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21-060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二十三次董事会
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相应修订,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股 东 大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 。董 事 长 不 能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副 董 事 长 主 持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副 董 事 长 主 持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 ,监 事 会 应 当 及 时 召 集 和 主 的 ,监 事 会 应 当 及 时 召 集 和 主
连 续 9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连 续 9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持 有 公 司 10 %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 会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主 持 。监 大 会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主 持 。 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主 持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主 持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半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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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主持。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会 议 主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会 议 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经 现 场 出 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经 现 场 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过 半 数 同 意 ,股 东 大 会 可 推 举 过 半 数 同 意 ,股 东 大 会 可 推 举
一 人 担 任 会 议 主 持 人 ,继 续 开 一 人 担 任 会 议 主 持 人 ,继 续 开
会。 会。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设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立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责。董事为自然人。 负责。董事为自然人。
董 事 会 由 15 名 董 事 组 成 , 董 事 会 由 15 名 董 事 组 成 ,
其 中 设 董 事 长 1 人 ,副 董 事 长 其 中 设 董 事 长 1 人 ,副 董 事 长
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法律、 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要求。 的要求。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或 者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但 兼 或 者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但 兼
任公司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任公司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总 计 不 得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董 事 总 数 的 1/2。 超 过 公 司 董 事 总 数 的 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董 事 由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不 超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不 超
过 3 年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可 以 过 3 年 。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可 以
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
除非是任期届满的董事 除非是任期届满的董事
( 或 经 董 事 会 推 选 ), 有 关 提 ( 或 经 董 事 会 推 选 ), 有 关 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 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
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 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
面 通 知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面 通 知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由 全 体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由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选 举 和 罢 免 ,董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选 举 和 罢 免 ,董
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不超过 3 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不超过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年,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 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
何 任 期 未 届 满 的 董 事 罢 免( 但 何 任 期 未 届 满 的 董 事 罢 免(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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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 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
要 求 不 受 此 影 响 )。 要 求 不 受 此 影 响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计 算 ,至 本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届 满 计 算 ,至 本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届 满
时 为 止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未 及 时 时 为 止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未 及 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董 事 长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董 事 长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施情况; 施情况;
权。 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 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
代行其职权。 代行其职权。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副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协 助 董 事 长 工 作 ,董 事 董 事 长 协 助 董 事 长 工 作 ,董 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务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 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
务。 务。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 主 持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和 主 持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副 董 事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副 董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除对上述条款修改及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文字予以校正外,其他条款内
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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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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