续年度的续签、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再次成为签约成
为新客户、或被竞争对手替换不再续约的情况如下:
单位:家数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各年度与公司签约的老客户数量 669 869 762 859
后续与公司的签约情况:
A.软件使用周期等再次签约的客户
数量(仍为老客户)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B.因机构改革等,以新客户名义在后
续年度与公司签约
C.存在被竞争对手替换的客户数量 - 7 16 23
公司各年度的新客户在后续年度的续签、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再次成为签约成
为新客户、或被竞争对手替换不再续约的情况如下:
单位:家数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各年度与公司签约的新客户数量 539 1,532 1,221 523
后续与公司的签约情况:
A.软件使用周期等再次签约的客户
数量(成为老客户)
B.因机构改革等,以新客户名义在后
续年度与公司签约
C.存在被竞争对手替换的客户数量 - 4 12 2
综上,由于软件平台存在使用周期较长、一定周期内复购需求度较低,或有
客户被竞争对手替换等情况,公司存在老客户复购数量下降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35,688.34 万元、52,503.41 万元、
款较 2018 年末增长 47.12%,2020 年末应收账款较 2019 年末增加 63.99%,2021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较 2020 年末增加 11.95%。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公司销
售额逐年扩大、客户类型不断增加,对客户的信用管理难度将增大,未来坏账风
险可能增加。
项目金额较大,如果公司搭建的软件平台最终未能通过客户验收,会导致该部分
合同履约成本难以回收,造成存货减值,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拟募集资金 29 亿
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须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和时间差,从而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筑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业务,
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目前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
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上述资质是公司开展业务和开拓客户资
源的基础。若相关资质到期不能延续,或业务开发需要更高资质等级,将导致公
司在要求更高资质的大型项目竞标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软件行业竞争目前处于国内品牌不断技术革新、努力扩张的阶段,公司的知
识产权在未来可能遭受不同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提供的保护或这些法律的
执行未必有效,公司实施或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且成本较高。因
此,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可能
会受到不利影响。另外,也不排除其他竞争者指控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能,
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
若本次发行时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满足法律规定的
要求,或发行时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本次发行应当中止,若发
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将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包括: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公司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 10%的优惠税率(2021 年公司
未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子公司苏州新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的优惠税率;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均
是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持较强的盈利能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动,则
可能对公司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八)募投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导致公司业绩受损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来在开拓新市场、推销新产品的过程中会
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新产品、新服务的未来市场空间低于预期,或新产品、
新服务的效果与预测产生较大偏差,公司将会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达不
到预期效益从而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招采、政务、建筑行业提供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公司
三大领域收入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收入 收入 收入 收入
智慧招采软件平台 12,555.88 33,167.37 18,687.06 16,017.93
平台运营 14,259.39 24,505.23 19,325.93 16,821.72
智慧招采 维护服务 5,413.15 9,494.26 8,362.00 5,764.31
领域 智能化设备产品 2,413.38 4,746.44 3,812.98 4,747.57
智能化工程 1,461.61 4,057.89 4,512.48 5,458.48
小计 36,103.41 75,971.18 54,700.44 48,810.00
智慧政务软件平台 24,934.10 71,453.58 44,941.43 37,144.84
维护服务 2,712.81 5,843.86 4,711.57 3,303.77
智慧政务
智能化设备产品 5,817.23 13,441.07 7,983.56 3,998.31
领域
智能化工程 6,412.47 14,824.73 16,861.50 9,860.42
小计 39,876.61 105,563.24 74,498.07 54,307.34
数字建筑软件平台 12,204.69 28,583.27 18,167.21 13,389.02
维护服务 201.62 469.04 243.88 331.71
数字建筑
智能化设备产品 153.81 390.37 315.10 301.58
领域
智能化工程 52.38 332.41 331.23 256.06
小计 12,612.50 29,775.08 19,057.41 14,278.36
其他领域 智能化工程 2,110.04 1,094.30 4,441.09 1,441.52
合计 90,702.55 212,403.80 152,697.01 118,837.22
公司智慧招采业务研发始于 2004 年,是国内最早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商、
运营商之一。伴随着我国招投标公平化、公开化、信息化浪潮的推进,公司及时
抓住市场机遇,凭借领先的技术和多年的推广经验,率先在多个重点领域积累了
大量优质客户。公司电子招投标平台在公共资源交易、能源、金融、冶金、通信
等多个重要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在政府部门和大型央企中的优势尤其明显。
公司建设的省级招投标平台包括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招投标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重庆市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蒙古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系统等。公司累计承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1
个,省会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8 个,地市以下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超过 1,100
个,在公共资源招投标平台市场具有明显优势。在企业招采领域,公司承建了
团、中钢国际招标、万华化学等。
公司电子招投标系列软件曾两次荣获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江
苏省优秀版权作品三等奖、江苏省优秀版权软件作品奖、新一代信息技术优秀解
决方案等奖项。
同时,公司参与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
“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等数个全
国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体现出公司在智慧招采领域突出的技术能力和领先的
市场地位。在国家发改委 2018 年和 2019 年发布的各 12 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创新成果”中,分别有 6 项和 8 项是由新点软件负责研发的。
智慧招采领域同行业公司有筑龙信息、金润科技、信源信息、汇招信息等,
与友商相比,公司智慧招采业务规模相对较大。公司与主要同行业公司(部分同
行业公司无公开数据可获取)在智慧招采领域的营收规模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新点软件 36,103.41 75,971.18 54,700.44 48,810.00
金润科技 3,205.25 6,653.41 6,605.43 6,566.64
信源信息 4,082.75 8,557.77 7,099.91 6,101.18
注:同行业数据来源为对应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新点软件在智慧招采领域的收入
包含软件平台、智能化设备、运营维护及智能化工程中属于智慧招采的收入。
在智慧政务领域,公司累计参与建设 1 个国家级、15 个省级“互联网+政务
服务”项目,共承建区域政府电子政务大平台项目近百个,承建政务服务大厅
省级奖项。
发展动向,积极布局抢占先机,参与建设有上海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南京
市行政政务服务综合系统、沈阳市网上并联审批服务平台、成都市武侯区政务服
务平台(国内首个行政审批局)等标杆项目,公司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新点电子政务系统软件”获得 2017 年度江
获得“腾云驾数”优秀软件产品奖,
苏省优秀版权作品奖。
智慧政务领域,公司与主要同行业公司在智慧政务领域的营收规模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南威软件 39,871.53 147,804.17 129,137.84 76,276.11
万达信息 74,238.83 122,877.05 112,527.15 137,975.09
新点软件 39,876.61 105,563.24 74,498.07 54,307.34
浪潮软件 未明细披露 87,973.59 94,568.99 79,922.92
榕基软件 29,384.97 70,271,22 72,210.82 80,834.02
科创信息 9,773.38 30,328.12 29,369.73 23,605.34
注:同行业数据来源为对应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新点软件在智慧政务领域的收入
包含软件平台、智能化设备、维护服务及智能化工程中属于智慧政务的收入。
公司数字建筑板块包括面向政府客户和面向企业客户两部分,两部分业务互
相结合,互为促进,共同铸就公司在大住建领域的行业优势地位。
在面向政府客户方面,公司承建的部级平台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系统资
源整合平台,省级平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管
理系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一张网、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综合管
理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等。公司建设的平台荣获住房城乡建设
领域应用软件测评优秀软件、“腾云驾数”优秀软件产品等奖项。
在面向企业客户方面,公司在造计软件、算量软件、投标服务、工地协同管
理四个领域均进行了丰富的产品布局,围绕建筑企业的信息化需求打造产品闭环,
力求一站式满足企业需求。尤其在投标服务中,公司充分利用在智慧招采领域积
累的行业经验,通过建采通、新点清标工具、新点标讯、新标坊、新点投标质量
管理系统等软件产品和网站为客户提供投标资讯、清标、投标管理等一系列增值
服务,提高客户粘性。
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在数字建筑领域营收规模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广联达 214,953.50 394,708.30 346,415.14 286,155.53
公司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品茗股份 19,257.06 37,989.25 28,286.84 22,152.27
新点软件 12,612.50 29,775.08 19,057.41 14,278.36
斯维尔 4,729.39 10,720.34 13,851.64 12,756.37
注:同行业数据来源为对应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新点软件在数字建筑领域的收入
包含软件平台、智能化设备、运营维护及智能化工程中属于数字建筑的收入。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公司研发团队在智慧政务、智慧招采、数字建筑领域有近 20 年的研发经验,
目前拥有 1,900 余名研发人员。公司近年来研发费用快速增长,2018-2021 年 6
月研发投入分别为 18,608.09 万元、23,113.77 万元、32,380.32 万元及 22,032.60
万元。
公司拥有独具特色的研发模式和技术创新机制。公司采用平台化、协同化、
集成化的软件研发模式,并导入科学高效的集成产品开发流程(IPD)。公司内设
有中央研究院,中央研究院研发统一的技术平台,各产品线在此之上打造产品平
台,具体项目的开发团队通过技术平台和产品平台的加持可以大大缩短产品研发
周期。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完善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有效激励创新人才。
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筑等行业的软件涉及到很多关键技术,公司重
点针对五大类自研核心技术等多项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和开发,并取得了丰硕的技
术成果。
公司大规模的研发团队与研发投入、完善的三级研发体系、丰富的核心技术
共同构建了公司的技术竞争壁垒。
公司在所处领域积累了大量的项目交付经验,编制了各类产品和解决方案的
交付实施指南,用以规范项目从立项到运维各环节的工作,并为项目实施交付人
员提供各类模板、参考资料、工具以及方法论指导,保障大型项目的快速交付。
公司还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打造了统一的知识库平台,将行业标准规范、各
地经验做法、项目亮点特色、常见问题处理等内容进行集中归集、管理和应用,
可以有力地支撑项目团队快速推进项目。
公司拥有超过 2,100 人的专业化实施交付团队,
建立起分公司本地交付团队、
区域交付资源中心和总部远程交付中心三位一体的协同交付机制,有效保障项目
交付的进度和质量。
公司已建立整体质量运营体系,实现了各项业务流程的 IT 化。公司自建的
统一项目管理平台可对项目的预算费用、动态信息、需求任务、计划进度、投诉
反馈、绩效评估等信息进行全程系统监管。
公司陆续在张家港、南京、苏州等地设立了六大资源中心,18 大区域运营
中心,并相继在全国成立 27 个分公司,拥有销售人员 1,300 余人,基本实现销
售与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公司采用“客户经理+方案行销+交付”的铁三角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
围绕客户的需求和痛点,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将公司技术能力和客户信息化
发展战略进行对标,有效提高了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和粘性。公司还与战略级客
户进行联合创新,不断探索如何将公司的新技术应用在行业新的业务需求中,不
断输出新的创新成果和实践经验,给客户持续创造价值,引领行业发展。
公司具备以软件平台为核心,软硬件一体,前期咨询、中期集成、后期运维,
全方位满足客户信息化需求的能力。公司多年来骨干人员保持稳定,既确保了售
后服务的质量,又为提高客户的满意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软件系统的稳定性对客户来说极其重要,同时,一旦业务需求变化,已上线
的系统必须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对此,公司建立了专业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来确
保运维阶段的快速响应及优质服务。公司自主研发的运维管理和服务平台可对运
行中的客户软件系统的稳定性、性能、安全等进行自动化实时监控,主动发现问
题并及时处理。依靠“驻场维护+统一呼叫中心+运维支撑中心”的“三合一”立
体服务团队,公司得以高效应对售后服务中的各类问题,并通过运维服务平台对
软件问题进行受理登记、任务分配、任务处置、监督回访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
快速解决系统运行中的各类问题,敏捷应对客户的各类服务需求。
公司聚焦核心业务方向,对行业有着非常透彻的理解,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
经验和大量客户资源。多年的行业积累和全国范围的项目实践帮助公司在满足客
户信息化需求的过程中,动态地理解细分行业的特点及需求,提高了公司竞争力。
公司各领域重点客户如下所示:
客户类型 公司客户
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
智慧招采—公共资源 江苏省#、安徽合肥#、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
交易中心客户 南省#、广西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
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及建设兵团#等
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华润集团(守正招标)、中国航空油料集
团*、中国一汽、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中铁国际招标*、中钢招标*、
智慧招采—企业客户 中国国际航空*、上海宝华国际招标*、中煤科工*、中国有色*、万
华化学*、太原钢铁*、中铁十五局*、安徽省能源集团*、国家能源
投资集团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广西自治区、上海市奉贤*、杨浦#、松江*、崇
智慧政务—政府协同 明*等区、苏州市*、镇江市*、崇左市、营口市*、鞍山市*、马鞍
办公平台客户 山市*、淮南市*、宜春市*、鹰潭市*、永州市*、菏泽市*、张家界
市*、佛山市*、武汉市武昌区*、吴中区*、张家港市*等
国务院办公厅电政办、河北省、保定市*、辽宁省、沈阳市*、鞍山
智慧政务—“互联网+ 市*、四川省、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浙江省、嘉
政务服务”客户 兴市、丽水市、湖州市、成都市、张家界市*、岳阳市、佛山市、
广西自治区、青海省*、新疆自治区及建设兵团*等
江苏省、宁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
智 慧 政 务 —12345 政 陕西省#、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张家港市#、阜阳市*、
府热线/便民服务中心 辽阳市、辽源市、和田地区、哈密市、博州市、常熟市#、启东市、
客户 宿迁市*、宜兴市、咸宁市*、天门市*、石狮市#、佛山市*、庆阳
市*等
新疆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上海市黄浦区#、鞍山市#、郑州
智慧政务—政务大数 市、无锡市、安阳市#、济源市#、漯河市#、鹤壁市#、榆林市、滨
据及资源共享交换平 州市#、威海市#、临沂市#、聊城市#、滕州市#、荆州市、张家界
台客户 市、马鞍山市#、定西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张家港市#、奉节县
#、睢宁县#等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卢湾、嘉定等区分局、江苏省公安厅、苏州
智慧政务—公安/纪检 市、镇江市、滁州市、济宁市、嘉兴市、保定市、句容市、昆山市、
委客户 太仓市、溧阳市、扬中市、张家港市、高邮市、兴化市等地公安局
执法办案中心、呼和浩特纪委、张家港市纪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重庆市、
山东省、吉林省、陕西省、广西自治区#、宁夏自治区、新疆生产
数字建筑—政府客户 建设兵团、南京市#、西安市、济南市#、苏州市、无锡市、唐山市、
廊坊市、大连市#、徐州市、丽水市、嘉兴市#、厦门市、张家港市、
丹阳市等
中建二局、中铁十六局、沈阳市政集团、中建一局、中建三局、中
数字建筑—企业客户 建六局、中建八局、中国交通建设、南通二建、南通四建、中建安
装集团、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济南城建集
客户类型 公司客户
团、湖南建工、重庆建工、中铁十局、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中铁
广州工程局集团等
注:独家客户以“*”标记,非独家客户中发行人承建核心业务系统的以“#”标记,主要客户不
存在销售金额显著较小的情形。
新点软件在软件开发、实施方面通过了多个国际标准体系的认证,包括获得
CMMI L5 认证评估、ISO9001:2000 质量体系认定、ISO27001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
维护等证书,并获中国软件诚信示范企业、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等奖项。
公司还多次参加《中国电子政务论坛》、
《数字中国》、
《数博会》、
《住建部工
改项目研讨会》等重量级行业会议,并在相应分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提升了公司
的品牌影响力。
同时,新点软件在智慧招采领域市占率较高;在政务大数据、政务服务等智
慧政务细分领域完成了大量省级标杆项目;在建筑软件市场新点系列软件强大的
投标服务功能给用户留下深刻印象。发行人精准的市场营销、知名的标杆性项目
和较高的市场地位使新点在上述细分领域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三)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竞争优势和战略规划,募投项目主要将围绕着公司专注的三大细分
领域展开,即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筑,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底层技
术的研究和储备,对已有的产品进一步升级。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战略目标,
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建设总部研究中心和区域运营中心,并补充一定的流动资金。
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 建设
募投项目类型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 周期
基于 AI、大数据的新点应用开发底
底层技术研究 20,968.65 20,968.65 3年
座
智慧招采软件平
下一代智慧招采平台研发项目 22,979.66 22,979.66 3年
台升级
“放管服”智慧一体化平台研发项目 19,101.00 19,101.00 3年
智慧政务软件平
台升级 跨区域、跨部门政府数字治理大平
台研发项目
拟投入 建设
募投项目类型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 周期
“聚通用”智慧政府大数据管理平台 18,018.88 18,018.88 3年
数字建筑软件平
住建监管服务云平台项目 20,476.76 20,476.76 3年
台升级
智能化硬件设备 基于新技术的智能化设备及应用平
升级 台升级项目
总部研究中心、区 新点软件中央研究院项目一期 70,000.00 50,000.00 3年
域运营中心建设 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37,000.00 37,000.00 3年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60,968.42 60,968.42 -
合计 310,000.00 290,000.00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
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
支付项目剩余款项。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
过自筹资金解决,并按发行完毕时募投项目轻重缓急的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
入额度。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根据自身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围绕主业,合理规划,妥善安排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田 昕
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 李 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朱 毅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谢乐斌
总裁:
王 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已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
协议书》(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夏静波(身份证号:
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的申请文件。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
作出适当说明。
定及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签字) 保荐代表人(签字)
夏静波 李 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贺 青 年 月 日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 职 业 字 [2021]39147 号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1]39147 号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管理
层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国
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执行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公司在
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1]39147 号
[此页无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一年 月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点软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
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
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三、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运行;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规范》,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
监督。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有效控制。
等相适应,并随着公司业务职能和组织管理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工作情况
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是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到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的设计和
运行。公司一贯重视这方面氛围的营造和保持,建立了《新点软件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注意
事项》等内部规范,每月结合部门管理、员工个人表现等在浮动奖金中奖优罚劣,并进行全
员公示告之,使诚信和优良道德价值观念多渠道、全方位地落实。
(2)对胜任能力的重视
公司建立与完善任职资格体系通过人才盘点梳理高潜人才,同时引进优秀人才,结合绩
效考核管理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形成完整的人才管理闭环。人力资源部制定了《任职资格
管理制度》,对全员岗位职责进行梳理,编制职位说明书,制定各岗位胜任力标准。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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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学院,建立了全方位人才培养体系,为打造胜任力提供培训支持。
(3)治理层的参与程序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文件,对公司治理层的人员组成、
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确保治理层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的治理机构,专门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4)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公司由管理层负责企业的运作以及经营策略和程序的制定、执行与监督。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策略,
项目管理、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管理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对收到的有关内部控制弱点及违规事件报告都及时作出了适当处理。
(5)优化组织结构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分
别履行决策、管理与监督职能。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业务战略,进行了组织架构优化,分解
形成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始终围绕以客户为中心、以目标为导向,设立了总部职能大平台、
产品和解决方案部、营销和交付服务部。其中,总部职能大平台包含行政部、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新点学院、采购供应部、战略和发展部、质量运营和流程部。产品和解决方案部包
含 8 大产品线、中央研究院、测试本部、研发本部、分公司研发部。营销和交付服务部包含
交付服务部、解决方案行销部、27 家分公司、运营支持部、文案部、现金管理部,形成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战略过程监控,支撑和促进流程高效
运作,为公司组织人才、氛围,激发组织活力,确保新点软件的商业成功。
(6)职权与责任的分配
公司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在所执行分配的职责时产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在从事经营活动
的各个业务及职能部门、区域分公司等各岗位人员制定了一系列较为详尽的岗位职责分工制
度,如将现金出纳和会计核算岗位分离;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人与具体经办人员分离;
并建立了一整套日常交易业务的审批及授权机制(包括:借款、报销、保证金、采购等付款
业务)。财务部门通过各种措施较合理地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较合理地保证
交易和事项能以正确的金额,在有效的会计期间,及时地记录于相应账户,全面组织好企业
财务活动、处理好财务关系,使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采用向个人分配控制职责的方法,建立了一整套执行特定职能(包括交易授权)的
授权机制,并确保每个人都清楚地了解报告关系和责任。为对授权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对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公司逐步建立了预算控制制度,能较及时地按照情况的变化修改会
计系统的控制政策。财务部门通过各种措施较合理地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较
合理地保证交易和事项能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较及时地记录于适当的账户,
使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7)发展战略
在发展战略的业务选择方面,首先,公司继续在原有选定客户的基础上深耕,不断拓展
选定客户的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上下游,重点突破前期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软硬一体化,
后期运营的业务内容,真正做好客户的整体解决方案;其次,不断在优势领域如电子交易、
政务服务等从传统信息化项目向互联网产品转型和拓展,推出一批具备互联网思维的产品,
增大公司的营收;第三,不断研究国家大政方针,聚焦目前国家对新基建建设、国家治理等
方面的重大战略,选择公司可行的业务领域,加大对智慧城市、数字政府领域的产品研发投
入,不断研究新技术并和产品结合,在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领域在业界具备较强竞争力。
在发展战略的组织、管理能力提升方面,首先,在组织机构优化上,参考华为的模式,
引入重量级团队,实行矩阵式管理,不断优化组织流程;其次,引入华为 IPD 方法论体系,
全产品线深入实践 IPD 管理方法和流程,以市场和技术双轮驱动,加强产品市场调研、技
术预研、路标规划,不断增加产品核心竞争力;第三,打造商业领袖,优化组织阵型,不断
培养、提升业务群、产品线、分公司等经营单元的商业领袖能力,不断优化研发组织阵型,
加大产品研发力量投入,改善低效工作模式,不断提高人均产出,从而提升人均收入,吸引
吸纳优秀人才,不断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
在发展战略的合作生态方面,一方面,不断加强和华为、腾讯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合作,
开发联合解决方案,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拓宽公司销售通路;另一方面,搭建以我为主的
生态圈,优化战略合作伙伴,在产品解决方案层面不断优化提升,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
新点软件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1、以客户为中心,不断通过技术、业务创新为客户
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进而引领行业创新;2、产品化的思维进行产品研发,不断通过专业化
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平均交付成本低;3、深耕业务领域 20 多年,在细分客户领域已经做到
全国数一数二,部分领域达到国内第一;未来,新点软件将继续坚持以“诚实守信、认真负
责、马上行动、坚决执行”的企业作风,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搭建舞台,为股东创造利
润,努力成为选定行业国内数一数二的公司。
(8)人力资源政策
公司人力资源部从人力资源管理的选、育、用、留、出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人才聘用机
制、薪酬福利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形成了人力资源总部资源中心,共享服务平台和
HRBP 的 HR 三支柱模式。人力资源总部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为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提供有力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保障,将人力资源价值真正内嵌到各业务单元的价值模块中,发挥和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
要作用。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公
司任职资格体系和职级体系,创建不同职位序列的职业发展通道(专业通道与管理通道),
对组织和人才定期盘点和评估,建立各岗位胜任力模型及核心岗位人才管理体系,持续推动
关键人才发展计划,充分挖掘公司关键岗位人才潜能,优化管培生培养体系,推动公司人才
持续发展。
公司依据职位评价体系建立了薪酬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充分授权,引导员
工自发地创造性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建立健全能上能下、竞争上岗、薪酬与绩
效挂钩的人员聘任和激励机制。公平公正的薪酬激励体系,确立以职级工资、绩效奖金为主
体,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模式,进行客观公正考核、全面有效激励。基于能力的分类激励措
施,充分地激励和调动公司各类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9)内部审计
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
部,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制订了《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审制度、规范。
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资产的权属及质量、对外投资及收益、经营层以上
人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重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情况进行审计。内
审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和审
计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
告。
公司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进行管理,但在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过程
中已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
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控,对已识别可接受的风险,公司要求量化风险,制定
控制和减少风险的方法,并进行持续监测、定期评估;对于已识别不可接受的风险,公司要
求必须制定风险处理计划,落实处理计划负责人和完成日期。
公司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层在预算、利润和其他财务和经营
业绩方面都有清晰的目标,公司内部对这些目标都有清晰的记录和沟通,并且积极地对其加
以监控。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采购与付款
公司制订了《采购供应部职能配置和组织架构规定》、《采购管理制度细则》、《供应
商管理制度细则》等制度规定,对公司的采购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以加强请购、审批、购买、
验收、付款等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了采购与付款相关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了采购和付款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建立了采购申请机制,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明确
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
公司建立了供应商评估和选择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采购计划合理选择采购供应商和采
购价格,根据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情况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采购到货后,由物品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接收验收,进行数量核对及感观质量检验,
形成签收(验收)记录;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反馈到采购部门,由采
购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货款结算时,由采购部根据合同、协议或供应商对账单申请付款,报请相关部门责任人
审核,经采购专员审核无误,报公司领导核准后方可履约付款,付款必须在公司管理平台中
对公支付,并形成记录备查。
公司在采购与付款的控制方面没有重大漏洞。
(2)货币资金
公司强化货币资金的保管与控制,加强对货币资金、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管理,依法
建账,及时核对银行各账户账目,认真履行定期对账、报账的制度,建立定期进行检查的制
约机制与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对于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资金需求,出纳坚决不予支付,同时
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已按《差
旅费和相关补贴标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内外部规范和条例制度,明确了现金的使
用范围及办理各项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资金使用规定,但未严格执行到位,有超限额现金支
付及个人卡现金收支结算情况,其中个人卡归集的资金收款主要为计价软件等产品未及时开
票形成的临时现金收款情况。个人卡归集收入资金后的去向为:销售收款转账或解款到公司
账户、支付员工销售绩效奖金、其他服务费、账户管理费等零星支出及押金退款等。同时,
该财务部个人卡还用于支出和回收办公差旅备用金。该财务部个人卡的使用处于公司严格管
控中。2017 年底,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均已注销。已按《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
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公司没有影响货币资金安全的重大不适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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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方面
公司制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建设与制度配套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将固定资
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五大类别进行管理。制度明
确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的职责:1、行政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事务和台账设立,指
定专人(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2、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3、使用部门负责对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调配,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固定资产台账,确保固定资
产的购置、发放、保管、变更、维修及处置等每一个流转环节都有记录,避免资产流失。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月度抽盘、年度及季度全盘的盘点方式。盘点过程中由质量流程部、
财务部及第三方(一般为审计人员)全程监督执行;盘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记录,盘点完
成后各方在纸质盘点单据上签字确认,后期对盘点问题进行溯源追踪,并以邮件的形式发送
行政部、财务部、质量流程部备案。
存货管理方面
公司制订了《存货管理制度》,设立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分工及职责;建立存
货管理系统,确保货物从签收到出库过程中,存货的可溯源;规定了存货领用的审批权限,
设备借用必须填写借用流程。
建立存货预警条款,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货物的最低及最高库存数量,既提高了库存
控制限额的准确性,又在保证业务开展需求的同时,更好地避免和降低因过度备货而造成的
资金占用风险。
公司对存货实行月度抽盘、年度及半年度全盘的盘点方式;公司仓库的盘点由质量运营
和流程部盘点员、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及审计人员共同完成,通过纸质盘点单(系统导出
在库数据)比对仓库实际存货数据进行,盘点结束将盘点差异情况报备部门经理及经理室,
并对发生的存货盈亏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项目现场的存货盘点由审计人员和项目经理共同完成,通过拍照上传盘点系统的模式进
行(盘点总金额必须超过项目设备总金额的 80%),货物到货以及安装未验收,都属于盘
点范畴,直至货物最终验收才视为物权转移给客户方。
存货中没有使用价值及过期的物品需要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由仓库管理员发起,逐级审
批后方可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着谨慎性原则,定期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需
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科目,通过邮件的形式报送经理室审核。
(4)生产管理
为了解决项目型生产供货的压力,提高内部生产效率,减少物料损耗,提升产品质量,
生产部门制定了《一体机生产出入库管理规范》《产品报备管理规范》《生产质量体系管理
文件》等制度,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从报备管理,采购管理,计划生产排单管理,生产出入
库库存管理,发货管理,所有人员都按照流程规范执行,所有的操作都是有据可循,做到项
目供货的支撑,物料盘点的准确,生产效率的提高,质量控制根据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各类要
求,合理的制定原材料检测规范,出厂检测规范和可靠性测试规范,规范了各类质量工作中
的目的和要求,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有效的闭环,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
(5)销售与收款
公司制订了《营销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产
品销售与及收款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涉及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如销售计划、产品销售价
格的确定、订单受理、顾客单位信用的审查、销售合同的签订、合同执行、货款结算及回笼、
退货及折扣、售后服务、应收账款及坏账的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存在少量订单
通过业务员收款后转入公司账户的情形,且业务员回款金额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较小,
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对投标、定价、签约、收款方式及回款等方面实施全过程控制,保证
了公司营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货款及时安全回收。营销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有效地开拓市场,
并以合理的价格推销产品与提供服务,有利于公司营销部门有效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生产、
交付、售后服务等营销活动,并在提高销售效率的同时确保应收账款记录的正确、完整以及
安全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客户服务体系,优化了内部业务流程,总体来说销售业务的内部控
制是有效的。
公司从事销售业务的相关岗位均制订了岗位责任制,在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立项与
交付;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销售业务经办人申请发票开具、签收、红冲管理;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
批等环节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及相互制约要求与措施。同时建立了应收账款长效管理机制。后
期,公司将持续健全在合同签订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登记建档,设立客户信用政
策评价库,有效防范应收账款成为坏账的风险。公司在销售管理的控制方面没有重大的漏洞。
(6)研究与开发
在基础研究方面
为了对研发环节中基础研究工作的控制,防止研究一些对公司无价值的技术造成资源浪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费,同时也确保公司所用的基础技术能够得到有力地支撑,公司制定了《TPD 技术/平台开
发流程》等制度。对重大问题的跟踪,嵌入到公司日常的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信息化的手
段,有预见、有目的的对问题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处理。在日常开发中,做到所有
研究技术点都会经过技术委员会的评审,所有基础技术所导致的问题都有跟踪解决,更好地
支撑各类应用软件产品。
行,至今,所有技术研究点都经过了技术委员会的评审,同时问题跟踪流程嵌入在日常工作
流正常开展中。
在产品设计与开发方面
在产品设计上,以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首先组织结构优化上,参考华为 IPD
流程体系,引入 RAT 团队、PDT 团队,同步增加高端人才投入,针对重大项目 RAT 团队直
接参与一线,看清市场、抓准需求,为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构筑找准方向;
其次流程制度上制定《需求和设计评审规范》 《需求设计文档规范》 《新点系统设计
规范》等规范,明确设计评审流程及相关规范,同时明确相关团队职责,强调设计质量重要
性,严格把控每一份需求从初审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设计评审等各个环节,从而降
低研发返工率,提高研发效率,提高客户满意度。
基础架构上,以公司平台为基础加上客户化特性快速形成不同产品系列;规范化上,制
定《新点软件编码规范》,统一代码编写规范,同步开发 sonarlint 代码检查工具,通过自动
化的脚本检测、告警,降低人力、提高检查效率;流程化上,制定《需求和设计评审规范》
规范,明确成立质量评审团队,对相关需求完成质量评审、追踪改进,提高交付质量;
专业化分工,扩大专职研发团队,通过标准化工时、标准化流程、标准化代码规范、标
准化交付规范以及合理的资源流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每一份需求必须经过交付评审,提
高交付质量。
公司内网环境搭建 SVN 服务器同步配备容灾服务器,提高 SVN 服务器安全性及高可用
性,对 SVN 权限管理,通过信息系统的管控手段,明确要求通过 SVN 管理所有代码记录,
件对应每个帐号权限关系。同时自研代码扫描系统,对代码提交操作完成即时扫描,提前预
警、截断存疑代码,提高仓库安全性。SVN 日常管理规范,明确完整功能代码每日必须提
交,每两月完成 SVN 自检,管控代码提交及时性。
针对项目文档,发布《交付服务部文档审核归档管理规范》,明确要求所有电子文档必
须通过 SVN 进行电子归档,纸质材料优先扫描、拍照 SVN 归档后,再邮寄至本部文档管理
专员归档,同时远程交付服务中心文档管理专员在每月底会对每个部门需求及更新单移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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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通报,以提高归档率、完整性。
在产品测试方面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按时发布,确保产品测试过程的规范性、可控性,提高产品开发测
试工作流的协作效率,公司制定并发布了《测试执行规范》、《产品、项目测试流程规范》
等制度。
在日常的产品测试工作过程中,通过对产品测试相关规范“执行检查点”的定期检查,
确保各项测试规范制度能够有效落地执行,产品测试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并能及时发现过
程中产生的问题加以分析改进,反哺规范使得规范更加成熟完善,从而确保产品测试工作的
高质量交付。
公司在学习华为 IPD 体系后,已将测试工作嵌入到了 IPD 的“产品开发流程”中,使
得整个产品开发测试流程更加规范、顺畅。
(7)会计系统
按照《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要求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如:《差旅费和相关补贴标准》、《资金管理制度》、《应收账款奖惩办法》、《保证金申
请及催还流程规范》、《廉洁诚信自律管理制度》、《财务软件系统控制制度》等相应控制
制度,使公司财务在开展对采购、生产、销售、核算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会计凭
证、核算与记录及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得到有效监督。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
完整。
财产保护控制:
公司财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素质,财务部门岗位设置贯彻了“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岗位按部门岗位规章制度分工协作,有效保证了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财
务数据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财务部门建立了适当的保护措施较合理地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
授权;较合理地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为合理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公司建立了相关的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交易授权控制、
责任分工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独立稽查控制、电子信息系统
控制等。
a、交易授权控制:明确了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单位内部
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
务。
b、责任分工控制:合理设置分工,科学划分职责权限,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及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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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能自动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工作的原则,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的职务主要
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
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c、凭证与记录控制:合理制定了凭证流转程序,经营人员在执行交易时能及时编制有
关凭证,编妥的凭证及早送交财务部门以便记录,已登账凭证依序归档。各种交易必须作相
关记录(如:差旅报销、借款核销、工资代发、永续存货记录、销售发票、涉税申报等),
并且将记录同相应的分录独立比较。
d、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
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以使各种财产安全完整。
e、独立稽查控制:公司专门设立内审机构,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凭证和账簿记录、
物资采购与付款、成品销售与收款、工资薪酬管理、涉税筹划申报、固定资产管理、产品研
发投入等账实相符的真实性、准确性、手续的完备程度进行审查、考核。
f、进一步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内部生产、投资、筹资、物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
销等各业务部门配合预算管理部门,作好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等在内的完整
预算编制,通过预算制度以实现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更好地落实成本费用控制,并及时
做好预算实施情况的分析、检查、考核工作。
(8)人力资源管理
a、公司始终坚持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最宝贵的财富,公司发展的目的之一在于
提高员工素质,拓展员工发展空间,保障并提高员工经济所得,充分实现员工的价值。从招
聘环节开始,制定了《招聘流程规范》,依靠公司的使命和文化,成就与机会,以及政策和
待遇,吸引和招揽合适的人才。公司在招聘和录用中,注重人的素质、潜能、品格、学历和
经验。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人才使用、培养与发展上,提供客观且对等的承诺。根据公
司在不同时期的战略和目标,确定合理的人才结构。设立人才特区吸引特殊人才和高端人才。
以素质模型为基础,建立相应的人才招聘标准,在招聘中重点评价应聘者的内在素质与职位
要求的一致性及其发展潜力,真正做到选聘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在内部人才选拔上,从
员工的实际业绩和职业道德出发,重点评价员工个人素质特征与职位要求的符合性。在高级
人才培养和关键人才引进上,重点评价人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而规范
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目前公司与员工签署三年期、六年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格执
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c、公司将教育与培训视为实现人力资源开发和增值,实现企业和员工共同进步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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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公司制定了《培训管理制度》,努力给员工创造培训机会、营造学习环境。根据发展
战略和业务需要,在考虑培训效益的情况下,实行统一安排和个人争取相结合、自学开发与
教育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实行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给不
同岗位和层次的员工提供差异化的、先进的、实效的、满足员工和企业共同需求的培训,给
予工作业绩突出和富有潜力的员工优先的培训机会。
d、为了规范对各种假期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请假管理办法》,
明确各类假期的管理,依法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目前执行的带薪年休假,在法定的基础上,
根据本司工龄另行增加相应天数,为员工提供更多福利。公司执行婚假、产假、陪护假等带
薪休假制度,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e、公司利用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末位淘汰机制,建立员工下岗、解聘和辞退政策、
程序。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经济上和名誉上)的员工,根据有关制度
依法解除。
f、公司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薪酬管理制
度》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薪酬政策的依据是:贡献、能力和责任。针对管理职系、技
术职系、营销职系和专业职系,采取不同的薪酬策略,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关联薪酬与绩效,
在报酬与待遇上,坚定不移地向优秀员工倾斜。
公司现阶段执行季度绩效考评制度。员工的考评,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员工的任务
绩效、周边绩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的一种例行性的考核与评价。考评结果详细记录,绩
效管理努力做到不偏不倚,对每个员工明确挑战性目标和任务,是公司对员工绩效公正评价
的依据,并随公司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有所侧重。现阶段对绩效结果的应用有薪酬调整、干
部任命、岗位调动、奖金分配、培训与开发、末位淘汰等。
g、公司利用技术优势,实现固定办公地址与手机端定位相结合的考勤模式,做到大数
据汇总式灵活考勤;公司全员缴纳社保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部分;依法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薪资记录保存完整,系统管理便于统计;每月 10 日按时以银行代
发形式支付薪资报酬。
h、公司建立了任职资格标准等级体系,建立以任职资格标准为导向的职业化行为能力
评价体系。任职资格标准是对高绩效员工行为的分析、总结和提炼,是各级各类员工职业化
行为模板,是员工的工作指引。公司以任职资格标准为依据,对员工的能力进行评价,使能
者居上,庸者居下。通过任职资格等级认证,规范员工工作行为,使认真踏实的人不断提高
水平,使有能力的人不断做实。通过对员工任职能力的客观评价,为员工职位晋升与薪酬调
整提供评价依据。
通过任职资格标准等级体系,建立管理职系、技术职系、营销职系、专业职系发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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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员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专精所长,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形成各
业务领域的职业梯队。
(9)其他内控制度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
传递范围,做好对信息的合理筛选、核对、分析、整合,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充分利用
公司网络协同办公平台,使得各管理层级、各区域分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员工与
管理层之间信息传递更迅速、顺畅,沟通更便捷、有效。同时公司要求对口业务宣传部门加
强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相关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友好沟通和反馈,
以及通过市场调查、网络传媒等渠道及时获取外部信息。
公司同时还制定了《印章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公司日常运作中的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
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等方面做了较多的工作。
公司为向管理层及时有效地提供业绩报告建立了强大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人员(包括
财务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能够有效地履行赋予的职责。公司管理层也提供了适当的
人力、财力以保障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公司针对可疑的不恰当事项和行为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使管理层就员工职责
和控制责任能够进行有效沟通。组织内部沟通的充分性使员工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与客
户、供应商、监管者和其他外部人士的有效沟通,使管理层面对各种变化能够及时采取适当
的进一步行动。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控建设、内控实施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情况,并且指导及协调内部审计及相关事宜。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
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的内部监督及审计工作,对本公司及分、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内控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公司治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公司定期对各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同时一方面建立各种机制使相关人员在履行正常岗
位职责时,就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外部沟通来证
实内部产生的信息或者指出存在的问题。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内部控制的各职能部门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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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报告及建议,并采取各种措施及时纠正控制运行中产生的偏差。
(二) 其他重要活动的控制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包括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
交易执行情况、决策程序及关联交易的披露进行全方位管理和控制。
公司严格执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对担保合同
订立的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业务,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况。
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建立了较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对外投资决策主要依据
公司项目投资金额,或者该投资项目的风险,分别由公司不同层次的权力机构决策。
公司主要参与的投资活动包括:认购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建设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自用研
发大楼,所有重大投资均符合《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审批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后续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监管指定了严格规定。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公司指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公司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用途的变更需执行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
贷款、质押贷款、借予他人或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后期将与保健机构、专户
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 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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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财务指标【利润总额】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税前利润的 5%≤错报<税前
税前利润 错报≥税前利润 10% 错报<税前利润的 5%
利润的 10%
说明:选取利润总额作为公司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的财务指标,对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
致财务报表中某科目错报、漏报或者损失的影响金额进行分析比较,即内部控制缺陷影响额进行分析比较,
根据错报、漏报或者损失比重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型。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A.缺陷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
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重大缺陷
C.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错报,而对
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财务报告控制监督无效。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
制措施;
重要缺陷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
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C.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无效。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税前利润的 5%≤影响 影响金额<税前利润
税前利润 影响金额≥税前利润 10%
金额<税前利润的 10% 的 5%
说明:选取利润总额作为公司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的财务指标,对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
致财务报表中某科目错报、漏报或者损失的影响金额进行分析比较,即内部控制缺陷影响额进行分析比较,
根据错报、漏报或者损失比重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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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A.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B.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相关部门的调查,并被限令退出行业或
吊销营业执照,或受到重大处罚;
重大缺陷 C.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D.公司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控制制度体系失效;
E.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F.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A.公司因决策程序导致发生一般失误;
B.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相关部门调查,并造成一定损失;
C.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重要缺陷
D.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E.财产损失虽未达到重要性标准,但从缺陷的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
会和管理层重视。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
五、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及针对前述不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公司及
时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公司管理层已认识到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于 2017 年底主
动终止个人账户转账行为,所涉及账户均已注销,存放于个人卡内的资金已全部收回。
第二,针对通过个人卡收到的未开票收入补缴了相关税金,对公司员工获得的薪酬未
及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求员工进行了补缴。公司已获取了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
大违法违规证明。通过公司业务员收款后转入公司账户的行为已于 2019 年 5 月底完成整改,
第三,公司已严格制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费用报销及现金支出的控制。并
由内审部门定期对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人
员的个人银行卡对账单进行检查。
第四,规范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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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质量,制定了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核算、货币资金、往来款项、日常费用
报销、财务信息化、会计档案管理等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治理。公司已建立规范的财务会
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
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公司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
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
有良好基础。
第五,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公司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
务部主要人员已出具承诺。
综上,个人卡和业务员收款自查整改后,公司相关业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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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新点软
指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件、公司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新点有限 指
的前身
国泰新技术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新技术有限公司,新点有限曾用名
国泰国贸 指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国泰集团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
国泰华贸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贸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国泰房地产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国泰华昇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恒兴投资 指 张家港保税区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华慧企业 指 张家港华慧企业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亿瑞咨询 指 张家港亿瑞企业咨询服务部(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百胜企业 指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壹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贰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叁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肆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伍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陆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易慧咨询 指 江苏易慧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盛泰投资 指 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苏州新点 指 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新点网络 指 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智慧软件 指 江苏国泰智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点网络曾用名
辽宁新点 指 辽宁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镇江新点 指 镇江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四川新点 指 四川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湖南新点 指 湖南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一点智慧软件有限公司(已注销),系发行人委托持股的子公
一点智慧软件 指
司,同时为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立斌、黄素龙及李强(男)
,合计
主要股东 指
持股比例超过 51%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IPO 指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的缩写,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国泰君安、保荐机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构
天职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华信资产评估 指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26688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指
报告》 [2020]3021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招股说明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
《法律意见书》 指 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
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
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指
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格式准则第 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2 号——首次
指
号》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起人协议》 指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审议通过的《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上市后适用的《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案)》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章
本所律师 指
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基准日 指 2020 年 3 月 31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 鹏
律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注册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格
式准则第 4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持 有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颁 发 的 《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号 :
层。前身为 1993 年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因与北京张涌
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上海市万国
律师事务所因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并于 2011 年 7 月更名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并
聘请相关学者、专业人士担任专职和兼职律师,曾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
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服务;
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事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经办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李 鹏律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
李 鹏律师,法学硕士学位,擅长境内外 IPO、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反垄断
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号为
张强律师,法学硕士学位,擅长境内外 IPO、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反垄断
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号为
李婧律师,法律硕士学位,擅长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
发的执业证号为 13101201811032158 的《律师执业证》,现为本所执业律师。
本次签字的三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政编码:200041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人上市辅
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
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了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职会计师、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的申请文件。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
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
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至关重要而又
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
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
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得到了新点软件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
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
新点软件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新点软件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
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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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
的问题,本所律师向新点软件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
新点软件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行人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律意
见。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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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全体董事参会。会议经分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
效。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24,75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①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③发行数量: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8,250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
开发售股份,且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准。
④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A 股)股票账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⑤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⑥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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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下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公司和主承销商可
以根据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述网下投资者范围内
设置其他条件。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
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⑦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募投项目类型 募投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建设周期
总投资
基于 AI、大数据的新
底层技术研究 20,968.65 20,968.65 3年
点应用开发底座
智慧招采软件 下一代智慧招采平台
平台升级 研发项目
“放管服”智慧一体化
平台研发项目
跨区域、跨部门政府数
智慧政务软件
字治理大平台研发项 20,472.69 20,472.69 3年
平台升级
目
“聚通用”智慧政府大
数据管理平台
数字建设软件 住建监管服务云平台
平台升级 项目
基于新技术的智能化
智能化硬件设
设备及应用平台升级 20,013.94 20,013.94 3年
备升级
项目
新点软件中央研究院
总部研究中 70,000.00 50,000.00 3年
项目一期
心、区域运营
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
中心建设 37,000.00 37,000.00 3年
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60,968.42 60,968.42 -
合计 310,000.00 290,000.00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
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
支付项目剩余款项。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
过自筹资金解决,并按发行完毕时募投项目轻重缓急的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
入额度。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根据自身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围绕主业,合理规划,妥善安排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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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公司即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⑨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⑩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
(2)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本
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①基于 AI、大数据的新点应用开发底座;
②下一代智慧招采平台研发项目;
③“放管服”智慧一体化平台研发项目、跨区域、跨部门政府数字治理大平台
研发项目、“聚通用”智慧政府大数据管理平台;
④住建监管服务云平台项目;
⑤基于新技术的智能化设备及应用平台升级项目;
⑥新点软件中央研究院项目一期、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⑦补充流动资金;
⑧如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投资项目后有结余,则结余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3)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前
滚存利润的分配做出如下决议:“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公
司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及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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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
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履行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
发行注册生效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材料。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向监管机构办理
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政府、
机构、组织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3)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等具体议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
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
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4)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涉及
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5)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
(6)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目的,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总投资额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适当调整。
(7)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有关监管机构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登记及备案手续等事宜,根据各股东的承
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8)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订公司章
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9)办理与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科创
板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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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
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发行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年 1 月 19 日由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现持有苏州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4068740Y)。
发行人的前身国泰新技术系于 1998 年 10 月 6 日,由国泰集团、国泰华贸两
家企业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自成立后,已通过 1998 至 2019 年度的企
业工商年检或报送并公示了企业年度报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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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根据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
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
律师核查,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注册办法》规定的关
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注册办法》规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24,750.00 万元,未高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公司净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
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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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销协议》,同时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其保荐人,并签订《保荐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
下列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
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
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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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
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符合国家战略,
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
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符合《注册
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
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
内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发行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及“七、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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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
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
债权债务”及“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慧招采
业务、智慧政务业务及数字建设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社会治理
信息化领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
务”部分),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任职资格(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
确的事项已获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部分),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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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额为 24,750 万元,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股本总额为 33,000 万元(不考虑超额配售
选择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8,250 万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
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
入比例为 15.24%,超过 10%,因此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
(1)项之规定。
亿元,因此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3)项之规定。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
《上市
规则》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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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由新点有限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整体变更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设立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0 年 1 月 18 日,新点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3)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11 月
入资本公积;4)在公司完成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终止现行公
司章程;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均由股份有限
公司承继。
(2)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全体发起人出席并一致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1)
《关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2)《关于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江苏国泰新点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3)《关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方案的议
案》;4)
《关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5)
《关于提请
审核设立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费用的议案》;6)《关于聘请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单位的
议案》;7)《关于选举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8)
《关于选举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9)《关
于授权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等相关事宜的
议案》;10)《关于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3)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共同签署《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4)2020 年 2 月 10 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公司变更(2020)第
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6)2020 年 2 月 10 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就本次整体变更向公司颁发《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4068740Y)。发行人设立时,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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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4,750.0000 100.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
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设立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条件:
(1)发行人共有 15 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650 号《验资报告》和发行
人之设立时获得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4,750 万元,股份
总数为 24,750 万股,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于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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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
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
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制订了《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 5 名董事组成第一
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二名监事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
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
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
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设立时获得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582704068740Y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新点有限的生
产经营场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650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
律师核查,新点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新点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新点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24,750 万元,全体发起人以新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
份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其在新点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公司的出资比例。
该协议书还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关于变更设立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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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和验资和资产评估
天职会计师对新点有限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
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2418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新点有限净资产为 38,582.24 万元。2020 年 1 月 18 日,新点有限
股东会对上述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华信资产评估对新点有限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
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苏华评报字(2020)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
认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新点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42,914.15 万元。
验证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缴付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全体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审计、评估,发行人的变更设立已履
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首次股东大会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或其委派的代表参加了该次股东大会,代表发行人 24,750 万
股股份。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
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九
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等程序,并已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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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协议及设立情况,均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或影响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法律障碍。
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设立、规范法人治理
结构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人主营业务所涉及的研发、销售等流程完整,拥有所从事业务经营必需的生产经
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拥有包括研发、供应、生产、销售、质量控制、维护在内
的完整的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之“(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五)关于历史沿革中出资
瑕疵问题核查”披露的外,发行人及前身新点有限设立及历次增资均已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
份有限公司后通过研发、购买取得。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点有限的资产已经全部
转移至发行人,部分资产尚未完成更名。
权、注册商标、机器设备等主要财产(具体核查内容及核查方式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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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资产、
资金被发行人主要股东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设计研发、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运营和流程部、业务部、解决方案营销部、交付服务部、研发本部、测试本部、
以及八大产品线等一系列职能部门,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公司
的设计研发、供应、销售系统的运作;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为:苏州新点、新点网络、镇江新点、辽
宁新点、四川新点、湖南新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机构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
的设计研发、供应、销售系统,不存在主要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发
行人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在对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设计研发、供应、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监事会设监事 3 名。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发行人不存在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或者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
在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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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及工资发
放清单后认为,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人员均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
员工,发行人在人事体系、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严格分离。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
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发行人的办公场所与主要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
不存在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
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根据《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设
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并下辖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内部审计
部。发行人财务核算独立于主要股东,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
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
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
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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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
的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15 名,包括国泰国贸、恒兴投资等 2 家公司法人,华慧
企业、亿瑞咨询、百胜企业等 3 家合伙企业,以及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
陈俊荣、朱明华、朱斌等 10 名自然人。发起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4,75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于发行人设立时均具有完
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担任发行人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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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住所的合法性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新点有限的出资比例相
同。发行人之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相符。发行人法
人发起人、合伙企业发起人和 10 名自然人发起人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发行人系由新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新点有限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折合认购发行人的股份。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新点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
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尚有部分资产未完成更名,该等资产的转移和过户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有 15 名,包括国泰国贸、恒兴投资等 2 家公司法人,华
慧企业、亿瑞咨询、百胜企业等 3 家合伙企业,以及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
陈俊荣、朱明华、朱斌等 10 名自然人。股东有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五) 发行人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百胜企业由新点软件自然人股东曹立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强(男)、
朱斌、徐国春及何永龙同时是百胜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朱明华是华慧企业的有限
合伙人。恒兴投资的股东之一吴健报告期内曾担任国泰国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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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但发行人股东较多,持
股较为分散,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理由如下:
(一)从股权结构分析
最近两年,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前五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表决权比例
国泰国贸 25.08%
曹立斌 22.62%
黄素龙 12.72%
李强(男) 8.74%
华慧企业(发行人员工袁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35%
注:其中,曹立斌直接持股 14.31%,并担任百胜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百胜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 7.95%股份的表决权。
最近两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接近,其
他股东持有较为分散,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单
独或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50%以上,或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发
行人亦不存在虽不是发行人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从董事会构成分析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曹立斌、
黄素龙、李强(男)、吴健、张健等 5 名,其中张健系国泰国贸提名、吴健系恒
兴投资提名;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包
括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何胜旗、孙卫权(独立董事)等 5 名,其中何
胜旗为国泰国贸提名;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董事会成员包括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何胜旗、孙卫权(独立董事)、周
洪斌(独立董事)、顾莉莉(独立董事)等 7 名,其中何胜旗为国泰国贸提名,
最近两年,发行人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均未超过 2 名,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
名的董事控制董事会的表决。因此,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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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成员,亦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恒兴投资以外的发行人的其他全部股东已分别出具《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的总数已经超过本次发行前
股份总数的 51%,有利于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该状态未发生变更。
(七) 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
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
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新点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
发行人系由新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新点有限的
设立及历次变更均已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虽然存在部分变动未按照规定履行进场交易或评
估备案程序的情形,但已履行追溯评估程序,并根据追溯评估结果对差额进行补
缴。2020 年 7 月 27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市政府关于确认江苏国泰
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
(苏府办函[2020]20 号),确
认公司的设立、增资、国有股东变更、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总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规定,公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基本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或补充完善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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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新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
人的设立”。
(三)股份质押核查
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人权利。
(四)关于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动问题核查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部分变动涉及的国有股权变动未按照规定履行评估
及备案、进场交易程序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的瑕疵,为纠正该等瑕疵,避免
国有资产流失,新点软件的国有股东国泰国贸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履行追溯评估
程序,并由新点软件相关非国有股东以及国泰华昇对追溯评估结果与转让或增资
价格的差额中归属于国资的部分加计利息补足。
对于新点软件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瑕疵问题,2020 年 7 月
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府办函[2020]20 号),确认公司的设立、
增资、国有股东变更、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总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公
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基本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或补充完善了相关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虽然存在国有股权变动瑕疵,但已经通过履行追溯评估程
序并补足差额方式进行纠正,同时获得了主管部门的合规性确认,历次国有股权
变动合法有效,最终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五)关于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问题核查
根据天职会计师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30212 号验资报
告,就新点软件历史上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合计人民币 214 万元),其中人民
币 14 万元于 2002 年和 2003 年补足,人民币 200 万元由全体股东在 2019 年 12
月以现金方式补足。发行人主管部门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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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具证明,针对发行人历史上出资瑕疵情况,鉴于该企业已主动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
注册资本均全部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问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以
及相关股东亦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会构成发行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已经纠正,截止目前,发行人现有注
册资本全部实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行为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
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六)关于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问题核查
就新点软件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当时金浩海与被代
持人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以及解除代持时金浩海与主要各方签署的终止委托投
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并访谈了主要的代持当事人;查阅了张家港市国有资产
管理办公室向张家港市政府提交的《关于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股改涉及国有股权调
整的建议》等文件。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代持已经全部解除,除本法
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就发行人历史上隐名股东
孙云与显名股东金浩海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款纠纷,已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方式解
决。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清晰,历史上的股权代持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
碍。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除存在部分股权变动未按照规定履行进场交易或评估备案等国资监管程序、
历史上存在注册资本出资瑕疵以及股东层面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历次股权变更
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律、法规以
及章程所规定的必要审批程序,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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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其各自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文件所
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二)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境外经
营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许可、批准和登记,有权在
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发行人历次的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办理了相应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属于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对
其具体业务范围的调整,不构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99.98%、100%、100%、99.99%,均超过 90%。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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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经营
范围的历次变更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新点软件主营业
务突出且两年年内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
《编报规则 12 号》、
《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作为界定关联方的标准,以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经核查确认了发行人关联方的范围。具体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购销商品、向关联方租用房屋、资
金存放等主要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并经股东
大会审议确认,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肯定意见,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发行
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发行人审议关联
交易的程序及相关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
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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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要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作为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一直专注
于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核查内容及核查方
法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所述。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但报告期内,发行人全体股东曾投资设立新点网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重合,
存在同业竞争,但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点网络已经为发行人收购,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购买新点
网络为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
交易”部分。
经本所律师审查,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主要股东已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主要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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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且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
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和房产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 3 处土地使用权、3 处房产,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之“(一)发
行人的土地和房产”部分所述。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待办理产权证
的房产如下:
所有权人 坐落 建筑面积(㎡) 用途
张家港市区城北华昌路东侧 A#、B#、C#、
新点网络 65,812.6 研发办公楼
D#楼
其中 A#和 D#楼系一期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20,120 ㎡,已
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32058215102200001A)、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 证 》( 建 字 第 320582201331024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地 字 第
尚待二期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B#、C#楼系二期项目,建筑面积
共计 45,692.6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320582201321015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320582201731050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编号 320582201807060201),尚待竣工验收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兴路自
建的一处面积为 69.75 ㎡的变电所用房(含门卫用房),属于无产证建筑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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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房产占发行人全部房屋面积比列非常小,该等房产并未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曹立斌、黄素龙和李强承
诺,若发行人未来因该等无证房产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将全额补偿发
行人因此缴纳的罚款。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无证房产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
障碍。
(二)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6 家全资子公司,28 家分公司,其
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苏州新点 100%股权。苏州新点目
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名称: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启泰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龙;
注册资本:3,3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和电子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销售: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
备、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新点网络 100%的股权。新点网络目
前持有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596946701N 的
《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2 号楼 10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朱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3,01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网络领域内的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和电子设备的研发、咨询、
服务、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
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现代办公
用品购销;非融资性担保。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镇江新点 100%的股权。镇江新点目
前持有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名称:镇江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镇江市京口区禹山路 303 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波;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辽宁新点 100%的股权。辽宁新点目
前持有 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督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公司名称:辽宁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 39-1 号 606 室;
法定代表人:朱敏;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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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1)四川新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四川新点 100%的股权。四川新点目
前持有 武 侯 区 市 场 监 督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公司名称:四川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 56 号附 29 号 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文伟;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批发与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信息系统运
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湖南新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湖南新点 100%的股权。湖南新点
目前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30100MA4RHFL06G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湖南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 G0720
房;
法定代表人:赵佳;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软件、信息科技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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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
融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设立了 28 家分公司。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分公司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1)本所律师经核查商标注册证并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
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对其生产经营具有
较大或重大影响的国内注册商标共计 41 项。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前
述境内注册商标均系自主申请取得,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1)本所律师经核查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付凭证并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证明后确认,截至专利证明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获得授权国内专利共
利均系自主申请取得,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软件著作权共计 118 余项。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均系自主申请取得,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主要计
算机网络域名为 9 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域名的取得符合中国法
律的规定,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汽车等运输工具,服务器、电脑、
投影仪、存储器等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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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发行人上述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受让、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
有权或使用权,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外,其他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
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
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2009)第 040044 号的土
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为发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年 8 月 14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土地、房产抵押外,发
行人在其财产中未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房产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经营性房产租赁共计 23 处。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房
屋租赁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承租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但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书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
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部分资产的权属人尚未完成股份公司更名),不存
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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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律瑕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
重大合同(定义如下)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融资合同:
的框架协议;
全部披露。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为
正常经营中发生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签订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销的情形。上述重大合同均由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合同继续
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与同
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大额的(系指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收、应付
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往来,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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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成立以来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人及其前身新点有限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除上述增加注册资本外,发行人及其前身新点有限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等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如前所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国有股权变动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前身
新点有限的上述增资行为履行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增资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购新点网络的事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之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进行其他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程序上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草
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重新制定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将在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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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实施。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
的事项,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
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
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将该章程作为
发行人上市后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
该章程与发行人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司章程相比增加了部分只适用于上市公
司的条款,其内容已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正文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实质性修改,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的注释部分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秘书、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范制度系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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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来,依据《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自股份公司设
立以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董事会会议 4 次,监事会会议 2 次。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
现行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共 7 名,其中独
立董事 3 名;监事会成员 3 名;公司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
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发行人现任之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报告期内
少量董事的变换系由于股东个人原因和公司治理(换届选举)的实际需要而发生
变化。发行人近两年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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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的辅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的辅导
机构国泰君安已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报送辅
导备案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已于 2020 年 7 月对发行人的
上市辅导进行了验收。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
核报告》
(天职业字[2020]30214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报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
行人所享受的主要政府补贴(指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所属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欠税、逃税和其他重大
税务处罚记录,未因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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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近三年来一直依法纳税,不存在逃、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亦
没有受到过有关税务部门的相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一
直专注于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均不直接从事生产制造行为。发行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
活动亦不涉及环境污染情形,不涉及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经核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局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
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期间,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行政处罚,该行为
非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此以外,新点软件不存在
违反有关国家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
存在违反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规范监督与行政管理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因业务需要,发行人外地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元员工
在当地工作并居住,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跨省统筹方面的障碍,员工希望
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保障员工享有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发行人通过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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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代理机构为部分员工在实际工作地或经常
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苏州新点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无拖欠情况;截至目前该公
司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罚。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新点软件
(包括新点网络)为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0 起。
点网络结算数据无欠费。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新点软件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
我单位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新点网络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
我单位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本局行政处理、
处罚。
证明开具之日,新点软件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异地代缴社保、住房
公积金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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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相关备案手续(补充流动资金除外)。
(二)本次募集资金涉及的合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
作。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说明和发行人之《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万元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
重大诉讼及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章“(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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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公司所在地公
安部门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作了审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
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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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_______________
李 婧
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九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 鹏律
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
《格式准
则第 4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
经于 2020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为:原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现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年8 月 27 日下发的
上证科审(审核)〔2020〕625 号《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意见书(一)》(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
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
含义相同。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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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馈意见正文
一、反馈意见第 1 题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公司第一大股东国泰国贸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百胜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7.95%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持有表决
权比例为 22.62%;公司董事、总经理黄素龙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12.72%;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李强(男)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8.74%;核心技术人员袁勋担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华慧企业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8.35%;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亿瑞咨询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8.11%。发行人认为不存在控股股东、
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
(1)说明公司设立以来控制权归属及变化情况,如涉及国有股东
丧失控制权,请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
障碍;
(2)结合曹立斌、黄素龙和李强(男)等人的任职经历及其与国泰国贸等
主体的关系,华慧企业、亿瑞咨询等的协议内容,执行事务合伙人变化情况等,
说明华慧企业、亿瑞咨询等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未将国泰国贸或曹立斌、
黄素龙和李强(男)等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
(3)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
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
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论证报告期内
公司控制权归属情况,认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是否
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4)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状态对其
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影响,修改并完善相关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
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理由。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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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公司设立以来控制权归属及变化情况,如涉及国有股东丧失控制
权,请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一、本所律师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就该等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股权变动的合规性意见;
确认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新点软件 2004 年涉及国有股东丧失控制权事项,
存在国有股东未履行评估程序和未取得协议转让批准手续的瑕疵,但事后已经进
行了追溯评估,并最终取得了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合规
性确认意见,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新点软件
次丧失对新点软件控制权的过程合法、合规,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自设立以来控制权的归属及变化情况
期间 国有股东表决权比例 第一大股东表决权比例 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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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的表决权 14.31%) 权仍为 25.08%)
国泰集团(国泰国贸)
一致情形,上表统计以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为准;
会、党委、经理班子)成员均承诺在国泰集团下属企业中与国泰集团一致行动,曹立斌作为
国泰集团的时任监事(曹立斌于 200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期间担任国泰集团监事)自愿
承诺与国泰集团保持一致行动,2016 年 7 月各一致行动方通过书面方式解除了一致行动关
系,因此,上表中 2012.7-2016.7 期间的国有股东表决权包含了曹立斌持股 14.31%的表决权。
母公司所持的新点软件的股权表决权,如国泰集团及其控制企业的表决权合并计算,曹立斌
与其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表决权合并计算。
(二)国有股东丧失对新点软件控制权履行的程序
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
将其持有的新点软件 33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实缴部分 11 万元)转让给新点软件
部分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为 0.81 元/注册资本,新点软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点软件全体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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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00 100%
注:王健系代曹立斌持有,金浩海持股部分包含代部分员工持有股权。
本次变更完成后,国有股东在公司的表决权比例降为 40%,未超过 50%,
根据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国泰国贸的确认意见,新点软件 2004 年 11
月前为国有控股企业,2004 年 11 月至 2012 年 7 月期间为国有参股企业,2012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期间,因一致行动关系,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因此,2004
年 11 月至 2012 年 7 月期间国有股东未控制新点软件,即国有股东丧失对新点软
件的控制权。
(2)本次变更背景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府[2002]81 号)中所明确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对于一
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必须坚决、尽快、规范有序地退出,不再控
股”,同时为确保新点软件的稳定发展需要留住并激励核心人员,国泰房地产同
意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需要激励的核心员工。
当时激励对象金浩海、陈俊荣、李强(男)、黄素龙、曹立斌的具体情况如
下:
名称 学历 岗位 具体工作内容 离职后股权处理情
况
金浩海 本科 开发部副经理 负责国泰新技术主要 转给员工持股平
产品的研发 台百胜合伙企业
陈俊荣 本科 工程部经理 负责国泰新技术系统 --
集成项目的设计、销
售、实施
李强(男) 本科 开发部经理 负责国泰新技术技术 --
黄素龙 本科 副总经理 负责国泰新技术销售 --
曹立斌 本科 总经理 负责国泰新技术管理 --
(3)本次变更履行的程序
产)同意公司本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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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值。
(4)主管政府部门的确认意见
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相关事宜合规性予以确认的请示》(张政发
[2020]21 号),专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确认新点软件
历史沿革中增资、国有股权转让等涉及到国有股权变动事宜无重大违法违规,不
影响新点软件的股权清晰和资本充足,无重大争议、纠纷。
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府办函[2020]20
号),对于公司历史沿革出具整体确认意见,认为:
“新点有限的设立、增资、国
有股东变更、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总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苏国泰新
点软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基本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或补充完善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新点软件 2004 年涉及国有股东丧失控
制权事项,当时存在国有股东未履行评估程序和未取得协议转让批准手续的瑕疵,
但事后已经进行了追溯评估,最终取得了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的合规性确认意见,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党委委员、监事、经理班子)成员均承诺与国泰集团一致行动,曹立斌作为国泰
集团的时任监事(曹立斌于 200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期间担任国泰集团监事)
自愿承诺与国泰集团保持一致行动,至此,国泰集团控制新点软件 39.39%股东
会表决权并控制半数以上董事会董事。2016 年 7 月各一致行动方通过书面方式
解除了一致行动关系,国有股东再次丧失对新点软件的控制权。
国泰国贸和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 2020 年 9 月分别出具确认函,
确认:2016 年 7 月国有股东因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而丧失对新点软件
的控制权,经张家港市组织部门审阅同意,并报国资办备案,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的过程合法、合规;曹立斌自 2016 年 7 月后与国泰国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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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独立行使董事和股东的表决权;2016 年 7 月起至今新点软件为国有参股企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因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时,曹立斌已不再担任国泰集团
监事,曹立斌与国泰集团保持一致行动的基础不复存在,同时,国有股东的收益
权等其他股权权益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后未发生变化,本次国有股东因一致行
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而丧失对新点软件的控制权已履行国资监管程序,国有股
东本次丧失对新点软件控制权的过程合理、合法、合规。
(2)结合曹立斌、黄素龙和李强(男)等人的任职经历及其与国泰国贸等
主体的关系,华慧企业、亿瑞咨询等的协议内容,执行事务合伙人变化情况等,
说明华慧企业、亿瑞咨询等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未将国泰国贸或曹立斌、
黄素龙和李强(男)等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
一、本所律师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就该等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新点软件无实际控制人,国泰国贸或曹立
斌、黄素龙和李强(男)等人并非新点软件实际控制人,符合新点软件的实际情
况。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曹立斌,1988 年 8 月至 1990 年 2 月任无锡电器厂技术人员,1990 年 3 月至
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专员,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职于张家港外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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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兼任国泰华昇副董事长;2005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月,兼任国泰集团监事),
黄素龙,1985 年 7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沙洲职业工学院电子系教师,1996 年
月历任公司开发部经理、公司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兼董事,2020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李强(男),1995 年至 1997 年,任张家港市自动化研究所工控部副经理,
月历任公司开发部经理、公司技术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2020 年 1 月至
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
如上所述,黄素龙、李强(男)的历次任职中,除发行人以外,均与国泰集
团(国泰国贸)无关。而曹立斌历次任职中,除担任发行人总经理、董事长以外,
在一定期限内先后兼任国泰集团下属企业国泰房地产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
以及国泰集团监事、国泰华昇副董事长,但该等兼职已经终止。曹立斌与国泰集
团的一致行动关系在报告期外已经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解除,就曹立斌在报告期内
作为董事和股东的表决权情况,国泰国贸和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分别予
以确认:报告期内,国泰国贸与曹立斌或新点软件其他股东不存一致行动关系,
报告期内曹立斌在担任新点软件董事、管理层以及股东期间,独立行使新点软件
董事投票权、股东表决权,不受国泰国贸影响或控制。
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三人在任职新点软件前,其任职履历并无交叉。
报告期内,新点软件作为一家国有参与企业,为更好保护国有股东和其他小股东
权益,曹立斌等主要自然人股东为防止出现一人控制的局面,建立相对制衡的公
司治理结构,三人均独立行使股东和董事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出具确认函,确认报告期内,其各自独立行使股东
和董事的表决权,其各自之间以及与国泰国贸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国泰国贸或曹立斌、黄素龙和李强(男)
等人并非新点软件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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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企业名称 主要内容
华慧企业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
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合伙企业下列事项应当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亿瑞咨询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
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合伙企业下列事项应当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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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任职期限
华慧企业 袁勋 2012 年 4 月至今
亿瑞咨询 张竺斌 2012 年 5 月至 2020 年 1 月
亿瑞咨询 戴静蕾 2020 年 1 月至今
从华慧企业和亿瑞咨询的合伙协议约定分析,代表华慧企业和亿瑞咨询执行
合伙事务的均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仅有权监督执行工作并享有
相关的知情权,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亦仅仅决定涉及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
围、地点、担保等事宜的变更且需取得普通合伙人同意。华慧企业自设立以来,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袁勋(新点软件政务服务产品线总经理,新点软件核心技
术人员),袁勋作为华慧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华慧企业;亿瑞企业自设
立以来,执行事务合伙人包括张竺斌(新点软件公共安全业务群总经理)、戴静
蕾(董事会秘书),张竺斌和戴静蕾各自在其担任亿瑞咨询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
实际控制亿瑞咨询。
袁勋、张竺斌、戴静蕾均确认,其各自在担任华慧企业或亿瑞咨询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期间,独立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能,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独立行使
该等合伙企业持有的新点软件股权的表决权,不存在受新点软件其他股东控制或
者与新点软件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国泰国贸与曹立斌、黄素龙和
李强(男)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曹立斌、黄素龙和李强(男)以及华慧企
业、亿瑞企业之间就其各自持有的新点软件股权不存在控制关系。未将国泰国贸
或曹立斌、黄素龙和李强(男)等人认定为新点软件实际控制人,符合新点软件
的实际情况。
(3)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
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
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论证报告期内公司控
制权归属情况,认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是否由发行
人股东予以确认;
一、本所律师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就该等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内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股东已经确认。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1)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
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每年度召开定期会议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四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
会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
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
过。
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公司未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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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点软件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点软件 2020 年
议机制选举五名董事成立董事会,并选举 1 名监事,董事会聘请公司总经理。单
一股东无法控制新点软件股东会、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决定董事的聘任或者解聘来
无法控制新点软件董事会。
(2)新点软件股份公司阶段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
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本章程的修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股权激励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股东大会权限的其他事项,以普通决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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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过半数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根据规定,自新点软件变更为股份公司阶段,新点软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
大会,股东会选举五名(后变更为七名)董事成立董事会,并选举 2 名监事连同
职工监事成立监事会,董事会聘请公司总经理等管理层。单一股东无法决定新点
软件股东大会、单一股东无法决定新点软件董事、监事的聘任或者解聘从而控制
新点软件董事会或监事会。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就股权表决和公司治理达成的其他
协议或安排。
报告期内,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前五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表决权比例
国泰国贸 25.08%
曹立斌 22.62%
黄素龙 12.72%
李强(男) 8.74%
华慧企业(发行人员工袁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35%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接近,其
他股东持有较为分散,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单
独或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50%以上,或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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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亦不存在虽不是发行人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报告期初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曹立斌、黄素龙、
李强(男)、吴健、张健等 5 名,其中张健系国泰国贸提名、吴健系恒兴投资提
名;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曹立斌、
黄素龙、李强(男)、何胜旗、孙卫权(独立董事)等 5 名,其中何胜旗为国泰
国贸提名;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今,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曹立斌、黄素龙、
李强(男)、何胜旗、孙卫权(独立董事)、周洪斌(独立董事)、顾莉莉(独立
董事)等 7 名,其中何胜旗为国泰国贸提名,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一股东提名的
董事均未超过 2 名,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名的董事控制董事会的表决。因此,
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亦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发
行人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
报告期初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为李强(女);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今,公司设监事会,3 名监事,李强(女)为公司股东,吴健为
恒兴投资提名的监事,张竺斌为职工监事。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一股东提名的监
事均未超过 2 名,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名的监事控制监事会的表决。因此,
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亦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发
行人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发行人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
报告期期初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黄素龙为总经理,李强(男)、朱明华和
朱斌实际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参与公司管理工作;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今,黄素
龙为总经理,李强(男)、朱明华、朱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季琦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戴静蕾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委派多名公司
管理层的情形,单一股东无法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层。
从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监事会构成以及管理层构成来看,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有的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表决权比例接近,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股东无法单独控制董
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情况
结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有限公司阶段,发行人全部股东会,均由
全体股东出席、全部股东审议通过。
自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以来,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历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出席股东所持股份 表决结果
总数占比
东大会 19 日
东大会 17 日
东大会 28 日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均系经公
司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共同审议通过,不存在单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
司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从报告期内提案情况来看,因股权结构分散,根据公司
说明,股东会/股东大会主要议案都是由不同股东从有利于公司的角度提出,不
存在较为集中的某一股东提案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有限公司阶段,发行人全部董事会,均由
全部董事出席、全部董事审议通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以来,共召开 5 次董事会,历次董事会出席会议
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出席董事占比 表决结果
议 日 致通过
议 致通过
议 日 致通过
议 日 致通过
致通过
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均系有表决权董事共同审议并一
致通过,不存在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控制发行人董事会提议、表决或决议的情况。
自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以来,共召开 3 次监事会,历次监事会出席会议
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出席董事占比 表决结果
会议
议
报告期内,各监事均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存在单一股东
控制发行人监事会表决、决议的情况。
报告期期初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黄素龙为总经理,李强(男)、朱明华和
朱斌实际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参与公司管理工作;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今,黄素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龙为总经理,李强(男)、朱明华、朱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季琦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戴静蕾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的管理层均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的治
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或者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确认,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股
东已经确认。
二、反馈意见第 2 题
关于一点智慧软件
一点智慧软件成立于 2003 年 4 月,公司全体股东委托曹立斌、李强(男)、
黄素龙、金浩海等以公司资金投资成立并代为持有作为公司子公司,2020 年 3
月注销。
请发行人说明:
(1)一点智慧软件成立的背景与原因,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的理由和依据,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及演变情况,2020 年 3 月注销的原因,注
销前后资产、人员、业务承继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
销履行程序,有无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
(2)一点智慧软件报告期的基本财务数据;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分红情况及分
红对象,注销时的财产清算及处置情况,存续期间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向一点
智慧软件输送业务订单的形式向一点智慧的名义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一点智慧软件成立的背景与原因,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的理由和依据,
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及演变情况,2020 年 3 月注销的原因,注销前后资产、人
员、业务承继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履行程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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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业务发展及演变情况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修正)的规定,不允许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公司无法直接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
司,为简化公司设立流程,经公司全体股东决议(含国有股东),公司委托曹立
斌、李强(男)、黄素龙、金浩海四人(为便于相互监督,委托公司四位主要自
然人股东)以公司资金投资成立一点智慧软件。
一点智慧软件系由公司全体股东决议委托四名自然人设立,设立资金均来源
于新点软件,设立以后,公司一直将其作为子公司管理,一点智慧软件存续期间
的分红由新点软件作为唯一股东享有。一点智慧软件的名义股东亦确认其系代公
司持有一点智慧软件股权。因此,一点智慧软件自设立以来由发行人实际控制。
一点智慧软件设立以后,一直从事电子政务相关的软件开发业务,2012 年
之后未再开展业务。
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点智慧软件自 2012 年之后未开展业务,在公司准备上市事宜的过程中,
为简化公司对外投资结构,2019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决议将一点智慧软件清算
注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一点智慧软件自 2012 年以来未
开展业务,注销过程中不涉及人员及业务处置。注销后所有资产作为清算所得归
属于新点软件。
本所律师经查询一点智慧软件的财务报表以及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等资料,并进行网络检索,认为一点智慧软件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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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设立履行的程序
如前所述,一点智慧软件设立系经新点软件全体股东决议。公司当时系国泰
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设立一点智慧软件系国泰集团对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行
为,系国泰集团自行决策权限范围内事项,国泰集团已批准公司委托曹立斌等人
设立一点智慧软件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委托曹立斌等人设立一点智慧软件
事项已履行当时的内部审批程序,无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注销履行的程序
(沪
税虹一税企清[2020]3142 号),证明一点智慧软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书》(NO.09000003202003090006),核准注销一点智慧软件的工商登记。
本所律师查阅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后确认,一点智慧软件注销当时为国有
参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一点智慧的注销已取得其母公司国有股东的同意,除此
之外,一点智慧软件的注销无需取得其他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一点智慧软件注销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三、反馈意见第 3 题
关于新点网络
新点网络成立于 2012 年 5 月,2019 年 10 月,张家港市国资办同意国泰国
贸挂牌转让所持有的新点网络 25.08%股权,2019 年 12 月,由发行人摘牌,2020
年 3 月,发行人受让曹立斌等人所持有的新点网络股权,新点网络成为全资子公
司。
请发行人说明:
(1)新点网络成立的背景与原因,控制权归属情况,发行人
是否实际控制,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转让履行程序,有无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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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发行人 2019 年
(3)新点
网络报告期的基本财务数据;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分红情况,收购前发行人是否
存在通过向新点网络输送业务订单的形式向新点网络原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新点网络成立的背景与原因,控制权归属情况,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
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转让履行程序,有无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为简化上市所需要手续,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按照公司当时的股权结构新
设新点网络作为未来的拟上市主体。但新点网络设立后,受限于新公司缺乏相关
资质,多数政府项目难以获得投标资格;即使获得投标资格,受限于历史经营业
绩,综合得分低,新点网络也难以中标。由于企业资质和经营业绩都很难在短期
内取得,业务进展缓慢,无法实现公司股东设立新点网络的预期目标。公司股东
在新点网络设立不久后就逐渐放弃了将新点网络作为上市主体的计划。
新点网络系以独立上市为目标按照新点软件当时相同的股权结构设立,在设
立后,亦保持与新点软件相同的股权结构,发行人并不实际控制新点网络。其控
制权关系与新点软件相同,2012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无实际控制人;2012 年
贸实际控制;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3 月,因曹立斌与国泰国贸的一致行动关系
解除,新点网络无实际控制人;2020 年 3 月至今,为新点网络全资子公司。张
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 2020 年 9 月出具确认函,确认:自新点网络设立
以来,至其被新点软件收购前,控制权归属情况与新点软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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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网络设立时,根据国泰国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张家港市市
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张政发(2009)31 号)规定,国泰国
贸参股设立新点网络属于国泰国贸自主决定事项,无需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批准或备案。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亦出具确认意见,认为新点网络的设
立已按照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国资监管程序。
就发行人收购新点网络 100%股权事宜,本次收购履行了如下程序:
的股权进行公开转让,并委托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
受让方。
点网络 25.08%的股权委托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所有股东放弃对
该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苏中洲评报字[2019]第 Z0039 号),确认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新点网络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361.74 万元,评估结果于 2019 年
关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 25.08%国有股权有关事项的
批复》
(张国资办[2019]58 号),同意新点网络公开挂牌转让的事项,转让低价不
得低于经张家港市国资办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 25.98%股权公开转让公告》。最终由新点软件摘牌,2020
年 3 月 2 日,新点软件与国泰国贸就新点网络 25.08%股权转让签署协议,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 592.32 万元。
于同意转让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张国资办
[2020]5 号),同意国泰国贸将新点网络 25.08%国有股权以公开挂牌底价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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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将持有的新点网络股权转让给新点软件。国泰国贸的转让价格亦公开竞
价确定的价格为准,非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参考摘牌的成交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新点网络的设立及转让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国资监管程序,交
易价格以经评估备案的价格为底价并经进场竞价交易后确认,交易价格公允,符
合相关规定。
四、反馈意见第 4 题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变动、出资瑕疵、股
份代持、交叉持股等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
(1)具体问题及形成过程,纠正或整改措施及其充分性,是
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2)改制过程中是否
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情
形,是否取得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
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
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理由。
回复:
(1)具体问题及形成过程,纠正或整改措施及其充分性,是否存在争议或
潜在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一、本所律师的核查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
就该等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让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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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代持时各方签署的终止委托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并访谈了主要
的代持当事人,并获取了代持确认函;
相关问题的确认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中存在的瑕疵事项已纠正或整
改,纠正或整改措施充分,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发行人历史上的出资瑕疵、股
份代持、交叉持股等相关问题已经整改,整改措施充分,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国有股权变动、出
资瑕疵、股份代持、交叉持股等问题以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瑕疵。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动瑕疵
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变动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员对相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
理解缺失,导致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国有股权变动不规范的情况,具体情况本所
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详细披露。本所律师进一
步对相关瑕疵情况、纠正或整改方式及国资确认情况梳理如下:
变更时间 变更事项 相关瑕疵情况 整改方式 国资确认意见
经国泰新技术 评估对国泰新技术以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股东会决议,公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 作为新点软件的主
本次增资导致国
司实际层面注 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 管政府,出具《张
有股权比例稀释,
册资本增加 9.5 行追溯评估,并出具 家港市人民政府关
根据《国有资产评
万元至 100 万 评估咨询报告; 于江苏国泰新点软
估管理若干问题
元。新增注册资 2、国泰国贸、国泰华 件有限公司历史沿
本由原股东曹 贸分别出具确认函, 革等相关事宜合规
月,增资 令第 14 号)的要
立斌、黄素龙以 载明公司历次国有股 性予以确认的请
求,应当履行评估
及新股东李强 权变动,履行了相关 示 》 ( 张 政 发
及备案程序,公司
(男)缴纳。 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21 号),确认
未履行相关程序,
存在瑕疵。
政府以及苏州市人民 中增资、国有股权
政府办公室的确认意 转让等涉及到国有
见。 股权变动事宜无重
月,股权 经国泰新技术 估管理若干问题 评估对国泰新技术以 响新点软件的股权
转让 股东会决议,原 的规定(财政部令 2003 年 6 月 30 日为 清晰和资本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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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国泰集团 第 14 号)》的规 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 无重大争议、纠纷。
将所持国泰新 定,国有产权转让 行追溯评估并出具评 2020 年 7 月 27 日,
技术实际注册 需要履行评估及 估咨询报告;就转让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
资本 30 万元转 备案程序,本次变 价格与评估值之间的 公室出具《市政府
让给国泰房地 更未履行评估备 差额,由相关方加计 关于确认江苏国泰
产;原股东国泰 案程序。 利息向国泰集团进行 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华贸将所持国 补偿。 历史沿革等有关事
泰新技术实际 2、国泰国贸、国泰华 项合规性的函》 (苏
注册资本 21 万 贸分别出具确认函, 府 办 函 [2020]20
元转让给国泰 载明,公司历次国有 号),确认公司的
房地产,实际注 股权变动,履行了相 设立、增资、国有
册资本 8 万元 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股东变更、变更设
转让给以金浩 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立股份公司总体符
海为代表的国 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 合国有资产管理的
泰新技术的部 办公室出具合规性确 有关规定,公司历
分员工,将所持 认意见。 史沿革等有关事项
国泰新技术实 基本符合当时的法
际注册资本 1 律法规及政策规
万元转让李强 定,履行了必要的
(男)。 法律程序或补充完
经国泰新技术 《企业国有产权
股东会决议,国 转 让 管 理 暂 行 办 1、国泰国贸委托华信
泰 房 地 产 将 其 法(2003 年第 3 评估对国泰新技术以
持有的 33 万元 号令)》的规定, 2004 年 6 月 30 日为
注册资本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 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
给国泰新技术 让应当在依法设 行追溯评估,并出具
部分现有股东。 立 的 产 权 交 易 机 评估咨询报告;
月,股权 次股权转让应当 昇已经出具确认函,
转让 进场公开交易并 载明,公司历次国有
履行相关的评估 股权变动,履行了相
程序,但未履行该 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等程序,不符合当 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时有效的国资监 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
督管理相关法律 办公室出具合规性确
法规及规范性文 认意见。
件的规定,存在瑕
疵。
根据《国有资产评
日,新点有限股 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评估对新点有限以
东会作出决议, 的规定》(财政部 2010 年 6 月 30 日为基
增资
同 意 新 点 有 限 令第 14 号)的要 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
注 册 资 本 从 求,应当履行评估 追溯评估并出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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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1,258 万元, 未履行相关程序, 全额补足增资价格与
新增注册资本 存在瑕疵。 净资产评估值之间的
由员工及员工 差额中归属于国资部
持股平台认购 分。
昇已经出具确认函,载
明,本次增资 目的主
要系对员工进行股权
激励, 出于稳定新点
有限局面的考虑且当
时新点有限未来经营
带有极大不确定性,国
泰华昇主动放弃参与
本次增资,公司历次国
有股权变动,履行了相
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出具合规性确
认意见。
经新点有限股
东会决议,国泰
华昇将其持有
的 400 万元注
册资本等比例
分拆转让给其
本次股权转让虽然
全体股东,具体 1、国泰国贸出具关于
实质系国有股东间
为:将 171 万元 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
接持股等比例还原
为直接持股过程,
月,股权转 给国泰集团, 2、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但未严格履行协议
让 84.44 万元注册 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
转让的审批程序,
资本转让给恒 办公室出具合规性确
存在国资审批权限
兴投资,80 万 认意见。
瑕疵。
元注册资本转
让给盛泰投资,
本转让给自然
人 王 慧 , 15.56
万元注册资本
转让给韩伟。
月,股权转 新点有限股东 《企业国有资产评 评估及备案,但收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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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会决议,国泰集 估管理暂行办法》 序符合《关于印发张家
团分别受让股 的规定,本次国泰 港市市属国有资产经
东盛泰投资、王 集团收购非国有单 营公司投资监督管理
慧、韩伟持有的 位的资产应当履行 办法的通知》(张政办
元 ( 占 比 程序,存在程序瑕 格在 2012 年当时已取
万 元 ( 占 比 管理办公室的核准;
本。 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
函;
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出具合规性确
认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部分国有股权变动未履行评
估、备案、进场交易程序的情形,但已经通过履行追溯评估程序并补足差额方式
或取得主管部门的确认等方式予以纠正,并最终获得了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及苏州
市人民政府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上述瑕疵最终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瑕疵已
经过整改并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整改方式充分,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不
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二)出资瑕疵与规范
并未出资,发行人股东存在 214 万元出资瑕疵,其中人民币 14 万元于 2002 年和
年 5 月 23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0212
号验资报告,载明 214 万元出资已经到位。
截止到出资瑕疵全部补足之日,发行人未就该等事宜产生过诉讼争议,亦未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截至目前,发行人现有注册资本均全部缴纳,不存在出资
不实问题。发行人主管部门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出具证明,
针对发行人历史上出资瑕疵情况,鉴于该企业已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已经通过补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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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式整改,整改方式充分。发行人现有注册资本均全部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
问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以及相关股东亦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
处罚,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发行障碍。
(三)关于股权代持问题
(1)代持的形成
浩海为代表的的国泰新技术的部分员工(包括金浩海、何永龙、李强(女)、史
明勇、孙云、席益华、赵云、朱明华),其中何永龙、李强(女)、史明勇、孙云、
席益华、赵云、朱明华受让的股权由金浩海代为持有。
其中 6 万元系金浩海代陈俊荣受让并持有。
(2)代持的解除
将所占公司注册资本 1%的股权转让给金浩海。2009 年 9 月,孙云与金浩海因该
等委托投资的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最终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由张家港市
人民法院出具(2009)张民一初字第 5163 号《民事调解书》结案;2010 年 9 月,
孙云与金浩海、新点软件因公司盈余分配产生纠纷,孙云诉请要求参与分配 2008
年至 2009 年 2 月期间公司的利润分配事宜,2010 年 11 月 12 日,张家港市人民
法院驳回孙云诉讼请求。
明勇将所占公司 1%的股权转让给金浩海。
经支付完毕。
朱明华、陈俊荣持有的公司股权还原。
至此,金浩海代持关系全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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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泰新技术股权;2010 年 7 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王健将代为持有的股权
还原给曹立斌。
股改涉及国有股权调整的建议》,公司股东国泰华昇将其持有的公司 400 万元注
册资本(占比 31.8%)等比例分拆转让给其全体股东,其中,将 49 万元注册资
本(占比 3.90%)转让给自然人王慧(代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15.56 万元注册资本(占比 1.24%)转让给韩伟(同时代国泰华昇 23 名自
然人股东持有)。
因上述股权等比例还原后立即就要出售给国泰集团,中间间隔时间仅 1 个月
左右时间,出于工商办理便利的考虑,经当时以书面方式报备张家港市国有资产
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短暂委托王慧、国泰华
昇 23 名自然人股东短暂委托韩伟代为持有公司部分股权。
韩伟及其代 23 名自然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至此,王慧及韩伟股权代持全部解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已经全部解除,除已经披露的情况
外,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就发行人历史上隐名股东孙云与显名股东金浩海之
间的股权转让价款纠纷,已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方式解决。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
代持情况已经整改,整改方式充分,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四)关于交叉持股
(1)2006 年 4 月,“交叉持股”形成
万元增加到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新股东一点智慧软件认缴,均为货
币资金;同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一点智慧软件系国泰新技术全体股东委托曹立斌、李强(男)、黄素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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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海以国泰新技术资金成立并代为持有作为国泰新技术全资子公司的公司。本次
增资实际上是国泰新技术全资子公司对国泰新技术的增资,构成“交叉持股”。
(2)2009 年 9 月,“交叉持股”解除
的全部股权(700 万元,占比 70%)等比例转让给新点软件原股东。
自此,发行人存在的交叉持股情形已解除。本次“交叉持股”的解除形成的
在纠纷。
至此,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交叉持股”已经解除,未导致注册资本不实,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关于“交叉持股”的整改充分,不会对本次上市
产生障碍性影响。
(2)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
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形,是否取得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合法性、是否造
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一、本所律师的核查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
就该等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让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改制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
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足够的整改或规
范措施,已经取得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
的意见。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针对发行人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情况,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已出具《张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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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相关事宜合规性予以确
认的请示》
(张政发[2020]21 号),确认新点软件历史沿革中增资、国有股权转让
等涉及到国有股权变动事宜无重大违法违规,不影响新点软件的股权清晰和资本
充足,无重大争议、纠纷,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出具《市政府关于确认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
公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
(苏府办函[2020]20 号),确认公司的设立、
增资、国有股东变更、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总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公
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基本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或补充完善了相关手续。
发行人历史上的国有股东包括国泰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国泰集团一直系张家
港市人民政府持股 100%的企业,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为国泰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
主管政府,其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
资监管法律法规对国泰集团行使出资人职责,有权对发行人历史沿革除协议转让
以外的涉及到国有股权变动事项进行合规性确认。就发行人历史上涉及的协议转
让事宜,根据《江苏省国资委关于调整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辖市级以下(含省辖市级,下同)企业国有产权协
议转让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省辖市国资委及昆山、泰兴、沐阳县(市)国资监管
机构”,苏州市为江苏省省辖市,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协
议转让事项的有权审批和确权单位,而本次发行人取得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的确认意见,系在取得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前置确
认意见后出具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终针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
权变动事项(包括协议转让事项)均出具了合规性确认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有权部门关于国有股东变动(含改
制)程序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五、反馈意见第 5 题
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
数分别为 1170 人、1584 人、1755 人和 986 人,占比分别为 32.23%、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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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
(1)委托其他机构缴纳员工社保、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背景、原因、代缴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性质、代缴金额、相关人员的
专业构成、人数变化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
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2)报
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应缴未缴
金额,如补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对方案,并揭示相关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委托其他机构缴纳员工社保、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背
景、原因、代缴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性质、代缴金额、相关人员的专业构成、人
数变化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
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一、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因业务特点分布在全国各地多个省市和地区,涉及员工人数多、且区
域分布分散,部分员工因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难以跨省市使用的问题不愿意
在本部或者下属子公司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因此为便于员工管理、减少员工流失
的风险,公司委托了人事代理公司在当地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资质证照
人
北京外企 91320104671311125M 王晓红 1,000 万元 南京市秦 人力资源服务
资源服务 淮区中山 许可证(编号
江苏有限 东路 90 号 320000000012
公司 华泰证券 号)
大厦 23 楼
上海智联 91310108672653151D 徐斌 1,000 万元 江场三路 人力资源服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易才咨询 76 、 78 号 许可证(编号沪
有限公司 1101 室 静 人 社
号)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情况 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公积金情况
时间 岗位
人数 金额(元) 人数 金额(元)
研发 21 79,368.49 21 74,895
销售 220 718,746.55 220 478,293.56
实施 863 2,917,112.49 863 2,332,097.52
月
管理 55 217,439.52 55 174,802
合计 1,159 3,932,667.05 1,159 3,060,088.08
研发 35 417,416.72 35 352,348.24
销售 450 5,341,537.89 450 3,374,558.36
管理 44 468,777.57 44 320,928.8
合计 2,139 25,910,980.24 2,139 18,632,130.18
研发 34 407,487.57 34 271,975.6
销售 401 4,631,457.73 401 2,430,194.78
管理 30 281,439.59 30 156,150.08
合计 1,868 21,903,813.27 1,868 12,832,437.9
研发 44 543,860.14 44 245,679.6
销售 324 3,703,151.19 324 1,588,026.88
实施 1,008 9,997,415.06 1,008 4,405,403.96
管理 13 142,362.1 13 5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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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89 14,386,788.49 1,389 6,297,706.44
注:以上数字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累计数。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缴人数在 2017 年度-2019 年度
期间逐年增加,主要原因是各地方项目或销售人员入职导致。在公司上市准备过
程中,为增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规范性,公司通过各地方分公司、新设子
公司方式为一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 2020 年 1-3 月,代缴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数有明显减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缴人数变
化具有合理性。
二、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整改措施
部分员工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整改方案。
报告期各期末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代缴人数比例变化如下:
时间点 员工总数 代缴人数 代缴比例
如上所示,发行人已经通过该等方式有效的降低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
缴比例,未来将继续通过新设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代缴比例。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市公司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002979)、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688551)、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596)、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03565)、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955)等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均存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缴情况,其中鸿
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955)在报告期各期期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缴比
例达 30%以上(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以上(2018 年
三、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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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录用职工的,应
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根据前述法律法
规,原则上员工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缴纳,发行
人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的要求,但前述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其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
分公司因职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缴纳事宜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
缴或处罚的,本人将全额承担因此而需支付的罚款或需要补缴的费用,以确保公
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前述人事代理机构均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为发行人部分员工缴纳的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均由发行人最终承担,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
利益情形,本所律师认为社保和公积金代缴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说
明应缴未缴金额,如补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对方案,并揭
示相关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少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应缴而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以及对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社会保险未缴纳金额 17,114.87 1,075.79 4,3783.73 55,097.96
住房公积金未缴纳金 39,740.2 60,328 98,135.34 82,786
额
“五险一金”未缴纳 56,855.07 61,403.79 141,919.07 137,883.96
金额合计
当期净利润 -22,247,152.54 263,457,884.91 216,047,805.52 146,143,165.18
“五险一金”未缴金 -0.26% 0.02% 0.07%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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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占净利润比例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占各期
净利润的比例很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影响极小,如补缴不会对发行人
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止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退休返聘人
员外,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含代缴)。
为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公司股东曹立斌、黄素龙、
李强(男)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职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等缴纳事宜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或处罚的,本人将全额承担因
此而需支付的罚款或需要补缴的费用,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会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反馈意见第 6 题
关于核心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目前,发行人为智慧招采、智慧政务及数字建设三大领域内的客户提供软件为
核心的智慧化整体解决方案,形成 Web 应用开发平台等 11 项核心技术,截至
目前,拥有发明专利 16 项,软件著作权 483 项,部分系发行人和第三方共同
享有著作权。
请发行人:
(1)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业务类型,与国泰国贸、江苏国泰等主
体的业务联系,说明主要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及其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结合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说明公司产品、
服务的关键性能指标和价格的差异比较情况;
(3)结合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智
能化设备、智能化工程等相关政策依据或权威定义,说明公司产品、服务的相
关度和适配度,请勿简单使用公司的产品、服务名称;
(4)说明核心技术与行业
通用技术、公司专有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认为相关核心技术行业领先的依据
和理由;
(5)结合公司的业务类型,说明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正当性,是否侵
犯客户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软件著作权与公司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报告
期内是否存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相关收入实现的具体情况,与他人共有
软著著作权的,请进一步说明共有背景、原因,双方权利义务及对发行人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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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
请发行人提供招股说明书第 121 页关于“行业竞争格局”相关表述的依据,
完善披露内容,提供量化数据,揭示相关风险。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业务类型,与国泰国贸、江苏国泰等主体的业
务联系,说明主要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及其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
争议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成立于 1998 年 10 月,成立之初主要以研发和销售建筑行业软件为
主,后续形成数字建设业务领域,并陆续进入智慧政务、智慧招采等业务领域。
其业务发展及产品推出的主要里程如下:
时间 业务领域 主要产品
动化软件
监督统一管理平台软件
运行系统(政务公开)和行
政审批系统软件
公共服务、电子交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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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三大平台
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国泰国贸成立于 1992 年 9 月,主要是张家港市人民政
府全资持有的国有投资平台,目前以及成立以来的主要控股公司主要业务领域
为外贸、服饰、纺织、酒店、房地产等等,不存在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国泰”,SZ002091)
系国泰国贸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业务领域为纺织、服饰、机电、
轻功、化工等商品的外贸以及化工新材料的生产、销售,不存在与发行人的主
要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服务涉及的相关技术及其来源如下所示:
技术类别 核心技术 技术来源 应用产品
工作流引擎 自主研发 新点 F8、F9 等版本
表单引擎 自主研发 开发框架,新点协同
门户引擎 自主研发 办公系统、新点政务
组织用户管理 自主研发 服务管理系统、新点
Web 应用开发平台
用户权限 自主研发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新点企业招标采购系
安全防护 自主研发 统、新点数字建设综
合监管系统等产品
移动原生框架 自主研发 新点移动办公 APP,
移动应用开发平台 移动前端框架 M7 自主研发 新点便民服务热线
移动开发集成平台 自主研发 (12345)移动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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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应用基础平台 自主研发 新点综治联动移动
APP、新点人大/政协
提案议案移动 APP、
新点电子交易中心端
/会员端/专家端/标证
通/标桥 APP、新点政
移动手写签批技术 自主研发 务服务公众版/审批
版移动 APP、新点互
联网监管移动 APP,
数字建设大监管移动
APP,智慧项目云移
动 APP 等
统一身份认证 自主研发
统一消息 自主研发
新点 ePaas 平台软件、
PaaS 应用支撑平台 统一门户集成 自主研发
开源技术 新点“党政通”工作
(ePaaS)
统一服务网关 + 平台等
自主研发
统一附件存储 自主研发
开源技术
持续集成 +
自主研发
开源技术
运维管理 + 新点一体化运维监控
一体化运维监控平台
自主研发 平台
实时监控 自主研发
智能终端远程运维监
自主研发
控
招标文件范本快速电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平
自主研发
不见面交易技术 子化技术 台、不见面开评标系
自主研发
移动多 CA 兼容互认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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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合作方组件
电子签章技术 自主研发
高并发在线开标解密
自主研发
技术
远程异地分散评标技
自主研发
术
开源技术 新点智能坐席助手、
图像处理 +
新点智能客服系统、
自主研发
开源技术 新点政府热线大数据
自然语言处理 NLP + 分析系统、新点 AI
自主研发
智能审批系统、新点
人工智能技术 政务服务事项库系
统、新点政务服务移
开源技术
+ 动门户,新点政务服
知识图谱
自主研发 务集成受理平台、新
点大数据可视化系统
等
离散度分析技术 自主研发 新点电子评标管理系
自动算分技术 自主研发 统软件、新点公共资
串通投标冒烟指数建 源交易网上评标系统
自主研发
模技术 软件、新点远程异地
雷同性分析技术、数 评标系统软件、新点
自主研发
据分析比对技术 投标质量管理软件、
人工智能应用技术
政务服务事项智能治 新点电子评标管理系
自主研发
理技术 统软件、新点政务服
AI 智能审批技术 自主研发 务事项库管理系统、
新点“互联网+监管”
智能知识库技术 自主研发 事项库管理系统、新
点 AI 智能审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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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政务服务自助服
务终端、新点智能客
服系统、新点政务服
务智能检索系统、新
点政务服务移动
APP、新点 12345 政
府热线系统
三维数据精简技术
自主研发 新点 BIM 5D 协同平
(EMS)
台、新点公共资源交
BIM 模型轻量化浏览 多图形格式解析技术
自主研发 易平台电子评标系
技术 (EMR)
统、新点电子审图系
大体量模型渲染技术
自主研发 统
(EGL)
数据交换引擎 自主研发 新点 BIM 5D 算量系
量价数据一体化技术
自主研发
交换 台、新点政务数据治
大数据治理和分析应
全链路数据治理 自主研发 理平台、新点政务数
用技术
据资源管理平台、新
智能数据分析建模 自主研发
点智能分析平台等
区块链技术 异地评标数据上链保 录链系统、新点远程
自主研发
障技术 异地评标系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独立于国泰国贸、江苏国泰等
主体从事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开展主营业务所需要的核心技术均系研发团
队自主研发或者结合开源技术自主研发,不存在主要技术来源于国泰国贸、江
苏国泰等主体的情形,主要技术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5)结合公司的业务类型,说明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正当性,是否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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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客户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软件著作权与公司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报告
期内是否存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相关收入实现的具体情况,与他人共有
软著著作权的,请进一步说明共有背景、原因,双方权利义务及对发行人和本
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设三大业务领域的应用软件平
台的研发、实施和维护等。
公司的研发活动,主要研发技术底座、通用技术能力、通用性中间件(通用
性应用支撑组件和工具)以及各业务领域内具有标准功能的基础款软件产品版本。
研发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技术底座和通用技术能力的不同,形成不同的专利,根据
具体通用性中间件和具有标准功能的基础款软件产品版本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软
件著作权。发行人目前使用的软件著作权主要来源于研发过程。
技术底座、通用技术、通用性中间件、基础款软件产品版本等是由发行人研
发团队基于多年开发实践积累沉淀、独立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之后重复运用于
不同业务领域的不同产品和客户项目中。公司作为研发团队的任职单位完全有权
就上述技术成果申请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具有正当
性,未侵犯客户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在具体开展业务时,为客户开发软件平台主要结合自主研发的技术底
座、通用技术、通用性中间件、基础款软件产品版本进行二次开发或定制开发。
对于二次开发或定制开发形成的软件平台,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客户在委托开
发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修正)》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
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发行
人完全有权就该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技术成果申请软件著作权,公司申请软件
著作权具有正当性,未侵犯客户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部分实施项目中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就该等项目申请的软件
著作权,公司已经将客户列为共同著作权人,未侵犯客户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部分实施项目中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客户所有,公司未就该等项目形成的技
术成果申请软件著作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具有正当性,未侵犯客户或
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或对
外许可,不存在与该等业务相关的收入。
序
名称 编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号
新余市 12345 政府服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发行人
余 12345]
三门峡崤云信息服务
系统 V1.0
人
三门峡崤云信息服务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
台 V10.0
人
三门峡崤云信息服务
政务 OA 协同办公管
理系统 V1.0
人
智慧办公软件[简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行政
智慧办公]V1.0 审批局;发行人
龙泉服务软件[简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行政
龙泉服务]V1.0 审批局;发行人
青海政务服务青松办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
管理局;发行人
办]V1.0
常德市政务服务 APP
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
局;发行人
务]V1.0
青海公共资源青易办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
管理局;发行人
办]V1.0
张家港市城市管理
智慧城管综合信息系
统软件 V1.0
件有限公司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融资服
务平台软件 V1.0
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
容基管理系统软件
V1.0
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高速公路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公路工程电子 江西交通咨询有限公
交易系统软件 V1.0 司;江苏国泰新点软
件有限公司;朱晗;
俞文生;徐建平;樊
友伟;瞿强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
件 V9.0 软件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局;江
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
件 V1.0
公司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
建设工程项目数据预
判动态比较法网络招
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标评标系统 V1.0
上述共有著作权均形成于委托开发项目中,共有著作权人均为项目的客户或
者客户指定单位或人员,部分客户因项目申请、宣传的需要要求将其列为委托开
发项目的共同权属方。发行人作为软件著作权共有人,有权独立使用该等软件著
作权并享有因行使软件著作权产生的收益,该等软件著作权共有情形不会对本次
上市产生障碍。
七、反馈意见第 7 题
关于业务资质及合规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资质壁垒。软件企业投标软件平台
建设及开展增值服务需要各类资质,如 ITSS、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等。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区分公司业务类型、主要产品、
服务内容等,列表说明公司必须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的具体内容及其取得
和维持的主要条件,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全部业务资质,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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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主要业务类型、主要产品及服务内容
发行人是一家软件服务供应商,围绕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设三大业
务领域,根据具体应用场景的不同,为客户开发、设计、维护不同业务领域的软
件系统平台,亦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为使用软件平台的客户提供配套的系统集成、
智能化弱电安装施工等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领域和产品、服务内容如下所示:
业务领域 主要产品 服务内容
智慧招采 智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适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工
软件平台 作流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
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督”的原则,并结合运用
“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面向
各类用户主体,建设的安全可靠、稳定高效、操作
方便、可拓展的信息化平台。
智慧企业招采平台 该平台主要提供给企业的招标采购交易执行者和
内部监督管理者使用,用户对象包括采购发起方、
实施方、供应商、评审方、决策方、监督方等。
智慧政务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各部门提供面向企业、群众的
软件平台 各类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服务,对各部门
网上服务平台建设进行统一规范,通过大数据实现
跨部门数据互通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
度。
政府协同办公平台 以政务网络为依托,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工作流引
擎等先进技术,能有效挖掘、分析处理各种政务信
息,节省大量政务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加
政务工作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智慧公安平台 以“一站式办案、合成化作战、智能化管理、全流
程监督”为设计思路,推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中
心、执法办案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涉案财务管理
中心各类功能和资源的整合,形成一体化执法办案
管理中心整体架构和运作模式
政务大数据平台 政务大数据平台是一个集数据汇聚、交换、治理、
分析、应用、发布为一体的统一政务数据共享开放
平台。大数据平台以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空间
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公共基础数据库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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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主题数据库为基础,推动政务数据信息向政务大
数据共享开放平台迁移集聚,使政务大数据支撑多
部门协同服务。
数字建设 “互联网+智慧住建”平台 面向住建从业主体和主管部门提供各类信息化应
软件平台 用,实现政企互通,助力住建全生命周期的事项申
请、处置和监管,全面提升建筑监管信息化水平。
清单计价软件 为工程管理人员提供 BIM 三维模型、成本(量价)、
进度等五个维度的数据管理,实现模型、量价、进
度的统一,从而构建五维一体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满足建筑成本的动态化管理。
BIM 算量软件 主要应用于建筑工程土建、安装以及钢筋工程量的
计算,可极大地提高计算效率和准确率。
BIM 5D 协同平台 面向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
程参与方,以解决项目的协同管理为主要目标,依
托 BIM 三维可视化模型,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
云计算、BIM、大数据等技术,将碎片化、个性化
的用户需求与智能化、透明化的建造管理体系进行
高效对接。
运营维护 技术服务 维护服务:
服务 公司设有交付服务部具体负责维护服务。公司实施
人员与客户保持定期沟通,安排实施人员进行现场
巡检,每季度/每年会为运维项目出具季度/年度维
护报告,报告包括设备状况、系统运行情况、本期
进行的维护事项等事宜。
平台运营服务:
针对智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司可提供平台运营
服务。在平台的运营过程中按次向投标方收取服务
费用,同时为投标人、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
构等使用方提供电子招投标文件编制、招标资讯、
技术支持等服务。在该平台中,金融机构(银行、
担保公司等)可向投标方提供电子保函、政采贷等
业务,公司为相关方提供在线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收
取相关的费用。
智能化设 各类智能化硬件设备 公司根据软件平台运行环境的需求,研发了一系列
备 智能化周边设备。主要如下:
语音一体机采用领先的计算机语音通信、语音合成
(TTS)技术,可配合“新点专家抽取系统”实现
自动拨号并通知专家,配合“网上开标系统”实现
开标环节电声唱标,配合密函打印设备可有效对评
标专家名单进行保密;解密一体机放置在开标现
场,可以实现投标人自助解密,在提高开标效率的
同时有效避免了标书信息被提前泄露;评委询标机
可以在询标答辩、讲标时提供变声服务,以阻断评
标专家和投标单位的联系,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政务服务大厅具备智能引导系统、排队叫号系统、
数字化窗口工位系统、自助填表系统、24 小时自
助服务系统、大厅智能化总控系统等子系统。
自助服务终端可自动读取管理平台的数据,提供自
助申报、办事预约、查询办件进展、查询指南、材
料及证照打印等功能;无人值守工作台可为办事人
员提供自助申报、办事预约、进展查询、指南查询
等功能,同时支持远程协助和指纹留痕。
一体化智能审讯桌具有朗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远程
电子示证、联合审讯、远程指挥等功能,配合笔录
软件可支持电子笔录录入、笔录打印、签名捺印,
通过与语音合成软件的对接可实现电子笔录的智
能语音播报。
智能化工 系统集成、智能化弱电安装施 智能化工程施工服务主要为使用软件平台的客户
程 工 提供配套的系统集成、智能化弱电安装施工等服
务。
二、公司必须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的具体内容及其取得和维持的主要
条件
如前所述,发行人系互联网软件系统平台供应商,主要产品之间仅仅存在应
用场景的区分,发行人不同的产品之间都会涉及到开发、设计、销售、维护或辅
之以智能化弱电工程,发行人涉及的资质、许可、认证并不会因产品不同而有所
区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业务资质区分为两类:1、软件开发、涉及、销售、
维护相关的资质、许可、认证;2、系统集成、智能化弱电工程相关的资质、许
可、认证。
序号 资质/许可/认证 维持主要条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 员;
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务)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
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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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发行人所取得的信息安全服务认证和 ITSS 认证并非法律强制要求的认证,
仅仅是行业中较为通用的认证。
序号 资质/许可/认证 取得、维持主要条件
设计专项甲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
人民币。
(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 2 项大型建筑智能化
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
于 3 项。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
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8 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
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 2
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
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
成不少于 2 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
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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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具
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产管理人员;
格;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
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的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
应急预案;
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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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与智能化 1、企业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
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6 人;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
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
业齐全;
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不少于 30 人。
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项合同额
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 2 项;(2)单项合同额
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
程 3 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全部业务资质,
不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资质经营的合规性风险。
八、反馈意见第 11 题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国泰国贸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报告期内,苏州比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为公司曾经的参股公司,于 2017 年 8 月注销。
请发行人说明:
(1)国泰国贸与上市公司江苏国泰之间的关系,并从历史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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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
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国泰国贸、江苏国泰及
其控制企业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是否对国泰国贸存在依赖,如是,
相关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2)苏州比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
注销原因、合法合规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
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
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理由,并就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
易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国泰国贸与上市公司江苏国泰之间的关系,并从历史沿革、资产、人
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
供应商等)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国泰国贸、江苏国泰及其控制企业是
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是否对国泰国贸存在依赖,如是,相关事项是
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一、本所律师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就该等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江苏国泰业务经营情况的确认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从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发行
人与国泰国贸、江苏国泰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对国泰国
贸不存在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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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江苏国泰设立至今,江苏国泰的控股股东一直是国泰国贸。
(1)国泰国贸相关情况
国泰国贸系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全资出资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其设立至今股
权结构无变化。主要办公场所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国泰大厦。
国泰国贸除对外投资外不从事具体业务,无从事具体业务的部门,主要作为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进行管理,获得投资收益。目
前以及成立以来的主要控股公司主要业务领域为外贸、服饰、纺织、酒店、房地
产等等,不存在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江苏国泰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江苏国泰设立至今,江苏国泰的控股股东一直是国泰国贸。主要办
公场所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国泰大厦。
其成立以来主要业务领域为纺织、服饰、机电、轻工、化工等商品的外贸
以及化工新材料的生产、销售,不存在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发行人相关情况
如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披露,发行人成立于 1998
年,成立时系国泰国贸下属公司,经国有股权变动后,目前为国泰国贸持股 25.08%
的公司。主要办公场所位于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发行人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反馈意见第 6 题
/第一部分(发行人业务发展里程)”。
发行人系信息科技产业领域类研发型轻资产公司,除专利、软件著作权、商
标以外,主要资产为研发和办公所用的土地、办公楼。公司主要员工为软件研发
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国贸、江苏国泰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新点软
件之间办公场所独立,新点软件拥有的土地、房产、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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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产不存在来源于国泰国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新点软件现任或曾经的董事、监事(包括吴健、陈晓东、张健、
何胜旗、曹立斌)在国泰国贸、江苏国泰及其控制企业任职以外,因主营业务不
同,新点软件的人员构成与江苏国泰、国泰国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同,主要人员
不存在与国泰国贸、江苏国泰混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国泰国贸和江苏国泰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
存在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同的情况,不存在技术共享使用、合作开发以及主要技
术来源于国泰国贸等公司的的情况。除因历史上的股权关系在企业名称中共用
“国泰”字样以外,发行人与国泰国贸、江苏国泰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使
用相同的商标、商号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从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发行人与国泰
国贸、江苏国泰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对国泰国贸不存
在依赖。
(2)苏州比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原因、合法合规性、资产处置情
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
益情形。
一、本所律师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就该等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苏州比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比目云”)工商登记资
料、准予注销通知书、注销时的清算报告、财务报表;
(2)核查了苏州比目云 2017 年主要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董监高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
(4)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工商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等政府部门网站;
(5)就苏州比目云注销的背景核查其股东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信息。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苏州比目云的注销履行了法定程序,注销程序合法
合规,资产均已妥善处置,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苏州比目云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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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为了降低研发成本,共享知识产权,以及合作开拓苏州及周边市场,新点网
络、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金润方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比目云软件科
技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比目云”)。2015 年 4 月,北京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退出合作关系,股权结构变为新点网络与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
自控股 50%。由于在后续合作过程中,双方对研发方向产生分歧,因此决定终止
合作。苏州比目云自 2017 年开始未再开展业务。
小组。
注销税务的登记。
注销税务的登记。
销(2017)第 08250007 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了苏州比目云的注
销手续。
根据清算报告所载,苏州比目云清算时,仅有库存资产 0.726102 万元,支
付相关费用 0.725 万元,剩余净资产 0.001102 万元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全体股东。
同产生纠纷,诉讼标的 14.84 万元。至 2019 年 8 月,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并
结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州比目云的注销程序合法合规,除上述已了结的案
件以外,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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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比目云自 2017 年开始未再开展业务。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苏州市工
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
关工商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后确认,苏州比目云报告期内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苏州比目云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
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经核查,由于发行人的关联方众多,受篇幅所限,律师工作报告仅披露与发
行人之间有交易或较为重要的关联方。对于其他关联方的披露通过定义的方式予
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报告期内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
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完整,关联交易必要、合理且公允。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九、反馈意见第 12 题
关于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存款服务等
根据招股说明书,关联方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财务公司,报告期内,财务公司向发行人提供存款服务等,报告期发
行人在财务公司的存取款金额较大,2017 年和 2018 年末,发行人存在于财务公
司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20,396.39 万元和 1,194.68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存款余额
为 0。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与财务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背景和原因、具体
内容和履行程序,是否已签署协议及其约定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2)相关资金
的调拨权限,国泰国贸、江苏国泰是否通过财务公司有权调拨、使用发行人资
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收
回的情形;
(3)发行人是否通过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发
行人与财务公司资金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存贷款利率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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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内财务公司吸收发行人存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发行
人上市后是否仍将接受关联方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发行人防范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具体制度安排。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内与财务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背景和原因、具体内容和履行程
序,是否已签署协议及其约定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持
有江苏省银监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其系隶属于国泰国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旨
在为国泰国贸及其下属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票据业务、
结算业务等专业金融服务。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
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第
一款,“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
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第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
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
人”。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系国泰国贸依据该等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间的
财务公司,为国泰国贸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发行人)提供存款、资金归集与下拨
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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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泰国贸的成
员单位,曾委托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进行存款等服务,双方签署了金融服务协
议(有效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
款和定期存款等。
(2)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不高于金融机构给予甲方的借款利率,
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也不应高于同期甲方吸收任何第三方
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另行签署合同,事实上继
续进行存款服务,一直到 2019 年末结束该等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存放于财务公司的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本期利息
本项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发生于报告期内,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公
司并未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但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确认了该
等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亦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以及预计的
和非关联股东利益。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国泰财务公司之间的存
款业务系具有金融机构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提供的服
务,发行人江苏国泰财务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合法合规。
(2)相关资金的调拨权限,国泰国贸、江苏国泰是否通过财务公司有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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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使用发行人资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无法及
时调拨、划转或收回的情形;
江苏国泰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独立的非银
行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本所律师未能获取其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
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七条的部分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
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在法人
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第三十四条的
部分规定,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
充足率不得低于 10%”;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
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
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九条的部分规定,
“财务公司应当
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
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 1 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
况的报告和资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
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
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
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
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财务公司应当遵
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
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
公司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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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作为集团财务公司的强制适用法律文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
经详细的提出了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而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集
团财务公司的监管机构,日常监管进一步确保集团财务公司运营的合规性。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完全遵守前述
规则,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国泰国贸和江
苏国泰作为其股东,无权随意调拨、使用发行人存放的资金。截止到该等业务终
止之时,亦未发生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的情形。
(3)发行人是否通过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发行人
与财务公司资金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存贷款利率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通过财务公司发放
委托贷款。
如前所述,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系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组
建的接受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严密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人的存款业务
属于金融机构的一般资金管理业务,并非理财、投资等业务,在金融机构未发生
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不存在较高的资金风险。截止到该等业务终止之时,发行
人存放的资金均已足额收回。
报告期内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存款服务依照《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不
高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该项交易
经发行人全体股东事后确认,独立董事亦就交易发表了确认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该等存款服务利率合理、公允。
十、反馈意见第 18 题
关于销售费用
招待费增长 60.31%、44.42%。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人均差旅费用和人均业务招待费大幅增加的原因,
是否存在通过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报销变相支付销售人员薪酬的情形;
(2)业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招待费的具体内容、支付依据,相关业务招待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通过业
务招待变相行贿的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业务招待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
师就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准确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2)业务招待费的具体内容、支付依据,相关业务招待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存在通过业务招待变相行贿的风险。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制定的《反商业贿赂制度》以及费用报销相关管理制度,
了解费用报销的流程,并进行抽样检查;
(2)取得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明细账,抽查金额较大的费用的审批流程
是否完备;
(3)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公开网站;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走访主要客户;
(6)获取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用主要为正常商业联络过程中发
生的商务宴请餐费、为商务宴请而购买的酒水费用以及为了更好地展示公司产品,
而邀请重点客户参观项目现场的开支等业务招待费用。
发行人业务招待费支付严格按照公司报销审批流程,根据实报实销原则进行
费用报销。公司业务招待费均由公司相关岗位员工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进行费用
报销,不存在向其他人员、单位或机构支付的情况。
(1)发行人内部制度规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建立了《反腐倡廉制度》等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用相关制度对发行
人全体员工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引导发行人合作伙伴(如客户、供应商)在合
作过程中自觉抵制贿赂等现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以控制并减少贿赂发生的风险。
发行人严格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机会,发行人员工须参
加发行人统一安排的反腐败培训,发行人主要销售人员均需签署《反贿赂承诺书》,
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
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公开网站,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贿赂被立案和处罚的情形。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罚款支出中,
不存在因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裁定而缴纳罚款、罚金的情形。
(3)发行人的客户已经建立完善的反贿赂制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客户为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有着严格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已建立相
对完善的采购流程及反贿赂制度,发行人严格按照客户的采购流程及规范进行销
售。
本所律师亦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不存在私
下签订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进行利益交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招待合法合规,不存在通过
业务招待变相行贿的风险。
十一、反馈意见第 26.1 题
部门对国有股份的设置批复文件。
请发行人说明:国有股份设置批复文件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取得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国泰国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将办理国有股份设置批复的相
关文件提交至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已由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报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预计将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且
不晚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批复手续,办理过程不存在实质障碍,
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国有股份设置批复文件的获取,不存在实质障碍,不
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二、反馈意见第 26.2 题
整改措施,是否合法合规。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发行人的前身新点
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披露,2016 年 12 月,新点有限的原股东金浩海将所持公
司全部股权共计 24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7.95%)转让给百胜企业。
百胜企业成立之初,在工商登记层面共有合伙人 12 名,另外有 253 名员工
为百胜企业的隐名合伙人,由百胜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曹立斌代为持有份额,代持
份额合计 1,603.41 万,出资比例合计 72.75%。253 名隐名合伙人均与曹立斌签署
了委托持股协议(具体代持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
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4、百胜企业”)。
百胜企业的入伙导致发行人的间接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但百胜企业的全部
合伙人在入伙时均为新点软件或其下属企业的员工,百胜企业为新点软件的员工
持股平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筹划上市过程中,在中介机构的规范指导下,发行人要求包括华慧企
业、亿瑞咨询、百胜企业在内的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企业之补充协议以
及关于闭环的承诺函,承诺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公司员工所持相
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或者
其他公司员工转让。员工持股平台的该等约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定义的“闭环原则”,在计算穿透后发行人股东人数时,
持股平台可以各按照 1 名股东计算,从而未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穿透计算最终的股东
人数合计为 55 名,未超过 200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十三、反馈意见第 26.3 题
况,是否存在续期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是否
认定条件 公司情况
符合
公司于成立于 1998 年 10 月,于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020 年 1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是
公司
公司均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获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 是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是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中
范围
的电子信息技术领域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占比超过
是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公司销售收入在 2 亿
比例不低于 5%;
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
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 是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低于 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是
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 是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的各项指标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符合《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存在续
期风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主管部门提交了续期申请,
目前处于续期审核阶段,不存在续期风险。
十四、反馈意见第 26.5 题
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说明对发行
人的影响等。
回复:
(1)2017 年 8 月 18 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作出张市监罚
字(2017)003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在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全
国最大的”内容,属于广告中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九条规定,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以罚款 1 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
凭证,发行人已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了上述全部罚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张家港市市场监督局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
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行政处罚,该
行为非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019 年 11 月 15 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发行人作出张公(东莱)行罚
决字(2019)577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开办的新点 BBS 论坛在运用
过程中疏于管理和维护,制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导致网站上出
现大量违法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处以罚款 1 万元。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发行人已向张家港市公安局缴纳了上述全部罚
款。
就上述违法行为,张家港市公安局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证明文件,确
认发行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
此项处罚情节轻微,已整改完毕。除此以外,该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
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20 年 4 月 3 日,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新点网络作出宜招罚决
[2020]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点网络派驻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员工在
宜兴市医疗中心机电安装工程评标过程中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违反了《电
子招投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处人
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
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规
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
罚款。”新点网络本次行政处罚属于法定处罚幅度范围类的最低档次中最低罚款
金额,且不构成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缴款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发行人徐州分公司及
拉山口分公司分别受过一项行政处罚,徐州分公司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 500 元,
阿拉山口分公司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200 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
件,发行人已缴纳上述罚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整改完毕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
人不存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诉讼、仲
裁,该等案件大部分已通过调解、判决或撤诉等方式结案,少量仍在诉讼过程中
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均不会对本次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
不存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
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_______________
李 婧
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 鹏
律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
《格式准
则第 4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
经于 2020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现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科审(审核)[2020]747 号),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无
特别表示,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
含义相同。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反馈意见正文
一、反馈意见第 4.1 题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董事长曹立斌 2002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先后
兼任国泰房地产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发行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
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并对外销售建筑行业软件。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国泰房地产及其报告期内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曹
立斌报告期内在国泰房地产担任重要职务的原因,是否与第一大股东国泰国贸、
国泰集团等国资主体存在人事隶属关系,发行人技术、业务、人员、资产是否
存在来源于第一大股东、国泰集团体内房地产、建筑相关主体的情况。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国泰房地产在报告期内因不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已经停止新项目开发,仅仅进行少量存量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销售,不存在实质性
业务经营活动。曹立斌在报告期内担任国泰房地产职务,主要原因系配合国泰房
地产在成立之初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在后续协助维持该资质,在国泰房地产停
止新项目开发后,其未及时清理该等任职,但其未在国泰房地产领薪,亦未实际
从事管理活动。报告期内,曹立斌与国泰集团、国泰国贸及其下属国资主体不存
在人事隶属关系。发行人与国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存在少量智能化系统硬件、
软件销售业务,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技术、业务、人员、资产来源于第一大
股东、国泰集团体内房地产、建筑相关主体的情况。
一、国泰房地产及其报告期内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国泰房地产系国泰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主要在张家港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
并国泰房地产,国泰房地产的主要资产并入华昇实业。2009 年国泰房地产参与
了国泰新世纪广场大楼共建,2012 年该项目交付后,国泰房地产停止开发新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仅仅进行少量存量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销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国泰房地产已经停止新项目开发,仅仅
进行少量存量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销售,不存在实质性业务经营活动。
二、曹立斌报告期内在国泰房地产任职情况及原因,是否与第一大股东存
在人事隶属关系
新技术管理层。
国泰国际集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泰房地产设立时名称,简称“国泰实业”),
根据当时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 年),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对于
企业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人数有一定要求。因国泰实业设立时在人员配
备、组织架构上还不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设立时名称和经营范围都不包括房地
产开发字样。
级职称,经国泰集团协调,其配合在国泰房地产挂职担任副总经理,但并未领取
任何薪资,亦未从事任何经营管理活动。
房地产,并相应变更经营范围。因房地产开发资质维持仍需满足一定条件,曹立
斌此后一直未辞去任职。
合在国泰房地产挂职担任董事长等职务,但并未领取任何薪资,亦未在国泰房地
产从事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曹立斌实际仅负责新点软件的经营管理,国泰房
地产的经营管理实际由陈晓东等负责。
华昇实业。2009 年国泰房地产参与了国泰新世纪广场大楼共建,2012 年该项目
交付后,国泰房地产停止开发新项目,仅仅进行少量存量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销售。
发行人在准备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时,经中介机构指导,清理曹立斌对外挂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情况,2019 年 12 月 10 日,经国泰房地产股东会决议,免去曹立斌在国泰房地
产一切职务。
如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曹立斌在报告期内担任国泰房地产职务,主要原
因系配合国泰房地产在成立之初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在后续协助维持该资质,
在国泰房地产停止开发新项目后,其未及时清理该等任职,但从未在国泰房地产
领薪,亦未实际从事管理活动。报告期内,曹立斌与国泰集团、国泰国贸及其下
属国资主体不存在人事隶属关系。
三、发行人技术、业务、人员、资产不存在来源于国泰集团及其体内房地
产、建筑相关主体的情形
发行人专注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与其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均为自行
开发或者结合开源技术、授权技术开发。发行人会根据客户需求开展系统集成、
弱电工程实施等业务(其中弱电工程实施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与智能化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国泰集团除对外投资外不从事具体业务,无从事具体业务的部门,主要作为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进行管理,获得投资收益。目
前以及成立以来的主要控股公司主要业务领域为外贸、服饰、纺织、酒店、房地
产等。其体内房地产、建筑类公司主要包括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苏
州工业园区国泰万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昇实业、江苏国泰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国泰景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国泰房地产、张家港保税区国泰联合房地
产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等。
发行人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主要用于弱电施工业务(智能化系统涉及的硬件
的销售和安装),不同于国泰集团及其体内房地产、建筑类公司的房产开发业务,
不存在技术来源于国泰集团及其体内房地产、建筑相关主体的情形。
如前所述,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同时会根据需
求开展弱电工程实施等业务。发行人存在少量智能化系统硬件、软件销售业务来
源于与国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情况,报告期内具体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苏州工业园区国泰万润投资发展有限 智能化工程项
-- -- -- 1,961,049.56
公司 目建设
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软件产品 -- 2,584.07 8,652.27 --
智能化工程项
江苏国泰博创实业有限公司 -- -- -- 497,805.49
目建设
智能化工程项
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 -- 3,017.24 -- --
目建设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诚进出口有限公
销售软件产品 -- -- 283.02 1,880.34
司
江苏国泰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软件产品 -- 6,371.68 12,701.72 17,948.72
智能化工程项
江苏国泰亿盛实业有限公司 目建设、销售软 -- 2,068.96 949,837.84 --
件产品
江苏国泰汉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软件产品 -- -- -- 7,170.43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软件产品 -- -- -- 17,120.52
上述业务均系出于关联方实际业务需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允合理,
不存在潜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新点软件现任或曾经的董事、监事(包括吴健、陈晓东、张健、
何胜旗、曹立斌)在国泰集团、国泰房地产及其控制企业任职以外,因主营业务
不同,新点软件的人员构成与国泰集团及其体内房地产、建筑相关主体不同,发
行人人员不存在来源于国泰集团及其体内房地产、建筑相关主体的情形。
发行人系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公司,除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以外,主要
资产为研发和办公所用的土地、办公楼。该等资产均系发行人独立取得,不存在
来源于国泰集团及其体内房地产、建筑相关主体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国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存在少量智
能化系统硬件、软件销售业务,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技术、业务、人员、资
产来源于第一大股东、国泰集团体内房地产、建筑相关主体的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_______________
李 婧
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 鹏
律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
《格式准
则第 4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
经于 2020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简称为:
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现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出具《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无特别表示,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
含义相同。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 反馈意见正文
一、反馈意见第二题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苏州比目云注销后涉诉的具体情况,是否影响董
监高任职资格,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2)报告期各类业务完成对合同计
价的第三方审价情况以及对报告期已确认收入的影响情况;
(3)报告期研发费用
与加计扣除认定数的差异情况,相关差异是否符合研发投入的认定;研发人员
与实施人员的划分标准,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员管理机制,是否存
在将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1)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2)(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序,因在撤离办公场所时未及时办理退租手续,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在 2017 年 7 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包含租赁费本金和
利息合计 14.84 万元。由于苏州比目云当时已经注销,未能出席庭审,最终败诉,
租赁费和利息部分由苏州比目云的租赁保证金抵扣。剩余租赁费用及利息一直未
能得到清偿,最终被申请强制执行。
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 年 7 月 30 日,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出具(2019)苏 0591 执 3034 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限制
消费令》,对苏州比目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苏州比目云及其法定代表人高
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因在注销时为
苏州比目云法定代表人,苏州比目云被限制消费为其差旅带来了较大的不便,且
涉及执行的金额较小,最终在 2019 年 8 月,李强作为苏州比目云的法定代表人
以自有资金清偿了剩余的租赁费和利息,该起案件执行完毕,李强亦确认不再就
该等案件向任一股东追究任何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李强仅仅作为苏州比目云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积极代替苏州比目云偿还剩余债务
和利息,不存在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李强被采取限制措施
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事项,李强具有担任发行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且该等事项已经了结,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_______________
李 婧
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 鹏
律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
《格式准
则第 4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
经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
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如无特别标识,以
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简称为: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现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出具《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如无特别表示,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
含义相同。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节 问询函正文
一、问询函第八题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政府部门客户,请发行人说明相关
业务中涉及需要履行招标程序的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其相关业务取得
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请保荐人与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修正),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具体数额标准,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查询,大部分地方政府规定预算金额达
般由当地财政拨款支付合同款,若采购未按照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则财政资金
亦无法支出相关款项。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政府部门客户,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收入,本所律师核查了对应的所有的政府客户合同(合同金额在 200 万以上)
的获取方式,同时,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走访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政府部门客户业务中涉及需要履行招标
程序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业务取得合法有效。
二、问询函第九题
请发行人说明其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回复:
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系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包括华慧企业、亿瑞咨询、百胜企业以及百胜企业的
有限合伙人百胜企业壹、百胜企业贰、百胜企业叁、百胜企业肆、百胜企业伍、
百胜企业陆。直接持有新点软件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华慧企业、亿瑞咨询、百胜
企业已承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期。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访谈了上述员工持股平台
的主要自然人合伙人,获取了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述员
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包括子公司)员工,全部员工持股平台的全体合
伙人亦通过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在新点软件股票上市前及上市后
的锁定期内,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拟转让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应当经执
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只能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或者
其他公司员工转让。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定义的“闭环原则”。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_______________
李 婧
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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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四、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 鹏
律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
《格式准
则第 4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
经于 2020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0 月出
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11 月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
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12 月出具《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简称为: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现依据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发生的事实情况,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如无特别表示,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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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补充事项期间更新部分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本次
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
整。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
册办法》、《上市规则》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四、
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主
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
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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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六、
发行人的发行人和股东”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以外,本所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
下:
胜企业贰 3.287%(对应 11.02 万元的百胜企业贰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发行人员工
徐健并办完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企业伍 1.921%(对应 4.408 万元的百胜企业伍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发行人员工徐
健并办完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询 0.068%(对应 0.2778 万元的亿瑞咨询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发行人员工徐健并
办完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七、
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以外,
本所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新点)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载,安徽新点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领域内的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
和电子设备的研发、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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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八、
发行人的业务/(二)境外经营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
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
必需的许可、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
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八、
发行人的业务/(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
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2017 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
障碍。
(七)小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并
进行了工商登记。新点软件主营业务突出且两年年内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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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
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以外,
本所律师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经常性交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 2020 年 2019 2018 2017
交易项目 关联方名称
容 1-9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江苏国泰国际集
向 关 联 方 团华昇实业有限 采购住宿、餐 160.5 106.6 127.9
采购服务 公司张家港国贸 饮等服务 6 3 3
酒店
向关联方 江苏国泰紫金科 租赁办公用 147.9 208.1 115.5
租用房屋 技发展有限公司 房 8 5 5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
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四)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四)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
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部分所述事实情况
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七)小结
发行人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且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
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和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土地和房产”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以外,本所
律师补充披露如下:
使用权面 权属 使用权期
权属人 土地使用权证号 坐落 用途
积(㎡) 类型 限
苏(2020)张家
新点软 张家港市高新区 工业用
港市不动产权第 36,036.51 出让 2070.9.21
件 北二环路南侧 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房屋买卖协议》,购买镇江华夏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京口区禺山
路 303 号中小企业信息产业园 21 栋 1-4 层,用途为研发办公,建筑面积为 1,290.76
平方米,房屋总价 11,614,258 元,尚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辽宁新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沈阳市浑南区宗地编号为 071512059 号、面积为 18,786.79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 11,403,581.53 元,尚待办理土地使用权属
证书。
(二)对外投资
补充事项期间,除发行人新设一家子公司以外,对外投资部分无变更与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
(1)安徽新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安徽新点 100%的股权。安徽新点
目前持有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名称:安徽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 号同创科技园 3 幢 3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城;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领
域内的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和电子设备的研发、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
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安徽新点的股本及其演变
安徽新点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股权变动。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对其生产经营具有较大或重大影响
的国内注册商标如下:
序 权利 核定使用 取得方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有效期
号 人 类别 式
发行 原始取
人 得
发行 原始取
人 得
新点 原始取
网络 得
新点 原始取
网络 得
此外,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注册号为 1558419、6885505 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 2031 年 4 月 20 日。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方式
用于投标一体机投
发行 20193037175 原始
人 94 取得
用户界 面
发行 用于投标一体机商 20193037234 原始
人 务标书制作的图形 87 取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用户界 面
发行 20193058918 原始
人 05 取得
用于投标一体机的
发行 20193037249 原始
人 4X 取得
户界 面
发行 无人值守自助政务 20203022481 原始
人 服务终端 92 取得
用于显示屏面板的
发行 20203024935 原始
人 31 取得
户界 面
用于招投标行业大
发行 数据查询图形用户 20203024967 原始
人 界 面的显示屏幕面 37 取得
板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主要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著作权 取得方
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号 人 式
新点电子保函平台软件 2020SR03231 苏州新 原始取
V7.1 52 点 得
新点标书管家软件[简 2020SR03087 新点网 原始取
称:标书管家]V9.0 08 络 得
新点量筋合一软件 2020SR05042 新点网 原始取
V10.0 83 络 得
新点投标一体化软件
机]V10.0
新点冶金计价软件 2020SR06040 新点网 原始取
V10.0 93 络 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著作权 取得方
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号 人 式
新点信息发布终端应用 2020SR07979 新点网 原始取
软件 V9.0 58 络 得
新点窗口互动终端应用 2020SR07996 新点网 原始取
软件 V9.0 58 络 得
新点智能播放盒应用软 2020SR07976 新点网 原始取
件 V9.0 39 络 得
新点自助互动查询应用 2020SR07933 新点网 原始取
软件 V9.0 79 络 得
新点录像文件存储应用 2020SR07930 新点网 原始取
软件 V9.0 39 络 得
新点排队取号应用软件 2020SR07930 新点网 原始取
V9.0 32 络 得
新点多因子终端应用软 2020SR07929 新点网 原始取
件 V9.0 90 络 得
新点电子证据智能管理 2020SR03045 原始取
系统软件 V6.0 91 得
新点级联管理系统软件 2020SR03044 原始取
V6.0 00 得
新点公安干部人事管理 2020SR03854 原始取
综合信息系统软件 V6.0 40 得
新点公安政治工作全流 2020SR03846 原始取
程业务平台软件 V6.0 43 得
新点数字政府城市大脑 2020SR04631 原始取
软件 V6.0 43 得
新点城建档案管理系统 2020SR05038 原始取
软件 V6.0 60 得
新点智慧工地监管平台 2020SR05104 原始取
软件 V6.0 19 得
新点智慧住建资源整合 2020SR05104 原始取
平台软件 V6.0 26 得
新点元数据管理系统软 2020SR05071 原始取
件 V6.0 99 得
新点服务管理系统软件 2020SR05072 原始取
V6.0 01 得
新点数据质量管理系统 2020SR05101 原始取
软件 V6.0 25 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著作权 取得方
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号 人 式
新点标签画像系统软件 2020SR05066 原始取
V6.0 90 得
新点数据治理平台软件 2020SR051180 原始取
V6.0 0 得
新点智能语音导航系统 2020SR05433 原始取
软件 V6.0 70 得
新点指挥调度系统软件 2020SR05430 原始取
V6.0 01 得
新点智能机器人系统软 2020SR05430 原始取
件 V6.0 71 得
新点全媒体在线客服系 2020SR05433 原始取
统软件 V6.0 62 得
新点智能质检系统软件 2020SR05433 原始取
V6.0 78 得
新点大数据存储管理平 2020SR05430 原始取
台软件 V6.0 79 得
新点数据采集管理软件 2020SR05433 原始取
V6.0 55 得
新点“一件事”服务管理 2020SR054611 原始取
系统软件 V6.0 6 得
新点政务服务“好差评”
件 V6.0
新点区块链+电子证照 2020SR05412 原始取
管理系统软件 V6.0 37 得
新点移动执法监督应用 2020SR05419 原始取
软件 V6.0 39 得
新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 2020SR05415 原始取
系统软件 V6.0 35 得
新点审讯画面合成管理 2020SR05422 原始取
系统软件 V6.0 02 得
新点公安政治工作警 e 2020SR05434 原始取
学软件 V6.0 27 得
新点公安机关警务搜系 2020SR05412 原始取
统软件 V6.0 45 得
新点快速入区自助服务 2020SR05415 原始取
管理系统软件 V6.0 28 得
新点城市综合管理服务 2020SR06591 原始取
平台软件 V6.0 03 得
新点智慧政协综合管理 2020SR06837 原始取
平台软件 V6.0 99 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著作权 取得方
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号 人 式
新点智能客服系统软件 2020SR06837 原始取
V6.0 91 得
新点智能坐席助手软件 2020SR06818 原始取
V6.0 66 得
新点智慧人大综合管理 2020SR08148 原始取
平台软件 V6.0 17 得
新点政务协同“一件事” 2020SR08148 原始取
平台软件 V6.0 24 得
新点政府热线智能知识 2020SR08124 原始取
库软件 V6.0 41 得
新点政务督查督办管理 2020SR08148 原始取
平台软件 V6.0 31 得
新点投标质量管理软件 2020SR101123 原始取
V9.1 2 得
新点量筋合一软件 2020SR10087 原始取
V11.0 52 得
新点农业综合开发概 2020SR10088 原始取
(估)算软件 V5.2 49 得
新点冶金计价软件 2020SR101124 原始取
V11.0 1 得
新点政务区块链管理系 2020SR10266 原始取
统软件 V6.0 73 得
新点人口基础库系统软 2020SR10266 原始取
件 V6.0 58 得
新点法人基础库系统软 2020SR10254 原始取
件 V6.0 29 得
新点法律法规政策库系 2020SR10260 原始取
统软件 V6.0 31 得
新点资源图谱和自助服 2020SR10266 原始取
务系统软件 V6.0 91 得
新点智能 AI 审批系统 2020SR10289 原始取
软件 V6.0 87 得
新点公安政治工作绩效 2020SR10280 原始取
考核系统软件 V6.0 61 得
新点金融服务技术支撑 2020SR05972 原始取
平台软件 V6.0 58 得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智能 2020SR05972 原始取
评标系统软件 v6.0 50 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著作权 取得方
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号 人 式
新点数字见证平台软件 2020SR06040 原始取
V6.0 65 得
新点咨询企业业务云平 2020SR112026 原始取
台软件 V9.0 4 得
新点高校招投标实训系 2020SR15449 原始取
统软件 V7.0 32 得
新点数字建造应用平台 2020SR15633 2020-11-1 原始取
软件 V6.0 38 0 得
新点数字建造协同管理 2020SR15633 2020-11-1 原始取
平台软件 V6.0 36 0 得
新点数字建造管理平台 2020SR15633 2020-11-1 原始取
软件 V6.0 10 0 得
新点人才服务平台软件 2020SR171109 原始取
V6.0 6 得
发行人、
新点政务协同大平台软 2020SR17181 原始取
件 V9.2 46 得
络
新点建筑工程智慧工地 2020SR16570 2020-11-2 原始取
管理平台软件 V6.0 66 6 得
新点建筑工程智慧工地 2020SR16570 2020-11-2 原始取
监督平台软件 V6.0 07 6 得
新点建筑工程智慧工地 2020SR16570 2020-11-2 原始取
分析决策平台软件 V6.0 43 6 得
新点城市通平台软件 2020SR17032 原始取
V6.0 69 得
新点政府热线业务协同 2020SR17120 原始取
软件 V6.0 72 得
新点政府热线全媒体平 2020SR17125 原始取
台软件 V6.0 51 得
新点热线大数据管理平 2020SR17075 原始取
台软件 V6.0 68 得
新点党政通平台软件 2020SR17076 原始取
V6.0 29 得
新点行政案件快办一体 2020SR15681 新点网 2020-11-1 原始取
机应用软件 V9.0 94 络 1 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著作权 取得方
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号 人 式
新点人脸立式门禁机应 2020SR16452 新点网 2020-11-2 原始取
用软件 V9.0 07 络 5 得
新点可信流媒体管理应 2020SR16518 新点网 2020-11-2 原始取
用软件 V9.0 78 络 6 得
新点自助解密应用软件 2020SR171811 新点网 原始取
V9.0 8 络 得
新点自助打印终端应用 2020SR16435 新点网 2020-11-2 原始取
软件 V9.0 74 络 5 得
新点数字语音通知终端 2020SR16455 新点网 2020-11-2 原始取
应用软件 V9.0 25 络 5 得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主要计算机网络域名如下:
序
持有人 网站名称 网站首页 审核时间 备案号
号
苏州国泰新点软件 苏 ICP 备
有限公司 17063426 号-1
苏 ICP 备
苏州国泰新点软件 苏 ICP 备
有限公司 17063426 号-3
苏 ICP 备
苏 ICP 备
苏 ICP 备
新点电子招标采购 苏 ICP 备
平台 17063426 号-7
苏 ICP 备
(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
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上述新增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受让、自主申
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亦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
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其财产中未设
置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
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房产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
房产租赁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座落 租赁期限
(m?)
深圳市科林源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广州分公司 501-502 房
济南市中区顺河街街 66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汪
栋 6 层 615 室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术宫 61 号锦艺大厦 11 楼 1/2/3 021.12.28
号
南宁市广园路 17 号福兴
南宁市城市建
园北楼一层 4 号商铺、北 2019.5.1-202
楼 2 层 5 号房、南楼二层 2.4.30
任公司
办公室
南昌市青山湖区恒茂梦
新点软件 时代国际广场 2 号写字楼
司 2617/2618/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
室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
室
拱墅区申花路 33 号汉之
浙江多方企业 2020.3.9-202
管理有限公司 2.3.17
新点软件 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 877
上海生庚物业 2019.2.3-202
管理有限公司 1.2.2
司 406/408/410/412/415 室
新华人寿保险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18 2018.6.4-202
号中润大厦 A 座 23F 1.6.3
辽宁分公司
长沙市人民东路 58 新三 2018.12.1-20
诚大厦 1705 21.1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诚大厦 1703/1704 21.11.30
安 徽 博 微 广 成 新点软件
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 2018.7.7-202
号、间数 10 间 1.7.7
公司 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室
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
栋 13 层 A 座 13E 室
江苏国泰紫金 南京市雨花区郁金香路
公司 315-320 及 5 楼部分房屋
福州市鼓楼县鼓东街道
层 06 室
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 2020.1.1-202
广场 B8A1813/B8A1814 3.1.1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科 2019.9.18-20
技园硬件三区 8 号 22.9.17
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湖
区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 2020.1.1-202
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金 3.1.3
融城 11 栋
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 号
安徽卓通商贸 2020.7.20-
有限公司 2021.7.19
东头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 2020.4.1-202
开发区金隅环球金融中 1.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心 3 号楼 6 楼 606 室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
心 3 号楼 6 楼 615 室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
西安北大科技 2020.7.1-
园有限公司 2022.6.30
层 704—707
宁远众创空间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创业
公司 楼
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 2020.9.12-20
万达 SOHO2 号楼 1-421 23.9.12
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迎 2020.9.13-20
春苑小区 6 幢 4 单元 21.9.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我
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承租房产未办
理房屋租赁备案。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书不会影响租
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八)小结
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
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部分资产的权属人
尚未完成股份公司更名),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
重大合同(定义如下):
合同价 实际
序 合同当事 签订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款 履行
号 人 时间
(万元) 情况
宝鸡市公共资
宝鸡市公共
源交易中心智
资源交易中
宝鸡市建 慧交易管理平
心智慧交易 正在
管理平台项 履行
易中心 购、安装、调
目买卖合同
试、培训、维
书
护等工作
中共呼和
政府采购合 浩特市纪 智慧纪检监察 2019.12. 正在
同 律检查委 系统建设 24 履行
员会
北京中软
智慧城市数字
国际信息 2020.5.1 正在
技术有限 0 履行
脑建设
公司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2、重大采购合同”部分所述事实情
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合同。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
与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大额的(系指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收、应付
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往来,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
与调整。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事实情况
之外,本所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一)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 2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
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之外,本所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补助)如下:
受补助单位 拨款内容 拨款单位 拨款依据 金额(元)
批张家港市文化 张家港市文体广 二批张家港文化体育旅
发行人 体育旅游产业发 电和旅游局、张家 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 1,800,000
展专项资金项目 港市财政局 助的通知》
(张文体广旅
补助 [2020]42 号)
十七、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七、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之外,本所律师
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件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未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
到我单位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络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未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未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我单位行政
处理、处罚。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未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我单位行政
处理、处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点软件、新点网络社会保险结算数据无欠费。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不存在因违反发展改革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点网络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期间,我支行未对新点软件、新点网络做出行政处罚。
知书,载明暂未发现新点软件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期间因有
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之行为而被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
知书,载明暂未发现新点网络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期间因有
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之行为而被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
新点网络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尚未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尚未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受理新点软件、
新点网络为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0 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点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今,在辖区内未被发现违反我局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
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
明,载明苏州新点在 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内暂未发现有
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新点截至目前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原因而受
受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
变更与调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十二、结论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第三节 第一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部分
一、反馈意见第 5 题
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
数分别为 1170 人、1584 人、1755 人和 986 人,占比分别为 32.23%、33.70%、
请发行人说明:
(1)委托其他机构缴纳员工社保、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背景、原因、代缴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性质、代缴金额、相关人员的
专业构成、人数变化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
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2)报
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应缴未缴
金额,如补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对方案,并揭示相关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委托其他机构缴纳员工社保、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背
景、原因、代缴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性质、代缴金额、相关人员的专业构成、人
数变化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
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障碍;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馈意见第 5 题”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之外,本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下:
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情况 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公积金情况
时间 岗位
人数 金额(元) 人数 金额(元)
研发 108 44.68 108 61.15
销售 349 145.06 349 174.49
实施 867 391.15 867 592.37
月
管理 135 64.98 135 79.44
合计 1,459 645.87 1,459 907.45
注:以上数字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累计数。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说
明应缴未缴金额,如补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对方案,并揭
示相关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少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应缴而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以及对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社会保险未缴纳
金额
住房公积金未缴
纳金额
“五险一金” 未缴
纳金额合计
当期净利润 98,331,831.42 263,457,884.91 216,047,805.52 146,143,165.18
“五险一金”未 缴
金 额 占 净 利 润 0.13% 0.02% 0.07% 0.09%
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反馈意见第 26.1 题
部门对国有股份的设置批复文件。
请发行人说明:国有股份设置批复文件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
存在取得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国泰国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取得江苏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20]52 号)。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四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_______________
李 婧
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七、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 鹏
律师、张强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
《格式准
则第 4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
经于 2020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为:原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
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0 月出
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11 月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
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12 月出具《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 2020 年 12 月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如无特别标识,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简称为:
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现依据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发生的事实情况,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九、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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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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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部分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
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
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
办法》
《上市规则》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
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主
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
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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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以外,本所律师
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股东国泰国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顾春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
无变更与调整。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七、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部分
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二)境外经营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
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
必需的许可、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
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部分所述事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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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100%、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
障碍。
(七)小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并
进行了工商登记。新点软件主营业务突出且两年年内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所述事
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部
分所述事实情况以外,本所律师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系指报告期内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累计金额
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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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内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交易项目 关联方名称
容 度 度 度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向关联方 采购住宿、
华昇实业有限公司 133.96 160.56 106.63
采购服务 餐饮等服务
张家港国贸酒店
向关联方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 租赁办公用
租用房屋 发展有限公司 房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部分所
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四)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四)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情
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七)小结
发行人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且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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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和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土地和房产”部分所
述事实情况以外,本所律师补充披露如下:
使用权面 权属 使用权期
权属人 土地使用权证号 坐落 用途
积(㎡) 类型 限
辽(2021)沈阳
辽宁新 浑南区南京南街 工业用
市不动产权第 18,786.79 出让 2070.11.30
点 660 号 地
(二)对外投资
除发行人注销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外,对外投资部分无
变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对其生产经营具有较大或重大影响的国内注册商
标如下:
序 权利 核定使用类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有效期 取得方式
号 人 别
新点
网络
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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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方式
显示屏幕面板的招
发行 20203024935 原始
人 65 取得
图形用户界 面
用于显示屏幕面板
发行 20203022394 原始
人 37 取得
界 面
用于显示屏幕面板
发行 20203024934 原始
人 19 取得
形用户界 面
用于显示屏幕面板
发行 20203024967 原始
人 56 取得
的图形用户界 面
带工地现场监管系
发行 20203022394 原始
人 41 取得
显示屏幕面板
用于公共资源交易
发行 20203024933 原始
人 72 取得
示屏幕面板
用于电脑的电子交
发行 20203024935 原始
人 12 取得
界 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主要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著作权 取得方
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号 人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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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著作权 取得方
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号 人 式
V6.0
V6.0
V6.0
软件 V9.0
V9.0
新点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软
统]V9.0
软件 V9.0
V9.0
服务平台软件 V9.0
平台软件 V9.0
件 V9.0
V9.1
(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部分所述事
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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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发行人上述新增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受让、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
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
纠纷。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
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其财产中未设
置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
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房产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
房产租赁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座落 租赁期限
(m?)
深圳市科林源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广州分公司 501-502 房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汪
栋 6 层 615 室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
四川省锦城艺 2018.12.29-2
术宫 021.12.28
号
南宁市广园路 17 号福兴
南宁市城市建
园北楼一层 4 号商铺、北 2019.5.1-202
楼 2 层 5 号房、南楼二层 2.4.30
任公司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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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国际广场 2 号写字楼 1.8.31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
室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
室
拱墅区申花路 33 号汉之
浙江多方企业 2020.3.9-202
管理有限公司 2.3.17
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 877
上海生庚物业 2021.2.3-202
管理有限公司 3.2.2
新华人寿保险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18 2018.6.4-202
号中润大厦 A 座 23F 1.6.3
辽宁分公司
长沙市人民东路 58 新三 2018.12.1-20
诚大厦 1705 21.11.30
长沙市人民东路 58 新三 2018.12.1-20
诚大厦 1703/1704 21.11.30
安徽博微广成
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 2018.7.7-202
号、间数 10 间 1.7.7
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室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
栋 13 层 A 座 13E 室
江苏国泰紫金 南京市雨花区郁金香路
公司 315-320 及 5 楼部分房屋
福州市鼓楼县鼓东街道
层 06 室
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 2020.1.1-202
广场 B8A1813/B8A1814 3.1.1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科 2019.9.18-20
技园硬件三区 8 号 22.9.17
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湖
区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 2020.1.1-202
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金 3.1.3
融城 11 栋
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 号
安徽卓通商贸 2020.7.20-
有限公司 2021.7.19
东头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
心 3 号楼 6 楼 606 室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
西安北大科技 2020.7.1-
园有限公司 2022.6.30
层 704—707
宁远众创空间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创业
公司 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 2020.9.12-20
万达 SOHO2 号楼 1-421 23.9.12
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迎 2020.9.13-20
春苑小区 6 幢 4 单元 21.9.12
温泉县天宝房
博乐市南城区北京南路 2020.11.5-
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我
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承租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书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八)小结
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
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部分资产的权属人
尚未完成股份公司更名),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
行中的重大合同(定义如下):
合同价 实际
序 合同当事 签订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款 履行
号 人 时间
(万元) 情况
宝 鸡 市 公 共 宝 鸡 市 建 宝鸡市公共资
正在
履行
心 智 慧 交 易 易中心 慧交易管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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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实际
序 合同当事 签订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款 履行
号 人 时间
(万元) 情况
管理平台项 台的开发、采
目买卖合同 购、安装、调
书 试、培训、维
护等工作
中共呼和
政府采购合 浩特市纪 智慧纪检监察 2019.12. 正在
同 律检查委 系统建设 24 履行
员会
北京中软
智慧城市数字
国际信息 2020.5.1 正在
技术有限 0 履行
脑建设
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对外签订的尚在履行中的主要采购合同
如下:
序 合同内 合同价款 签订 实际履行
合同名称 合同相对人
号 容 (万元) 时间 情况
采购产
ODM加工协 上海瀚泰精密
议书 件有限公司
务
金森数码产品 采购产
公司 务
采购产
ODM合作协 上海信颐信息
议书 技术有限公司
务
采购产
CCC 认 证 产 研华科技(中
品ODM协议 国)有限公司
务
CCC 认 证 产 长沙音之圣通 采购产
协议书 司 务
苏州长鼎兴智 采购产
CCC 认 证 产
品ODM协议
司 务
采购产
厦门哲林软件
科技有限公司
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合
同。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
与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大额的(系指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收、应付
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往来,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
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
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之外,本所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截止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7 次董事
会、5 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部分所述事实情况之外,本所律师对该
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
部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
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2]27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公司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
业的要求,公司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10%的优
惠税率。
(2)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2001776),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为 3 年,公
司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的优惠税率。
(3)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税务
局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GR201932005093),子公司苏州新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
为 3 年,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的优惠税率,2018 年度
仍按照 2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4)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税务
局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32006413),子公司新点网络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为 3 年,在 2020 年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的优惠
税率,2018 年度、2019 年度仍按照 2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5)2018-2020 年,子公司一点智慧软件、安徽新点、辽宁新点、湖南新点
和四川新点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其 2018 年度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5%。
贴(补助)如下:
拨款内容 拨款单位 拨款依据 金额(元)
苏州市政府认定
苏州市首批生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
发行人 性服务业领军企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首批生产性服务 2,000,000
业的首次入选奖 业领军企业的通知
励
“百城百园”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
动项目立项经费
江苏省科学技术 苏省财政厅关于“百城
发行人 ( 2020 年中央 1,500,000
厅、江苏省财政厅 百园”行动项目立项的
引导地方科技发
通知
展资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代服务业发展专
项资金投资计划 关于下达 2020 年度省级
苏州市发展和改
发行人 ( 2020 年第二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 2,070,000
革委员会
批省级现代服务 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业发展专项资
金)
发行人 市企业研发经费 术局、张家港市财 港市企业研发经费资助 1,000,000
资助资金 政局 资金的通知
十七、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十七、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部分所述事实情
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
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
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二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
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部分所述事实情况
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二、结论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
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新点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_______________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新点软
指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件、公司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新点有限 指
的前身
国泰新技术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新技术有限公司,新点有限曾用名
国泰国贸 指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国泰集团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
国泰华贸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贸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国泰房地产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国泰华昇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恒兴投资 指 张家港保税区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华慧企业 指 张家港华慧企业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亿瑞咨询 指 张家港亿瑞企业咨询服务部(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百胜企业 指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壹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贰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叁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肆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伍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胜企业有限合
百胜企业陆 指
伙人,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易慧咨询 指 江苏易慧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盛泰投资 指 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苏州新点 指 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新点网络 指 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智慧软件 指 江苏国泰智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点网络曾用名
辽宁新点 指 辽宁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镇江新点 指 镇江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四川新点 指 四川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湖南新点 指 湖南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一点智慧软件有限公司(已注销)
,系发行人委托持股的子公
一点智慧软件 指
司,同时为发行人历史股东之一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立斌、黄素龙及李强(男),合计
主要股东 指
持股比例超过 51%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IPO 指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的缩写,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国泰君安、保荐机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构
天职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华信资产评估 指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26688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指
报告》 [2020]3021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招股说明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
《法律意见书》 指 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
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
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指
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格式准则第 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2 号——首次
指
号》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起人协议》 指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审议通过的《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上市后适用的《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案)》
本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签
本所律师 指
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中国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基准日 指 2020 年 3 月 31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 鹏律
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注册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格
式准则第 4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律
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持 有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颁 发 的 《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号 :
层。前身为 1993 年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因与北京张涌
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上海市万国
律师事务所因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并于 2011 年 7 月更名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并
聘请相关学者、专业人士担任专职和兼职律师,曾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
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服务;
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事务;
(二)经办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李 鹏律师、张强律师、李婧律师。
李 鹏律师,法学硕士学位,擅长境内外 IPO、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反垄断
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号为
张强律师,法学硕士学位,擅长境内外 IPO、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反垄断
等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号为
李婧律师,法律硕士学位,擅长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
发的执业证号为 13101201811032158 的《律师执业证》,现为本所执业律师。
本次签字的三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政编码:200041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人上市辅
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
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了发
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职会计师、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的申请文件。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
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
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至关重要而又
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
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
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得到了新点软件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
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
新点软件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新点软件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
的问题,本所律师向新点软件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
新点软件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行人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律意
见。
明。
同意,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董事参会。会议经分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
效。
定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
代表股份 24,75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下列议案: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①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③发行数量: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8,250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开发售股份,且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准。
④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A 股)股票账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⑤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⑥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
投资者(下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公司和主承销商
可以根据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述网下投资者范围
内设置其他条件。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
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⑦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募投项目类型 募投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建设周期
总投资
基于 AI、大数据的新
底层技术研究 20,968.65 20,968.65 3年
点应用开发底座
智慧招采软件 下一代智慧招采平台
平台升级 研发项目
“放管服”智慧一体化
平台研发项目
跨区域、跨部门政府数
智慧政务软件
字治理大平台研发项 20,472.69 20,472.69 3年
平台升级
目
“聚通用”智慧政府大
数据管理平台
数字建设软件 住建监管服务云平台
平台升级 项目
基于新技术的智能化
智能化硬件设
设备及应用平台升级 20,013.94 20,013.94 3年
备升级
项目
总部研究中 新点软件中央研究院
心、区域运营 项目一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心建设 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
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60,968.42 60,968.42 -
合计 310,000.00 290,000.00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
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
支付项目剩余款项。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
过自筹资金解决,并按发行完毕时募投项目轻重缓急的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
入额度。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根据自身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围绕主业,合理规划,妥善安排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⑧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公司即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⑨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⑩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
(2)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本
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①基于 AI、大数据的新点应用开发底座;
②下一代智慧招采平台研发项目;
③“放管服”智慧一体化平台研发项目、跨区域、跨部门政府数字治理大平
台研发项目、“聚通用”智慧政府大数据管理平台;
④住建监管服务云平台项目;
⑤基于新技术的智能化设备及应用平台升级项目;
⑥新点软件中央研究院项目一期、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⑦补充流动资金;
⑧如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投资项目后有结余,则结余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3)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滚存利润的分配做出如下决议:“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公
司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及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
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履行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
发行注册生效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材料。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向监管机构办理
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政府、
机构、组织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3)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等具体议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
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
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4)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涉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5)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
(6)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目的,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总投资额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适当调整。
(7)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有关监管机构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登记及备案手续等事宜,根据各股东的承
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8)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订公司章
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9)办理与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科创
板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
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
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发行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年 2 月 10 日由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现持有苏州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4068740Y)。
发行人的前身国泰新技术系于 1998 年 10 月 6 日,由国泰集团、国泰华贸两
家企业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自成立后,已通过 1998 至 2019 年度的企
业工商年检或报送并公示了企业年度报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根据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
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
律师核查,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注册办法》规定的关
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注册办法》规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24,750.00 万元,未高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公司净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
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额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销协议》,同时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其保荐人,并签订《保荐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
下列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
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
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述,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符合国家战略,
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
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符合《注册
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
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
内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发行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及“七、发行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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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
权债务”及“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慧招采
业务、智慧政务业务及数字建设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社会治理
信息化领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
务”部分),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任职资格(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
确的事项已获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部分),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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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24,750 万元,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股本总额为 33,000 万元(不考虑超额配售
选择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8,250 万股(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
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
入比例为 15.24%,超过 10%,因此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
(1)项之规定。
亿元,因此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3)项之规定。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
《上市
规则》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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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1)查验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2)查验新点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3)查验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公司变更(2020)第 02100002 号《公司准
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查验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418 号《审计报告》;
(5)查验华信资产评估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20)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
告》;
(6)查验新点有限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及股东会决议;
(7)查验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650 号《验资报告》;
(8)查验苏州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2704068740Y
的《营业执照》;
(9)查验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议程、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10)查验《发起人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新点有限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整体变更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设立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0 年 1 月 16 日,新点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张竺斌担
任公司整体变更后的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2020 年 1 月 18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20)2418 号《审计
报告》,对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新点有限进行审计。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新点有限的净资产额为 38,582.24 万元。
(3)2020 年 1 月 18 日,华信资产评估出具苏华评报字(2020)第 013 号
《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1 月 30 日,新点有限的净资产
的评估值为 42,914.15 万元。
(4)2020 年 1 月 18 日,新点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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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3)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11 月
入资本公积;4)在公司完成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终止现行公
司章程;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均由股份有限
公司承继。
(5)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全体发起人出席并一致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1)
《关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2)《关于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江苏国泰新点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3)《关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方案的议
案》;4)
《关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5)
《关于提请
审核设立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费用的议案》;6)《关于聘请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单位的
议案》;7)《关于选举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8)
《关于选举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9)《关
于授权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等相关事宜的
议案》;10)《关于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6)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共同签署《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7)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董事
出席并一致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1)选举曹立斌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聘任
黄素龙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3)聘任李强(男)、朱明华、朱斌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职务;4)聘任季琦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5)聘任戴静蕾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职务;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7)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议案》。
(8)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监事
一致决议通过选举李强(女)担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职务。
(9)2020 年 1 月 20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20)2650 号《验资
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
册资本合计 24,750 万元。各股东以经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418
号《审计报告》审定的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 385,822,449.94 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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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5589:1 的比例折合股份 24,750 万元,余额 138,322,449.94元计入资本公积。
(10)2020 年 2 月 10 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公司变更(2020)第
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1)2020 年 2 月 10 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就本次整体变更向公司颁发《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4068740Y)。发行人设立时,其股东
及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4,750.0000 100.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查验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公司变更(2020)第 02100002 号《公司准
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查验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418 号《审计报告》;
(3)查验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4)查验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议程、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5)查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议程、
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6)查验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7)查验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8)查验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9)查验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设立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条件:
(1)发行人共有 15 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650 号《验资报告》和发行
人之设立时获得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4,750 万元,股份
总数为 24,750 万股,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于 2020 年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
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
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制订了《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五名董事组成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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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二名监事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
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
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
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设立时获得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582704068740Y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新点有限的生
产经营场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650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
律师核查,新点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查验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新点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新点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24,750 万元,全体发起人以新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
份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其在新点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公司的出资比例。
该协议书还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关于变更设立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和验资和资产评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天职会计师对新点有限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
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2418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新点有限净资产为 38,582.24 万元。2020 年 1 月 18 日,新点有限
股东会对上述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华信资产评估对新点有限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
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苏华评报字(2020)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
认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新点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42,914.15 万元。
验证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缴付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
新点有限全体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审计、评估,发行人的变更设立已
履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首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查验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议程、会议议案、表决
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或其委派的代表参加了该次股东大会,代表发行人 24,750 万
股股份。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
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九
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等程序,并已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发行
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协议及设立情况,均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或影响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法律障碍。
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设立、规范法人治理
结构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人主营业务所涉及的研发、销售等流程完整,拥有所从事业务经营必需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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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拥有包括研发、供应、生产、销售、质量控制、维护在内
的完整的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之“(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人历史上历次增资出具的复核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五)关于历史沿革中出
资瑕疵问题核查”披露的外,发行人及前身新点有限设立及历次增资均已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
份有限公司后通过研发、购买取得。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点有限的资产已经全部
转移至发行人,部分资产尚未完成更名。
权、注册商标、机器设备等主要财产(具体核查内容及核查方式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
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资产、
资金被发行人主要股东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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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设计研发、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运营和流程部、业务部、解决方案营销部、交付服务部、研发本部、测试本部、
以及八大产品线等一系列职能部门,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公司
的设计研发、供应、销售系统的运作;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为:苏州新点、新点网络、镇江新点、
辽宁新点、四川新点、湖南新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机构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
的设计研发、供应、销售系统,不存在主要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发
行人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在对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设计研发、供应、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监事会设监事 3 名。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发行人不存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在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领
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工资发放清单
后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在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向其发放
工资薪酬。
(2)在核查了发行人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以及社会
保险缴纳(存)凭证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发行人在人事体系、工资管理和社会保
障制度方面与主要股东严格分离。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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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完整独立的组织机构,具体
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发行人的办公场所与主要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与发行人的
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根据《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设
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并下辖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内部审计
部。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基
本存款账户,账号为:32201986236059183983。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财务
核算独立于主要股东,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税,登记证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704068740Y。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
合纳税现象。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
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
的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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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
壹、百胜企业贰、百胜企业叁、百胜企业肆、百胜企业伍、百胜企业陆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查相关的资金流水、访谈主要的被代持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15 名,包括国泰国贸、恒兴投资等 2 家公司法人,华慧
企业、亿瑞咨询、百胜企业等 3 家合伙企业,以及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
陈俊荣、朱明华、朱斌等 10 名自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国泰国贸持有发行人股份 6,208.36 万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8%,是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
(1)国泰国贸基本信息
国泰国贸目前持有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名称: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胜旗;
注册资本:8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针纺织品、百货的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国泰国贸股权结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国泰国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80,000 1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国泰国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华慧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2,065.78 万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8.35%。
(1)华慧企业基本信息
华慧企业目前持有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5005955771150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张家港华慧企业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张家港保税区新兴产业育成中心 A 栋 211A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勋;
核准日期:2020 年 7 月 24 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华慧企业出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华慧企业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420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以及本所律师对华慧企业主要合伙人
的访谈,华慧企业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3)华慧企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慧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均为发行员
工,并非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华慧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合伙人出具的承
诺函,华慧企业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包括子公司)员工,全体合伙人同意自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华慧企业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权进行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权益。华慧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拟转让
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只能向执行事务合伙
人指定的华慧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员工转让。华慧企业作为员工持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平台的该等约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定义的
“闭环原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华慧企业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有作
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华慧企业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符合“闭环原则”,无需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亿瑞咨询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6.75 万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8.11%。
(1)亿瑞咨询基本信息
亿瑞咨询目前持有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5005955772119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张家港亿瑞企业咨询服务部(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张家港保税区新兴产业育成中心 A 栋 211B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戴静蕾;
核准日期:2020 年 7 月 23 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亿瑞咨询出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亿瑞咨询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408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以及本所律师对亿瑞咨询主要合伙人
的访谈,亿瑞咨询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3)亿瑞咨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亿瑞咨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均为发行员
工,并非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亿瑞咨询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合伙人出具的
承诺函,亿瑞咨询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包括子公司)员工,全体合伙人同意自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亿瑞咨询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权进行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权益。亿瑞咨询的有限合伙人拟转
让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只能向执行事务合
伙人指定的亿瑞咨询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员工转让。亿瑞咨询作为员工持
股平台的该等约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定义
的“闭环原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亿瑞咨询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有作
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亿瑞咨询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符合“闭环原则”,无需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百胜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1,967.40 万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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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胜企业基本信息
百胜企业目前持有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592MA1N5P2X83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企业名称:张家港保税区百胜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张家港保税区国际汽车城 301A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立斌;
核准日期:2020 年 7 月 23 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百胜企业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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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204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其中,百胜企业各合伙企业型合伙人的出资结构如下:
A.百胜企业壹的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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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1.3484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B.百胜企业贰的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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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35.2284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C.百胜企业叁的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251.4764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D.百胜企业肆的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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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61.3944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E.百胜企业伍的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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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29.4364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F.百胜企业陆的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沈武 5.1028 4.05%
袁明侃 5.1028 4.05%
胡青 5.1028 4.05%
成奇 4.5925 3.65%
谯建华 4.2524 3.38%
赵承军 3.4019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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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湾 3.4019 2.70%
高飞 3.4019 2.70%
王金虎 2.5514 2.03%
陈军 2.5514 2.03%
常辽豫 2.5514 2.03%
程宁华 2.2112 1.76%
丁崖津 1.7009 1.35%
赵保臣 1.7009 1.35%
高文伟 1.7009 1.35%
孙方南 1.7009 1.35%
赵国亮 1.7009 1.35%
冯超 1.7009 1.35%
施嘉炜 1.7009 1.35%
吴斌 1.7009 1.35%
彭岱 1.7009 1.35%
于良 1.7009 1.35%
朱宇雷 1.7009 1.35%
李全琳 1.7009 1.35%
陈超 1.7009 1.35%
谈明皓 1.7009 1.35%
朱晟 1.7009 1.35%
陈海怡 1.7009 1.35%
徐逸哲 1.7009 1.35%
龚嘉龙 1.7009 1.35%
耿兴凯 1.7009 1.35%
龙逸舟 1.7009 1.35%
周强 1.7009 1.35%
马澄栋 1.7009 1.35%
董传绿 1.7009 1.35%
卞珊 1.7009 1.35%
赵振东 1.7009 1.35%
路庆峰 1.7009 1.35%
秦锦宝 1.5308 1.22%
赵国发 1.5308 1.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金鑫 1.5308 1.22%
黄伊莹 1.5308 1.22%
唐佳毅 1.22%
钱凌杰 1.5308 1.22%
朱铭杰 1.5308 1.22%
庞双 1.5308 1.22%
郭洲 1.5308 1.22%
李兴华 1.3348 1.06%
合计 125.8484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以及本所律师对百胜企业穿透后主要
自然人合伙人访谈,百胜企业穿透后全部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百胜企业成立之初,在工商登记层面共有合伙人 12 名,另外有 253 名员工
为百胜企业的隐名合伙人,由百胜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曹立斌代为持有份额,代持
份额合计 1,603.41 万,出资比例合计 72.75%。253 名隐名合伙人均与曹立斌签署
了委托持股协议。
曹立斌在百胜企业成立初的代持明细如下:
编号 显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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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合肥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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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603.41 72.75%
在代持期间,因部分员工离职,该等员工将被代持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曹
立斌,并终止委托投资,具体代持变动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份额 转让时间 转让价格 转让原因
周晓鸣 0.2% 2017 年 3 月 15 日 3.368 万元
郁晨 0.2% 2017 年 3 月 3 日 3.359 万元
李子超 0.1% 2017 年 4 月 5 日 1.693 万元
杨跃 0.2% 2017 年 3 月 31 日 3.385 万元
黄海飞 0.1% 2017 年 6 月 9 日 1.719 万元
覃明 0.2% 2017 年 6 月 20 日 3.438 万元
张利东 0.3% 2017 年 7 月 27 日 4.106 万元
杨大伟 0.2% 2017 年 9 月 19 日 3.306 万元 因离职终止委托
曹立斌
赵晓丹 0.1% 2017 年 12 月 31 1.451 万元 投资
日
李林海 0.2% 2018 年 5 月 14 日 3.002 万元
李春浩 0.1%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34 万元
丁明 0.2% 2018 年 6 月 28 日 3.101 万元
田文涛 0.1% 2018 年 8 月 20 日 1.105 万元
沈亮 0.5% 2018 年 11 月 7 日 5.384 万元
陈乐 0.6% 2019 年 3 月 9 日 6.758 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张大鹏 0.2% 2018 年 10 月 31 2.120 万元
日
董侃 0.1% 2019 年 5 月 27 日 0.528 万元
侯建兵 0.1% 2019 年 5 月 17 日 0.528 万元
唐颖 0.2% 2019 年 6 月 5 日 1.056 万元
徐成 0.2% 2019 年 7 月 31 日 1.122 万元
王浩 0.2% 2019 年 7 月 31 日 1.122 万元
咸保清 0.2% 2019 年 8 月 30 日 1.188 万元
耿源慧 0.2% 2019 年 10 月 10 1.221 万元
日
伙人与曹立斌成立六家合伙企业,分别受让曹立斌持有的百胜企业 1,604.73 万元
出资份额(对应 72.81%的出资比例),并签署终止代持确认函,至此百胜企业存
在的代持完全解除。
(3)百胜企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百胜企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穿透后的全体合伙人均
为发行员工,并非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基金
登记备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百胜企业(包括百胜企业的六个合伙企业型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百胜企业穿透后的合伙人均
为公司(包括子公司)员工,全体合伙人同意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百胜企
业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或设定任何形
式的担保或第三方权益。百胜企业(包括百胜企业的六个合伙企业型有限合伙人)
的有限合伙人拟转让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
只能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百胜企业(包括百胜企业的六个合伙企业型有限合
伙人)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员工转让。百胜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该等
约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定义的“闭环原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百胜企业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有作
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百胜企业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符合“闭环原则”,无需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恒兴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 1,661.27 万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6.71%。
(1)恒兴投资基本信息
恒兴投资目前持有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5925866051538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张家港保税区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保税区新兴产业育成中心 147A 室;
法定代表人:蒋晓峰;
注册资本:2,093 万人民币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证券投资除外),餐饮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纺织品、办公用品、机械机电、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恒兴投资股权结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恒兴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2,093 100%
注:上述各项相加若与总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恒兴投资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曹立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曹立斌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
为能力。
黄素龙,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黄素龙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
为能力。
李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3205211972120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李强(男)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164.1400 万股,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74%;持有发行人股东百胜企业 77.14 万出资份额,占百
胜企业出资总额的 3.5%。李强(男)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李强(男)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与行为能力。
陈俊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陈俊荣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
为能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朱明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朱明华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
为能力。
朱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3206021977042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朱斌持有发行人股份 295.1190 万股,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19%。朱斌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朱斌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
能力。
李强,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3205821973030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李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55.7665 万股,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03%。李强(女)现任发行人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李强(女)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与行为能力。
席益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席益华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
为能力。
何永龙,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何永龙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
为能力。
徐国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徐国春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
为能力。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住所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新点有限的出资比例相
同。发行人之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相符。发行人法
人发起人、合伙企业发起人和 10 名自然人发起人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查验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2650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新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新点有限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折合认购发行人的股份。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新点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
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尚有部分资产未完成更名,该等资产的转移和过户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有 15 名,包括国泰国贸、恒兴投资等 2 家公司法人,华
慧企业、亿瑞咨询、百胜企业等 3 家合伙企业,以及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
陈俊荣、朱明华、朱斌等 10 名自然人。股东有关情况详见本章“(一)发行人的
发起人”。
(五) 发行人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查验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询证函》、
《调查问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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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百胜企业由新点软件自然人股东曹立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强(男)
、
朱斌、徐国春及何永龙同时是百胜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朱明华是华慧企业的有限
合伙人。恒兴投资的股东之一吴健报告期内曾担任国泰国贸的监事。
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人股东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但发行人股东较多,持
股较为分散,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理由如下:
最近两年,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前五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表决权比例
国泰国贸 25.08%
曹立斌 22.62%
黄素龙 12.72%
李强(男) 8.74%
华慧企业(发行人员工袁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35%
注:其中,曹立斌直接持股 14.31%,并担任百胜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百胜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 7.95%股份的表决权。
最近两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接近,其
他股东持有较为分散,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单
独或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50%以上,或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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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亦不存在虽不是发行人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曹立斌、
黄素龙、李强(男)、吴健、张健等 5 名,其中张健系国泰国贸提名、吴健系恒
兴投资提名;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包
括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何胜旗、孙卫权(独立董事)等 5 名,其中何
胜旗为国泰国贸提名;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何胜旗、孙卫权(独立董事)、
周洪斌(独立董事)、顾莉莉(独立董事)等 7 名,其中何胜旗为国泰国贸提名,
最近两年,发行人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均未超过 2 名,任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
名的董事控制董事会的表决。因此,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亦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恒兴投资以外的发行人的其他全部股东已分别出具《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的总数已经超过本次发行前
股份总数的 51%,有利于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该状态未发生变更。
(七) 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
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
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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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新点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文件;
(2)获取国泰国贸和国泰华贸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苏国泰国际集团新技术有限公司,同时签署《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新技术有限公司
章程》。国泰新技术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晓东;注册资本 50 万元,实收资本
代办公用品购销,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服务。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审计事务所于 1998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张
审所验字(1998)第 221 号),截至 1998 年 9 月 29 日,国泰新技术已收到股东
国泰集团出资的 30 万元、股东国泰华贸出资的 20 万元,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资金。
根据国泰新技术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50 - 100%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本次增资涉及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
(2)查验华信资产评估对国泰新技术以 199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
产值追溯评估出具的《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1998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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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值追溯性项目咨询报告》(苏华咨报字[2019]第 041 号);
(3)获取国泰国贸和国泰华贸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黄素龙、曹立斌、陶广宇五位自然人为公司新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
增加至 86 万元;同日,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苏中验(99)
第 67 号)载明,截至 1999 年 3 月 11 日,国泰新技术已收到股东王华出资 10 万
元,宋金月出资 9.5 万元,黄素龙出资 9.5 万元,曹立斌出资 6 万元,陶广宇出
资 1 万元。变更后的投入资本总额为 86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国泰新技术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86 - 10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国泰新技术截
止到 1998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50.12 万元,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每
国泰新技术的本次增资时,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 91 号)及其实施细则等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所有的国有企
业增资(包括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履行国资审批、评估及备案程序;同时根
据华信资产评估追溯评估的结果,当时国泰新技术的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
产评估值,与本次增资价格基本一致。国泰新技术的本次增资未违反当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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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间股权变动情况
新点软件工商登记层面股权结构与实际股权结构并不一致,实际层面全体股东的
持股比例发生三次变动,全体股东约定按照实际内部股权比例享有权益。直至
比例,工商登记股权结构与实际股权结构一致。
(1)2000 年 10 月,第二次增资(名义增资)及第一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
行追溯评估出具的《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000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市场价
值追溯性项目咨询报告》(苏华咨报字[2019]第 042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由原来的 86 万元增加到 300 万元;股东国泰集团对公司增资,由原来的 30 万元
增加到 244 万元,以现金方式投资;原股东王华将其持有的 11.6%的股权(对应
公司章程。
同日,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协议》,明确为保证
公司弱电工程业务的发展,公司需要持有有关资质,根据资质标准,需增加江苏
新技术的注册资本。股东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决定:股东国泰集团对国泰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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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资 214 万元,国泰集团对国泰新技术进行增资后,国泰新技术注册资本在
工商登记上增加至 300 万元。该新增投资为名义投资,国泰新技术股东仍按原出
资比例承担责任、权利、义务和风险。
自本次变更开始,国泰新技术工商层面股权结构和实际层面股权结构分离。
本次变更完成后,国泰新技术工商层面及实际层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号 工商 实际 工商 实际
合计 300 86 100% 100%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国泰新技术每
就公司本次增资,国泰集团实际并未真实缴付,全体股东同意仍然按照增资
前的持股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未导致国有股东的股权比例稀释。根据彼时
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产权界
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
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
此,因国泰集团本次增资后,全体股东于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
有权益符合该等规定,国泰集团和其他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股权比例并未因本次
增资发生变化。同时,国泰集团、国泰华贸已经出具确认函,载明,公司历次国
有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泰新技术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2001 年 6 月,第一次补出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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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资料;
追溯评估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行追溯评估出具的《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000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市场
价值追溯性项目咨询报告》(苏华咨报字[2019]第 043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在实际层面,1)股权转让事宜。2001 年 6 月 8 日,国泰新技术通过股东会
决议,同意宋金月将其持有的国泰新技术全部 9.5 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原股东黄
素龙 2.5 万元、曹立斌 6 万元和陶广宇 1 万元;2)补出资事宜。就第二次增资
中,国泰集团在工商登记层面名义增加的 214 万元注册资本,本次由原股东陶广
宇向国泰新技术补出资 5.28 万元,其中 4.5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国泰新技术
实际注册资本变更为 90.5 万元。至此,国泰新技术工商登记层面名义增加的 214
万元注册资本尚有 209.5 万元未缴足。
在工商登记层面,1)股权转让事宜。2001 年 6 月,公司就上述宋金月向黄
素龙、曹立斌以及陶广宇转让股权事宜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补出资事宜。鉴
于本次补出资系原股东陶广宇补足第二次增资中国泰集团在工商登记层面名义
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4.5 万元),本次补出资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由国泰集
团在工商层面将其名义上持有的并未真实出资的 4.5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陶广宇。
本次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补出资完成后,国泰新技术工商层面及实际层面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号 工商 实际 工商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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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00 90.5 100% 10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追溯评估,国泰新技术每 1 元实际注册资本对
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19 元。
对于本次增资,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及其实施细则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强制要求国
有企业增资(包括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履行国资审批、评估及备案程序。国
泰集团、国泰华贸亦出具了确认函,载明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的
内部决策程序。国泰新技术本次增资未违反当时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2002 年 6 月,第二次补出资及第三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强(男)、金浩海;
行追溯评估出具的《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00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市场
价值追溯性项目咨询报告》(苏华咨报字[2019]第 044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在实际层面,1)补出资事宜。2002 年 6 月 9 日,国泰新技术通过股东会决
议,就第二次增资中,国泰集团在工商登记层面名义增加的 214 万元注册资本,
本次由原股东曹立斌、黄素龙以及新股东李强(男)向国泰新技术缴纳合计 11
万元,其中 9.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曹立斌对应 4 万元注册资本,黄素龙对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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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注册资本,李强(男)对应 3.5 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实际层面注册资本增
加至 100 万元。至此,国泰新技术工商登记层面注册资本尚有 200 万元未缴足;
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李强(男)1.5 万元、金浩海 5 万元,陶广宇退出对公司的持
股。
本次变更未办理工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工商层面及实际层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号 工商 实际 工商 实际
合计 300 100 100% 100%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国泰新技术截至到
每 1 元实缴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17 元。
本次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稀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令第 14 号)的要求,应当履行评估及备案程序,国泰新技术未履行相
关程序,存在瑕疵。但国泰新技术已经就本次增资召开了股东会决议,国泰集团
和国泰华贸均表决同意;且国泰集团、国泰华贸已经出具了确认函,载明,公司
历次国有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国泰新技术本次增资未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由于平
均增资价格与追溯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基本一致,且国泰集团、国泰华贸已经出
具确认函,本次增资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4)2003 年 12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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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评估出具《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003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市场价值追溯性
项目咨询报告》(苏华咨报字[2019]第 045 号);
赵云、何永龙、李强(女)、席益华、朱明华,并获取金浩海、赵云、何永龙、
李强(女)、席益华、朱明华关于历史上股权代持相关事宜的确认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在实际层面,根据公司内部决议文件,2003 年 9 月 28 日,国泰新技术召开
股东会,原股东国泰集团将所持国泰新技术实际注册资本 30 万元转让给国泰房
地产,转让价格为 1 元/实际注册资本;原股东国泰华贸将所持国泰新技术实际
注册资本 21 万元转让给国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 1 元/实际注册资本;原股东国
泰华贸将所持国泰新技术实际注册资本 8 万元转让给以金浩海为代表的的国泰
新技术的部分员工(包括金浩海、何永龙、李强(女)、史明勇、孙云、席益华、
赵云、朱明华),将所持国泰新技术实际注册资本 1 万元转让李强(男),转让价
格均为 1.93 元/实际注册资本;曹立斌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健(曹立斌配偶),由
配偶代为持有国泰新技术股权。
在工商登记层面,全体股东以调整后公司实际股权结构为准,对工商层面的
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并于 2003 年 12 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至此,国泰新技术工
商登记股权结构与实际股权结构一致。工商层面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转让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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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300 100%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国泰新技术截
至到 2003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66.09 万元,实际注册资本为 100 万
元,每 1 元实际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66 元。
对于本次变更中涉及的国资变动问题,当时有效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未强制要求国有产权转让需要进场公开交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
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 号)》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履行评估及备案程
序,本次国泰集团、国泰华贸向国泰房地产转让股权,国泰华贸向李强(男)、
金浩海等转让股权未履行评估及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根据追溯评估结果,
员工受让的价格高于追溯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值;国泰房地产受让的价格低于追
溯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值,相关差额加计利息合计 78.56 万元已由国泰华昇向国
泰集团全额补足;同时,国泰集团、国泰华贸亦出具了确认函,载明,公司历次
国有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国泰新技术本次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及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就转让价
格与评估值之间的差额,由相关方加计利息向国泰集团进行补偿,未导致国有资
产流失。
A.金浩海持有的公司股权存在代持,具体代持情况如下:
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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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龙 3 货币 1%
李强(女) 3 货币 1%
史明勇 3 货币 1%
金浩海 孙云 3 货币 1%
席益华 3 货币 1%
赵云 3 货币 1%
朱明华 3 货币 1%
合计 21 7%
上述被代持方均为公司员工,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书面文件并访谈相关主
要当事人,上述代持均签署了代持协议,代持的主要原因是便于办理工商登记的
手续。
B.王健作为曹立斌配偶,持有的公司股权系代曹立斌持有,代持的主要原因
是曹立斌彼时在国泰房地产同时担任管理层职务,不便于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本次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流水,
本次变更所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
(2)就金浩海代持事宜,核查委托持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访谈金浩海及
陈俊荣并获取陈俊荣关于关于历史上股权代持相关事宜的确认函;
(3)查验华信资产评估以 2004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国泰新技术进行追
溯评估出具《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004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市场价值追溯
性项目咨询报告》(苏华咨报字[2019]第 046 号);
(4)获取国泰国贸和国泰华昇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股权变更情况
有的 33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国泰新技术部分现有股东,其中 12 万元转让给金浩
海(其中 6 万元系金浩海代陈俊荣受让并持有)、9 万元转让给李强(男)、6 万
元转让给黄素龙、6 万元转让给王健(代曹立斌受让),转让价格均为 0.8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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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并于 2005 年 8 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300 100%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追溯评估,国泰新技术截至到 2004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31.96 万元,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
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0.77 元。
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 年第 3 号令)》的
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本次股权
转让应当进场公开交易并履行相关的评估程序,但未履行该等程序,不符合当时
有效的国资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瑕疵。本次股权转
让的定价高于追溯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值;国泰集团、国泰华昇已经出具确认函,
载明,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国泰新技术本次股权转让未履行相关程序,但鉴于《出资转让协议书》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格高于追溯评估净资产评估值,且国泰集团、国泰华昇
已经出具确认函,本次股权转让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股权代持情况
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何永龙 3 货币 1%
李强(女) 3 货币 1%
金浩海
史明勇 3 货币 1%
孙云 3 货币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席益华 3 货币 1%
赵云 3 货币 1%
朱明华 3 货币 1%
陈俊荣 6 货币 2%
合计 27 9%
次股权转让)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本次国泰新技术增资(“交叉持股”形成)所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及资金流水、公司章程);
(2)查验国泰新技术决定设立一点智慧软件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资金流水;
(3)查验一点智慧软件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注销相关的资料)、查验
公司关于一点智慧软件委托设立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4)就一点智慧软件委托代持事宜访谈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金浩
海;
(5)查验本次股权转让(“交叉持股”解除)所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
(6)就金浩海与孙云、史明勇终止委托投资事宜核查相关的委托投资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终止委托投资协议以及相关判决和裁定文书,并访谈金浩海。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股权变更情况
万元增加到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新股东一点智慧软件认缴,均为货
币资金;同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验字(2006)第 181 号)载明,截至 2006 年 4 月 12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一点智
慧软件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700 万元,以现金出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点智慧软件系国泰新技术全体股东委托曹立斌、李强(男)、黄素龙、金
浩海等以国泰新技术资金成立并代为持有作为国泰新技术全资子公司的公司。本
次增资实际上是国泰新技术全资子公司对国泰新技术的增资,构成“交叉持股”。
的全部股权(700 万元,占比 70%)等比例转让给新点有限其他股东,一点智慧
软件将其持有的 28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国泰华昇(国泰房地产与江苏国泰国际
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的主体);将其持有的 126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
给王健;将其持有的 112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黄素龙;将其持有的 63 万元注册
资本转让给李强;将其持有的 119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金浩海。
同日,以上股权转让各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 100%
本次变动事实上是国泰新技术的全资子公司对国泰新技术的增资形成“交叉
持股”以及解除“交叉持股”的过程,国资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在变动前后穿透
均为 40%,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交叉持股也并不违反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的规定。国泰集团、国泰华昇亦出具确认函载明,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履行
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交叉持股”的解除形成的 700 万元应收股权转让款,由相关股东于
形。
(2)股权代持情况
对于金浩海代持股权部分,2009 年 3 月 6 日,孙云因离职,与金浩海签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终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孙云将所占公司注册资本 1%的股权转让给金浩海,
转 让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87,955.29 元 , 扣 除 转 让 的 税 收 后 应 付 给 孙 云 人 民 币
纠纷,并最终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2009)张民一初字
第 5163 号《民事调解书》结案;2010 年 9 月,孙云与金浩海、新点软件因公司
盈余分配产生纠纷,孙云诉请要求参与分配 2008 年至 2009 年 2 月期间公司的利
润分配事宜,2010 年 11 月 12 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驳回孙云诉讼请求。
约定史明勇将所占公司 1%的股权转让给金浩海,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187,955.29
元。
上述变更完成后,金浩海股权代持明细如下:
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何永龙 10 货币 1%
李强(女) 10 货币 1%
席益华 10 货币 1%
金浩海
赵云 10 货币 1%
朱明华 10 货币 1%
陈俊荣 20 货币 2%
合计 70 7%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本次新点有限增资所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决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查验易慧咨询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
你让协议);
(4)就李强(男)与金浩海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访谈李强(男)、金浩海;
(5)就金浩海与赵云之间终止委托投资事宜访谈金浩海、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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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验华信资产评估以 2010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新点有限进行追溯
评估出具《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市场价值追溯性
项目咨询报告》(苏华咨报字[2019]第 047 号);
(4)获取国泰国贸和国泰华昇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1)股权变更情况
万元增加到 1,25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以下新股东出资:易慧咨询 207 万元,
李强(男)10 万元,朱明华 5 万元,朱斌 15 万元,席益华 3 万元,李强(女)
东王健将所持公司 18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曹立斌(王健配偶),本次系代持还
原;同意金浩海将所持公司 2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陈俊荣,10 万元注册资本转
让给李强(女),1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席益华,1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朱明华,
何永龙、李强(女)、席益华、朱明华、陈俊荣解除与金浩海的代持关系;同意
金浩海将所持公司 1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李强(男),转让价格为 2 元/注册资
本。
验字(2010)第 351 号)载明,截至 201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已收到新增注册资
本 258 万元,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点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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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258 100%
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新点有限截至到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3,053.16 万元,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每 1 元
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3.05 元。增资价格与追溯评估值之间的差额共
计 270.9 万元,其中归属于国有股东的部分为 86.1462 万元,按照每一年度同期
贷款利率加计利息共计 48.6161 万元,合计 134.7623 万元,已经由相关方向国泰
集团全额补足。
本次增资系出于稳定新点有限局面的考虑且当时新点有限未来经营带有极
大不确定性,国泰华昇主动放弃参与本次增资,当时主要自然人股东亦未参与增
资。对于本次增资价格与净资产评估值之间的差额,相关方亦加计利息全额补偿,
因此,本次增资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根据国泰集团、国泰华昇的确认,结合本次增资的背景,且相关方已经全额
补足增资价格与净资产评估值之间的差额中归属于国资部分,本次增资不存在国
有资产流失。
(2)股权代持情况
就金浩海代持的股权部分,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何永龙、李强(女)、席益
华、朱明华、陈俊荣解除与金浩海的代持关系。金浩海代赵云持有的公司 10 万
元注册资本,因 2010 年 5 月赵云从公司离职,赵云将其全部转让给金浩海,转
让价格为人民币 285,611.69 元,价款已经支付完毕。金浩海于 2010 年 7 月将该
等股权转让给李强(男)。
至此,金浩海代持事宜通过终止委托投资、还原代持股权等方式全部解除代
持关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及资金流水、公司章程);
(2)查验国泰华昇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验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并经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复的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股改涉及国有股权调整的建议》;
(4)本所律师访谈了张家港市财政局国资办相关人员;
(5)本所律师就代持问题访谈了显名股东韩伟、以及部分被代持人;
(6)获取国泰国贸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1)股权变更情况
地使用权出具评估报告(方正评报字(2012)第 13 号),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经评估净资产值为 42,385,056 元。苏州天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和审字(2012)
第 235 号《专项审计报告》,在考虑利润分配因素和土地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因
素后,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新点有限净资产 2,194.82 万元,每股净资产 1.74
元。本次的转让价格系参考该等价格确定。
万元注册资本(占比 31.8%)等比例分拆转让给其全体股东,具体为:将 171 万
元注册资本(占比 13.59%)转让给国泰集团,84.44 万元注册资本(占比 6.71%)
转让给恒兴投资,80 万元注册资本(占比 6.40%)转让给盛泰投资,49 万元注
册资本(占比 3.90%)转让给自然人王慧(代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15.56 万元注册资本(占比 1.24%)转让给韩伟(同时代国泰华昇 23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转让价格均为 1.748 元/注册资本。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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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股改涉及国有股权调整的建议》并获得张
家港市政府批阅。
本次变更完成后,新点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1,258 - 100%
本次股权转让系国泰华昇将所持公司股权等比例还原给其全部股东,本次股
权转让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方案经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张家
港市政府批阅。本次变动未导致国泰集团所持有的新点有限权益稀释和下降。国
泰集团、国泰华昇亦出具确认函,载明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
程序。
新点有限本次股权变动系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的持股方式的整改,履行
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 2012 年 4 月 28 日国泰集团出具的《关于新点软件公司股改方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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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调整的建议》载明,王慧持有的公司 3.90%股权系代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韩伟持有的公司 1.19%的股权系代国泰华昇自然人股东持有,
但股权代持已经通过由国泰集团收购的方式解除。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
(2)查验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并经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阅的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股改涉及国有股权调整的建议》;
(3)获取国泰国贸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于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股改涉及国有股权调整的建议》并获得张家港市政府批阅,
拟由国泰集团以 15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收购盛泰投资、王慧、韩伟持有的新点有
限全部股权。
盛泰投资、王慧、韩伟持有的 80 万元(占比 6.40%)、49 万元(占比 3.90%)、
同日,以上股权转让各方分别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完成后,新点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258 - 100%
依据当时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国泰集团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应当履行评估及备案程序,但并未履行,存在程序瑕疵,
但本次国泰集团的收购主要是依据《关于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股改涉及国有股权调
整的建议》,增加国泰集团的持股比例,收购价格经国资主管部门确认,未导致
国有资产流失。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本次增资涉及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
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42 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 258 万元、盈余
公积转增 314.5 万元、货币资金出资 169.5 万元增加,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不
变。
验字(2012)第 104 号)载明,截至 201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258
万元、盈余公积 314.50 万元,小计 572.5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公司已收到股东
以货币资金新增的出资额人民币 169.5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2,000 100%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
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营业执照);
(2)查验华慧企业、亿瑞咨询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并访谈华慧企业、亿
瑞咨询的主要自然人合伙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司 329.094 万元出资中的 166.932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35%)按照 1 元/股
价格转让给华慧企业;将其持有的 162.162 万元(占注册资本 8.11%)按 1 元/
股转让给亿瑞咨询。公司的其他股东放弃对于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相应修订
新点有限公司章程。
同日,以上股权转让各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2,000.00 100%
易慧咨询、华慧企业、亿瑞咨询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股权转让主要
是公司将员工持股平台由易慧咨询(有限公司性质)调整为华慧企业(合伙企业
性质)和亿瑞咨询(合伙企业性质)。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本次增资涉及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
程、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增资。
(方会验字(2016)第 5023 号)载明,截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
《验资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19.2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3,019.20 100%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
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银行流水、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共计 24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7.95%)以人民币 2,044 万元
的价格(8.52 元/股)转让给张家港保税区百胜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百胜
企业),本次实际的转让价格为协议价格的八折,为人民币 1,635.2 万元(6.81
元/股),金浩海退出对新点有限的持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
购买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点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合计 3,019.20 100%
本次股权转让主要是因原股东金浩海离职,退出对公司的持股。
(二)新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新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
行人的设立”。
(三)股份质押核查
查验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人权利。
(四)关于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动问题核查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一部分“发行人前身新
点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所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部分变动涉及的国有股
权变动未按照规定履行评估及备案、进场交易程序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的瑕
疵,为纠正该等瑕疵,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新点软件的国有股东国泰国贸聘请第
三方评估机构履行追溯评估程序,并由新点软件相关非国有股东以及国泰华昇对
追溯评估结果与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差额中归属于国资的部分加计利息补足。
对于新点软件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瑕疵问题,2020 年 7 月
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府办函[2020]20 号),确认公司的设立、
增资、国有股东变更、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总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公
司历史沿革等有关事项基本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或补充完善了相关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虽然存在国有股权变动瑕疵,但已经通过履行追溯评估程
序并补足差额方式进行纠正,同时获得了主管部门的合规性确认,历次国有股权
变动合法有效,最终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五)关于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问题核查
根据天职会计师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30212 号验资报
告,就新点软件历史上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合计人民币 214 万元)
,其中人民
币 14 万元于 2002 年和 2003 年补足,人民币 200 万元由全体股东在 2019 年 12
月以现金方式补足。发行人主管部门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证明,针对发行人历史上出资瑕疵情况,鉴于该企业已主动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截止到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注册资本均全部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问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
以及相关股东亦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会构成发行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已经纠正,截止目前,发行人现有注
册资本全部实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行为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
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六)关于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问题核查
就新点软件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当时金浩海与被代
持人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以及解除代持时金浩海与主要各方签署的终止委托投
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并访谈了主要的代持当事人;查阅了张家港市国有资产
管理办公室向张家港市政府提交的《关于国泰新点软件公司股改涉及国有股权调
整的建议》等文件。截止到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代持已经全部解除,除本
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就发行人历史上隐名
股东孙云与显名股东金浩海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款纠纷,已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方
式解决。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清晰,历史上的股权代持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
碍。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除存在部分股权变动未按照规定履行进场交易或评估备案等国资监管程序、
历史上存在注册资本出资瑕疵以及股东层面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历次股权变更
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律、法规以
及章程所规定的必要审批程序,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新点软件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新点软件的经营范
围为: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
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
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苏州新点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
载,新点网络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和电子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销售:计算机及
软件、电子设备、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3)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点网络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
载,新点网络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和电子设备
的研发、咨询、服务、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及软件、电子
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非融资性担保。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辽宁新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记载,辽宁新点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镇江新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记载,镇江新点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四川新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记载,四川新点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批发与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南新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记载,湖南新点的经营范围为:软件、信息科技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的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
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
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大额销售发票、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其各自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文件所
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境外经
营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所获得的资质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了如下资质:
序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资质归属 颁发机构
号
中华人民共和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 发行人
理局
的信息服务业务)
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财
家税务局、江苏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电子工业
准符合性证书
会
中国网络安全
书(软件安全开发二级)
证中心
中国网络安全
书(安全集成二级)
证中心
中国网络安全
书(安全运维二级)
证中心
(苏)JZ 安许证字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
[2005]050962 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
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发行人
城乡建设厅
壹级)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
级) 建设部
苏 PSXK-YSZ 字第
发行人
可证 201810002 号 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
监督管理局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州新点
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 理局
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财
总局江苏省税
务局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许可、批准和登记,有权在
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据本所律师核查,自国泰新技术设立以来,发行人经营范围发生过如下变更:
(1)国泰新技术设立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及软件、电子
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服务。
(2)1999 年 2 月 23 日,国泰新技术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及软件、电
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
(3)2005 年 7 月 28 日,国泰新技术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及软件、电
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
(4)2007 年 4 月 24 日,国泰新技术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及软件、电
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
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5)2011 年 1 月 5 日,新点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
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设计、
施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办理了相应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属于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其
具体业务范围的调整,不构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计算,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99.98%、100%、100%、99.99%,均超过 9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小结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经营
范围的历次变更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新点软件主营业
务突出且两年年内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编报规则 12 号》、
根据《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上市规则》、
—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外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包括苏州新点、新点网
络、镇江新点、辽宁新点、四川新点、湖南新点,其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对外投资”。
发行人举报的民办非企业为苏州国泰数字政府研究院。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之“(六)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国泰国贸、华慧企业、
亿瑞咨询、百胜企业、恒兴投资、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其具体情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外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苏州工业园区国泰万润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
张家港保税区国泰联合房地产发展有限
公司(已注销)
江苏国泰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已注
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张
家港国贸酒店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张
家港国贸快捷酒店
除上述企业以外,国泰国贸控制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控制
的其他企业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姓名 职务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外的主要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黄素龙的哥哥黄素祥报告期内担任
副总经理的企业
黄素龙的姐夫何汉成担任董事长的
企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董事何胜旗报告期内曾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企业
报告期内的董事张健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的董事张健担任董事的企
业
报告期内的董事张健担任监事的企
业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以下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系指报告期内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累
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其中,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包括担
保)因为合并抵销,不作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经常性交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项目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向关联方采 采购住宿、餐饮
华昇实业有限公司 37.48 160.56 106.63 127.93
购服务 等服务
张家港国贸酒店
向关联方租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
租赁办公用房 37.00 147.98 208.15 115.55
用房屋 发展有限公司
(1)收购股权资产
新点网络系由公司全体股东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依照与公司相同的股权结构
设立,主营业务与公司存在较大重合。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2019 年 12 月 17
日,经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复,国泰国贸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新点网络 25.08%的股权,最终由公司摘牌,转让价
格为人民币 592.32 万元;同时,新点网络的其他非国有股东亦将持有的新点网
络股权转让给公司,参考摘牌的成交价格,本次转让价格为 1,769.01 万元。新点
网络至此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向关联方收购股权资产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对新点网络的原有持股比例 转让价格
国泰国贸 25.08% 592.32
曹立斌 14.31% 337.87
黄素龙 12.72% 300.33
李强(男) 8.74% 206.48
华慧企业 8.35% 197.09
亿瑞咨询 8.11% 191.46
百胜企业 7.95% 187.71
恒兴投资 6.71% 158.50
朱斌 1.19% 28.16
朱明华 1.19% 28.16
李强(女) 1.03% 24.40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11.25 976.29 757.94 667.42
报告期内,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以
下金融财务服务:存款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
的任何其他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存放于财务公司的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本期利息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审议确
认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的合理性、公允性,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就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价格公允,没有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肯定意见,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
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涉及关
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
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
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章对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及相关权
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四)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情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为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要股东已作出如下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公司以及
本人/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
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本公司作为新点软件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及
本人/本公司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
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附属企业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泰新点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公允、合理、
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3)本人/本公司承诺不利用新点软件股东地位,损害新点软件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利益。
”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公司章程》或《合伙
协议》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2704068740Y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应用
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及软件、
电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作为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一直专注于智慧
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核查内容及核查方法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所述。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但报告期内,发行人全体股东曾投资设立新点网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重合,
存在同业竞争,但截止到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点网络已经为发行人收购,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购买新点
网络为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
联交易”部分。
(1)经本所律师审查,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主要
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①本人/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于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本公司将通过
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人/本公司在该等企业
中的控股/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本公司相同的义务,
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
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的赔偿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③在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期间或本人/本公司构成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本承诺函对本人/本公司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主要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且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
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和房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工验收等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
用权如下:
使用权面 权属类
权属人 土地使用权证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权期限
积(㎡) 型
张国用(2009)第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
新点软件 10,000.6 工业用地 出让 2056.2.27
苏工园国用(2013)苏州工业园区新平 工业(研
苏州新点 12,829.77 出让 2063.11.4
第 00156 号 西路西、裕新路南 发)用地
张国用(2013)第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
新点网络 22,310.6 科教用地 出让 2062.8.12
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2009)第 040044 号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
筑物,为发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700 万元最高额用信
提供抵押担保,用信合同的有效期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如
下:
建筑面积 权属类
权属人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权期限
(㎡) 型
张 房 权 证 杨 字 第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
新点软件 3,235.81 工业用地 出让 2056.2.27
张 房 权 证 杨 字 第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
新点软件 5,943.11 工业用地 出让 2056.2.27
苏(2020)苏州工
苏州工业园区启泰 工业(研
苏州新点 业园区不动产权第 35,311.08 出让 2063.11.4
路 66 号 发)用地
上述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 0000312123 号、张房权证杨字第 0000312124
号的房屋建筑物,为发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700 万元
最高额用信提供抵押担保,用信合同的有效期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待办理产权
证的房产如下:
所有权人 坐落 建筑面积(㎡) 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张家港市区城北华昌路东侧 A#、B#、C#、
新点网络 65,812.6 研发办公楼
D#楼
其中 A#和 D#楼系一期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20,120 ㎡,已
(编号 32058215102200001A)、
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 证 》( 建 字 第 320582201331024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地 字 第
尚待二期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B#、C#楼系二期项目,建筑面积
共计 45,692.6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320582201321015 号)、
(建字第 320582201731050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编号 320582201807060201),尚待竣工验收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兴路自
建的一处面积为 69.75 ㎡的变电所用房(含门卫用房),属于无产证建筑物,上
述房产占发行人全部房屋面积比列非常小,该等房产并未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曹立斌、黄素龙和李强承
诺,若发行人未来因该等无证房产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将全额补偿发
行人因此缴纳的罚款。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无证房产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
障碍。
(二)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6 家全资子公司,28 家分公司,
其基本情况如下:
(1)苏州新点的基本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苏州新点 100%股权。苏州新点
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名称:苏州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启泰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龙;
注册资本:3,3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和电子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销售: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
备、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2)苏州新
点的股本及其演变
A. 2012 年 12 月,苏州新点设立
第 12100039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苏州国泰新点软件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股东全部以货币出资。
立登记。
苏州新点设立时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 1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B. 2013 年 3 月,增资至 3,000 万元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新点软件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
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变更后公司累计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增资。
苏州新点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00 100%
C. 2013 年 4 月,增资至 3,300 万元
万元增加至 3,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新点软件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
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 万元,变更后公司累计注册资本 3,300 万元。
增资。
苏州新点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300 1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新点网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新点网络 100%的股权。新点网络
目前持有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596946701N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2 号楼 10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朱斌;
注册资本:3,01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网络领域内的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和电子设备的研发、咨询、
服务、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
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现代办公
用品购销;非融资性担保。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新点网络的股本及其演变
新点网络由原发行人股东以在发行人当时的持股比例设立,成立于 2012 年
A. 2012 年 5 月,智慧软件设立
份有限公司。
件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5 月 21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
次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12.8 万元,各股东全部以货币出资。
智慧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
合计 5,032 2012.8 100
B. 2014 年 4 月,减资至 2012.8 万元
万元减至 2,012.8 万元,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本次变更后,智慧软件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
合计 2,012.8 2,012.8 100
C. 2017 年 1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全部股份(160 万股)以 1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家港保税区百胜企业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通过新的章程修正案。
案。
本次变更后,智慧软件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
合计 2,012.8 2,012.8 100
D.2018 年 7 月,公司类型及名称变更
公司(非上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由“江苏国泰智慧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E.2020 年 3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的新点网络 25.08%的股权通过挂牌方式转让,所有股东放弃对该股权的优先受
让权。
评报字(2019)第 Z0039 号《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江苏
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新点网络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361.74 万元,评估结果于 2019 年
市国资办关于同意公开转让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 25.08%国有股权有关事
,同意国泰国贸挂牌转让所持有的新点网络 25.08%股权,挂牌转让底
项的批复》
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2019 年 12 月 17 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2019)055 号《江苏国泰新点网络有限公司 25.98%股权公开转让公告》。
最终由新点软件摘牌,2020 年 3 月 2 日,新点软件与国泰国贸就新点网络 25.08%
股权转让签署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92.32 万元。
新点网络全部股权,合计 504.896 万元(占比 25.08%),以人民币 592.32 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新点软件;同意将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华慧企业、亿瑞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询、百胜企业、恒兴投资、陈俊荣、朱明华、朱斌、席益华、李强(女)、何永
龙、徐国春分别持有的新点网络 288 万元(占比 14.31%)、256 万元(占比 12.72%)、
股权以人民币 337.869 万元、300.328 万元、206.4755 万元、197.0902 万元、191.4591
万元、187.705 万元、158.4981 万元、37.541 万元、28.1557 万元、28.1557 万元、
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以上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变更后,新点网络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
合计 2,012.8 2,012.8 100
F.2020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增资至 3,010 万
万元增至 3010 万元,由新点软件货币出资;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网络领
域内的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和电子设备的研发、咨询、服务、培训(不含国
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非融资性
担保。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公司新的章程。
(1)镇江新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镇江新点 100%的股权。镇江新点
目前持有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名称:镇江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镇江市京口区禹山路 303 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波;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2)镇江新点的股本及其演变
镇江新点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股权变动。
(1)辽宁新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辽宁新点 100%的股权。辽宁新点
目前持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名称:辽宁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 39-1 号 606 室;
法定代表人:朱敏;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2)辽宁新点的股本及其演变
辽宁新点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股权变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四川新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四川新点 100%的股权。四川新点
目前持有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名称:四川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 56 号附 29 号 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文伟;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批发与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信息系统运
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四川新点的股本及其演变
四川新点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股权变动。
(1)湖南新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湖南新点 100%的股权。湖南新点
目前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30100MA4RHFL06G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湖南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 G0720
房;
法定代表人:赵佳;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软件、信息科技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
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融业务)
(2)湖南新点的股本及其演变
湖南新点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股权变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设立了如下分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据一致,均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证明;
统对发行人计算机域名进行的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本所律师经核查商标注册证并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
后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对其生产经营具
有较大或重大影响的国内注册商标如下:
序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新
点
苏州新
点
新点网
络
新点网
络
新点网
络
新点网
络
新点网
络
新点网
络
新点网
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本所律师经核查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付凭证并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证明后确认,截至专利证明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共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人 方式
基于 Revit 平台在桥架 原始
上布线的方法和装置 取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和 原始
装置 取得
建筑模型的检验方法 原始
和装置 取得
工程量计算方法和装 原始
置 取得
基于 Revit 平台的结构 原始
件构造方法和装置 取得
基于 Revit 平台的结构 原始
件构造方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将 XML 文件的内
原始
取得
和装置
立体组合模型重合面 原始
积确定方法及装置 取得
数据安全处理方法及 原始
装置 取得
一种利用 WORD 程序
原始
取得
置
一种电子评标系统中
原始
取得
置
一种可扩展标记语言
原始
取得
法、装置和系统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取得
原始
取得
带图形用户界 面的电 原始
脑 取得
原始
取得
新点网 原始
络 取得
新点网 排队提醒方法及所适 原始
络 用的服务器、系统 取得
新点网 材料的自助处理设备、 原始
络 所适用的系统和方法 取得
办事事项的节点查询
新点网 原始
络 取得
器、系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
名称 编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取得方式
号
时校核更新系统软件 V1.0
新点监管事项与监管行为
合规性比对系统软件 V1.0
新点政务大厅一窗综合受
理平台软件系统 V1.0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专家管
V6.0
新点国有产权出让交易系
统软件 V6.0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智
能化总控系统软件 V6.0
新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出让交易系统软件 V6.0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用户网
上办事系统软件 V6.0
新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
理系统软件 V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编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取得方式
号
新点 Docker 容器管控平台
软件 V6.0
新点安全数据隔离与信息
交换系统软件 V6.0
新点智能大厅管控平台软
件 V6.0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
分析系统软件 V6.0
新点发改委综合信息管理
系统软件 V6.0
新点便民服务呼叫平台大
数据分析系统软件 V6.0
新点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
台软件 V6.0
新点智能数据交互机器人
软件 V6.0
新点智慧督察移动应用软
件 V1.0
新点智慧督察综合管理平
台软件 V1.0
新点 ePaaS 平台软件(简称
ePaaS)
新点串通投标分析软件
V6.0
新点 BIM 项目管理云平台
软件 V3.0
新点“互联网+监管”云平台
软件 V6.0
新点投标一体机软件[简
称:投标一体机]V9.0
新点法人信息管理系统软
件 V6.0
新点数据统计分析及绩效
评估系统软件 V6.0
新点营商环境分析评估系
统软件 V6.0
新点数据运行监控平台软
件 V6.0
新点数据共享管理系统软
件 V6.0
新点数据供需对接系统软
件 V6.0
新点数据归集管理系统软
件 V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编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取得方式
号
新点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系
统软件 V6.0
新点大数据综合统一门户
系统软件 V6.0
新点不见面开标系统软件
V6.0
新点高校采购平台软件[简
称:高校 e 采]V6.0
新点政务服务投诉系统软
件 V6.0
新点政府工作指标展示系
统软件 V6.0
新点重点项目管理平台系
统软件 V6.0
新点政务服务监督系统软
件 V6.0
新点农村管理数字化系统
软件 V6.0
新点标签工程平台软件
V1.0
新点算法模型平台软件
V1.0
新点知识图谱平台软件
V1.0
新余市城
新余市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 市管理
平台[简称:新余 12345] 局;发行
人
新点智慧城市综合运营中
心软件 V6.0
新点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平
台软件 V6.0
新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
台软件 V6.0
新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软件 V6.0
新点项目策划业务协同系
统软件 V6.0
新点串并联审批系统软件
V6.0
新点行政审批云平台系统
软件 V6.0
新点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平
台软件 V6.0
新点执法监督管理服务平
台软件 V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编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取得方式
号
新点投诉举报系统软件
V6.0
新点数据中心系统软件
V6.0
新点效能评估系统软件
V6.0
新点综合分析系统软件
V6.0
V6.0
新点风险预警系统软件
V6.0
新点行政执法系统软件
V6.0
新点智能涉案财物柜管理
系统软件 V6.0
新点智能物品柜管理系统
软件 V6.0
新点智能案卷柜管理系统
软件 V6.0
新点音视频服务一体化管
理系统软件 V6.0
新点政务服务综合窗口管
理系统软件 V6.0
新点强镇扩权综合管理服
务指挥平台软件 V6.0
新点“易彩虹”平台软件
V6.0
新点智能审批系统软件
V6.0
新点通用业务办理系统软
件 V6.0
新点办件信息管理系统软
件 V6.0
新点电子材料验证规则管
理系统软件 V6.0
新点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软件 V6.0
三门峡崤
云信息服
V1.0
限公司;
发行人
三门峡崤
云信息服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V10.0
限公司;
发行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编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取得方式
号
三门峡崤
云信息服
政务 OA 协同办公管理系统
V1.0
限公司;
发行人
成都市龙
泉驿区行
智慧办公软件[简称:智慧
办公]V1.0
局;发行
人
成都市龙
泉驿区行
龙泉服务软件[简称:龙泉
服务]V1.0
局;发行
人
青海省政
务服务监
青海政务服务青松办软件
[简称:青松办]V1.0
局;发行
人
常德市行
常德市政务服务 APP 软件 政审批服
[简称:常德政务]V1.0 务局;发
行人
青海省政
务服务监
青海公共资源青易办软件
[简称:青易办]V1.0
局;发行
人
新点 BIM 5D 算量[安装]软
件 V3.1
新点 BIM 5D 算量[土建]软
件 V3.1
新点智慧住建移动应用平
台软件 V9.0
新点智慧住建大数据管理
平台软件 V9.0
新点智慧住建数字建管平
台软件 V9.0
新点智慧住建数字城建平
台软件 V9.0
新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
统软件 V9.0
新点水利造价软件[简称:
新点水利]V11.0
新点 BIM5D 协同平台软件
V9.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编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取得方式
号
新点咨询机构业务管理系
统软件 V9.0
新点投标质量管理软件
V9.0
新点 CA 签章融合交叉互认
系统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
统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
标系统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评
标系统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管
理系统软件 V7.1
新点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软
件 V7.1
新点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管
理系统软件 V7.1
新点大数据智能分析支撑
平台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
督平台软件 V8.0
新点电子交易平台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
统软件 V8.0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
务平台软件 V8.0
新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软件 V8.0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管理系统软件 V8.0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用户网
上办事系统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智
能化总控系统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专家管
V7.1
新点国有产权出让交易系
统软件 V7.1
新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出让交易系统软件 V7.1
新点限额以下基础设施和
公共事业平台软件 V7.1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
管系统软件 V7.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编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取得方式
号
新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
务系统软件 V7.1
新点高校采购平台软件[简
称:高校 e 采]V7.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主要
计算机网络域名如下:
序
持有人 网站名称 网站首页 审核时间 备案号
号
www.bqpoint.com,w
苏 ICP 备
www.bqpoint.cn
萍乡市政府采购网 苏 ICP 备
上商城 10206980 号-12
www.bimcloud.cn,w
苏 ICP 备
n
www.ybpoint.com,w
苏 ICP 备
ybpoint.net
新点电子交易平台 www.lnjypt.com,ww 苏 ICP 备
(辽宁版) w.lnjypt.cn 10206980 号-10
苏 ICP 备
钟祥市招投标信息 苏 ICP 备
网 10206980 号-6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 苏 ICP 备
有限公司 10206980 号-1
苏 ICP 备
(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汽车等运输工具,服务器、电脑、
投影仪、存储器等电子设备。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上述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受让、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
有权或使用权,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外,其他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
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
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核查,发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2009)第 040044 号的土
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为发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年 8 月 14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上述土地、房产抵押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在其财产中未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房产租赁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房产
租赁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座落 租赁期限
(m?)
深圳市科林源实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2020.2.1-2023.
分公司
济南市中区顺河街街 66 号银 2020.3.9-2021.
座晶都广场 1 号楼 809 室 3.8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汪家墩
室
四川省锦城艺术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 61 号 2018.12.28-20
宫 锦艺大厦 11 楼 1/2/3 号 21.12.29
南宁市城市建设 南宁市广园路 17 号福兴园北
司 号房、南楼二层办公室
南昌市青山湖区恒茂梦时代
国际广场 2 号写字楼
新点软件南 2016.9.1-2021.
昌分公司 8.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49 2018.10.8-202
号 1 号楼 6 层 14 号室 0.10.7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49 2018.10.8-202
号 1 号楼 6 层 15 号室 0.10.7
浙江多方企业管 拱墅区申花路 33 号汉之昀商 2020.3.9-2022.
理有限公司 业中心 1 幢 609.610.611 室 3.17
上海生庚物业管 新点软件上 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 877 号 1 2019.2.3-2021.
理有限公司 海分公司 号 406/408/410/412/415 室 2.2
新华人寿保险股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18 号中 2018.6.4-2021.
润大厦 A 座 23F 6.3
分公司
长沙市人民东路 58 新三诚大 2018.12.1-202
厦 1705 1.11.30
长沙市人民东路 58 新三诚大 2018.12.1-202
厦 1703/1704 1.11.30
安徽博微广成信 新点软件安 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 号、间 2018.7.7-2021.
息科技有限公司 徽分公司 数 10 间 7.7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2019.2.11-202
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明路
A 座 13E 室
西安市高新区金桥国际广场 2020.3.1-2020.
南京市雨花区郁金香路 36 号
江苏国泰紫金科 2019.1.1-2023.
技发展有限公司 12.31
及 5 楼部分房屋
福州市鼓楼县鼓东街道五四 2020.6.15-202
路 158 号环球广场 7 层 06 室 2.6.14
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广场 2020.1.1-2023.
B8A1813/B8A1814 1.1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园 2019.9.18-202
硬件三区 8 号 0.9.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温泉县天宝房地
博乐市南城区北京南路 15 号 2019.11.5-202
隆泉大厦 0.11.4
公司驻博办事处
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湖区林
商务区项目金融城 11 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我
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承租房产未办
理房屋租赁备案。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书不会影响租
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
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部分资产的权属人尚未完成股份公司更名),不存
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
大法律瑕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
重大合同(定义如下):
实际
序 合同价款 签订
合同名称 合同当事人 合同内容 履行
号 (万元) 时间
情况
遵义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电子交
电子交易智能
遵义市公共 易智能化综合管
化综合管理平 正在
台建设项目合 履行
心 采购、安装、调
同书
试、培训、维护
等工作
中共呼和浩
智慧纪检监察系 正在
统建设 履行
查委员会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外签订的尚在履行中的主要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价
签订 实际履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当事人 合同内容 款(万
时间 情况
元)
ODM 加 工 协 上海瀚泰精密件 采购产品
议书 有限公司 及服务
金森数码产品
采购产品
及服务
司
ODM 合 作 协 上海信颐信息技 采购产品
议书 术有限公司 及服务
CCC 认 证 产 研华科技(中国) 采购产品
品ODM协议 有限公司 及服务
CCC 认 证 产
长沙音之圣通信 采购产品
科技有限公司 及服务
协议书
CCC 认 证 产 苏州长鼎兴智能 采购产品
品ODM协议 科技有限公司 及服务
厦门哲林软件科 采购产品
技有限公司 及服务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最高额用信合同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债务人 合同编号 授信银行 有效期限 用信额度 担保方式
中国银行股份 张国用(2009)第
港分行 上房屋建筑物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重大合同均为正常经营中发生的,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所签订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
定及可撤销的情形。上述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执行人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大额的(系指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收、应付
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往来,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成立以来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新点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前身新点有限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除上述增加注册资本外,发行人及其前身新点有限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等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除前所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国有股权变动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前身
新点有限的上述增资行为履行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增资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收购新点网络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购新点网络的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之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进行其他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关于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
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参加了会议。经参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大会通过了《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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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变更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立董事,同时将公司章程董事会人数由 5 名变更为 7 名。
于制定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发行人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上市规则》的规定,重新制定了《公司章程》,重新制定后的《公
司章程》(草案)将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后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程序上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草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
修改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重新制定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将在本次发行
上市之后实施。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
的事项,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
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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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将该章程作为
发行人上市后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
该章程与发行人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司章程相比增加了部分只适用于上市公
司的条款,其内容已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正文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实质性修改,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的注释部分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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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
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董事会是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
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曹立斌担任;其余 3
名董事会成员分别为黄素龙、李强、何胜旗;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孙卫权、周洪
斌、顾莉莉。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聘有董事会秘书 1 名,由戴静蕾担任。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
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
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为张竺斌,另外两名监事为吴健、李强(女),
李强(女)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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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现任总经理由黄素龙担任;聘有副总经理 3 名,分别由李
强(男)、朱明华、朱斌担任;聘有财务总监 1 名,由季琦担任。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而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向总经理
负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
关制度。
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提
案、表决程序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表决程序及独
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
《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范制度系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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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来,依据《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自股份公司设
立以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董事会会议 4 次,监事会会议 2 次。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资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重大授权有:
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授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和授权”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发行人董事会、总经理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权限。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
现行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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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诺;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成员 3 名;公司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
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机 构 姓 名 职 务
曹立斌 董事长
李强(男) 董事
黄素龙 董事
董事会 何胜旗 董事
孙卫权 独立董事
周洪斌 独立董事
顾莉莉 独立董事
李强(女)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吴健 监事
张竺斌 职工监事
黄素龙 总经理
李强(男) 副总经理
朱明华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朱斌 副总经理
季琦 财务总监
戴静蕾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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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者;
(3)没有担任过被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没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没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无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者;
(7)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者;
(8)无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者。
理由董事李强(男)兼任外,董事会其他成员均不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
分治原则,发行人现任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变动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报告期初,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为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吴健、
张健,其中曹立斌担任公司董事长。
(2)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为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男)、何胜旗、
孙卫权(独立董事),新成立的董事会选举曹立斌担任公司董事长。
(3)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
会选举周洪斌、顾莉莉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董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报告期内少量董事的变换系由于股东个人原因和公司治理(换届选举)的
实际需要而发生变化。发行人近两年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1)报告期初,发行人不设监事会,监事为李强(女)。
(2)2020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张竺斌为第
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健、李强(女)为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新成
立的监事会选举李强(女)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监事的选举与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
(1)报告期初,黄素龙为总经理,李强(男)、朱明华和朱斌实际作为公司
副总经理参与公司管理工作。
(2)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素
龙为总经理,李强、朱明华、朱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季琦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戴
静蕾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和聘用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任免和聘用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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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核心技术人员 7 名,分别为李强、徐国春、
周剑峰、袁勋、陈洲、徐健和潘宇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孙卫权、周洪斌、顾莉莉的基本情况如下:
(1)孙卫权,1993 年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原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现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所长。
(2)周洪斌,2009 年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任沙洲职业工学院电子信息工程
系教研室主任。
(3)顾莉莉,2014 年毕业于同济大学,现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专
职律师。
发行人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目前设独
立董事三名,达到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在《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中设定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的条款,上述制度及任职资格和
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都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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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的辅导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验收并回答了中国证监会苏州监管局的询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的辅导
机构国泰君安已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报送辅
导备案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已于 2020 年 7 月对发行人的
上市辅导进行了验收。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30214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收入 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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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
房产税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 1.2%、12%
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20%、15%、10%
注 1:公司智能化工程类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费附加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政策执行。
注 2:发行人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减按 10%计征;子公司苏州新点 2017 年至 2018 年
所得税税率按 25%执行,2019 年至 2020 年 3 月所得税税率按 15%执行;子公司一点智慧软
件报告期内所得税税率为 20%;其余子公司所得税率按 25%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00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6]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2]27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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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公司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要求,公司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2001776),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为 3 年,公司
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3 月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的
优惠税率。
(3)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税务
局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32005093),子公司苏州新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为
度、2018 年度仍按照 2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4)2017-2020 年 3 月,子公司一点智慧软件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10%。根据《财政部税
务 总 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8]77 号),其 2018 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其所得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10%。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实际税率 5%。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重大(指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补
助)如下:
受补助单位 拨款内容 拨款单位 拨款依据 金额(元)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
发行人 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的通知》(财税 69,580,054.60
总局
[2011]100 号)
《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工
软件和集成电路 张家港市财政局、
业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
发行人 产业发展扶持基 张家港市经济和 3,000,000.00
金的通知》
(张财企
金 信息化委员会
[2017]23 号)
《关于下达 2016 年第二
江苏省财政厅、江 批省级现代服务业(其
省级现代服务业
发行人 苏省发展和改革 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 1,000,000.00
引导资金
委员会 金的通知》
(苏财建
[2016]271 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
发行人 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的通知》(财税 58,957,710.79
总局
[2011]100 号)
《关于下达 2017 年度企
企业研究开发奖 江苏省财政厅、江 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
发行人 1,000,000.00
励 苏省科学技术厅 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苏
财教[2017]192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发行人 增值税即征即退 55,423,929.08
总局 政策的通知》(财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1]100 号)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第
第二批省级工业 二批审计工业和信息产
发行人 和信息产业转型 江苏省财政厅 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 2,000,000.00
升级专项资金 标的通知》
(苏财工贸
[2018]419 号)
《关于拨付 2018 年度绿
软件和集成电路 张家港市财政局、
色发展等工业经济扶持
发行人 产业发展扶持基 张家港市工业和 2,000,000.00
资金的通知》(张财企
金 信息化局
[2019]28 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
发行人 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的通知》(财税 8,101,218.09
总局
[2011]100 号)
《关于下达 2019 年审计
江苏省财政厅、江 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
省级现代服务业
发行人 苏省发展和改革 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 1,240,000.00
引导资金
委员会 知》(苏财建[2019]161
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
苏州工业园区劳
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
发行人 稳岗补贴 动和社会保障局、 1,045,722.78
题的通知》
(张人社发
财政局
[2019]41 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所享受的上述政府补贴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所属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欠税、逃税和其他重大
税务处罚记录,未因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近三年来一直依法纳税,不存在逃、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亦
没有受到过有关税务部门的相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一
直专注于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均不直接从事生产制造行为。发行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
活动亦不涉及环境污染情形,不涉及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质量技术认证体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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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认
其建立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认
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符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有效期
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本所律师经核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局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
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期间,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行政处罚,该行为
非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此以外,新点软件不存在
违反有关国家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
存在违反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规范监督与行政管理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因业务需要,发行人外地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员工在
当地工作并居住,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跨省统筹方面的障碍,员工希望在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保障员工享有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发行人通过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智
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代理机构为部分员工在实际工作地或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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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苏州新点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无拖欠情况;截至目前该公
司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罚。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新点软件
(包括新点网络)为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0 起。
点网络结算数据无欠费。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新点软件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
我单位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新点网络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
我单位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形。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本局行政处理、
处罚。
证明开具之日,新点软件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异地代缴社保、住房
公积金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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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 25%,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募投项目类型 募投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建设周期
总投资
基于 AI、大数据的新
底层技术研究 20,968.65 20,968.65 3年
点应用开发底座
智慧招采软件 下一代智慧招采平台
平台升级 研发项目
“放管服”智慧一体化
平台研发项目
跨区域、跨部门政府数
智慧政务软件
字治理大平台研发项 20,472.69 20,472.69 3年
平台升级
目
“聚通用”智慧政府大
数据管理平台
数字建设软件 住建监管服务云平台
平台升级 项目
基于新技术的智能化
智能化硬件设
设备及应用平台升级 20,013.94 20,013.94 3年
备升级
项目
新点软件中央研究院
总部研究中 70,000.00 50,000.00 3年
项目一期
心、区域运营
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
中心建设 37,000.00 37,000.00 3年
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60,968.42 60,968.42 -
合计 310,000.00 29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相关备案手续(补充流动资金除外)。
(二)本次募集资金涉及的合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获取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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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
作。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技术转让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说明和发行人之《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
发展规划如下:
未来三年,发行人将继续保持在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设三个细分领
域的研发投入,并且不断深化产品和服务结构,持续保持并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投入:
首先,公司希望成为智慧城市的重要参与者,提升招标采购领域的智慧化程
度,减少交易摩擦和成本;帮助政府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智慧化社会治理;帮助
企业实现智慧化管理及运营。
其次,公司未来希望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助力者,利用公司在大数据、智
能分析等领域的技术优势,为政府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的战略任务提供全生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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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智慧化整体解决方案。
最后,公司未来希望成为政府及企事业数字化转型的引路人,提供政府及企
事业单位数字化过程中的各类软件终端、硬件设备与云端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查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业务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人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诉讼和仲裁指诉争标的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完结的重
大诉讼及仲裁。
(1)2017 年 8 月 18 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作出张市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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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017)003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在网站广告宣传中使用“全
国最大的”内容,属于广告中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九条规定,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以罚款 1 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
凭证,发行人已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了上述全部罚款。
根据张家港市市场监督局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
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行政处罚,该
行为非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019 年 11 月 15 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发行人作出张公(东莱)行罚
决字(2019)577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开办的新点 BBS 论坛在运用
过程中疏于管理和维护,制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导致网站上出
现大量违法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处以罚款 1 万元。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发行人已向张家港市公安局缴纳了上述全部罚
款。
就上述违法行为,张家港市公安局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证明文件,确
认发行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
此项处罚情节轻微,已整改完毕。除此以外,该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
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20 年 4 月 3 日,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新点网络作出宜招罚决
[2020]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点网络派驻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员工在
宜兴市医疗中心机电安装工程评标过程中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违反了《电
子招投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处人
民币 10,000 元的罚款。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
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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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规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
定,
的罚款。
”新点网络本次行政处罚属于法定处罚幅度范围类的最低档次中最低罚
款金额,且不构成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人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人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犯罪记录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公司所在地公
安部门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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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作了审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
册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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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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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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