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1-079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226 万股,本次授
予 193 万股,本次授予后剩余部分不再授予。
?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2.90 元/股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尔斯”)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3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
子公司):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含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133.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41,058.19万股的2.76%。其中首次授予907.50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058.19万股的2.21%;预留226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058.19万股的0.55%,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
总额19.94%。
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9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实际授予过程中,
弃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40万股,合计134.4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同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26万股不变,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由1,133.50万股调整为999.10万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
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5%
首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
首次/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16%
注:“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准。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
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系数:
绩效评分(S) 80≤S 70≤S<80 60≤S<70 S<60
个人系数 100% 80% 65%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
事已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5日,首
次登记限制性股票773.10万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86万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5月
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
求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的请求。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预留授予条件
已成就,将以人民币2.90元/股的价格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3万股,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明
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出具审
核意见。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
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
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股。
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公司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核心骨干人员(13 人) 106 46.90% 0.26%
合计 193 85.40% 0.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年 2 月 28 日进入转股期,上表中“目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总股本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将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193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2.90元/股。
本激励计划原约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6万股,剩余未授予的33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
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授予价
格为 2.90 元/股,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
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
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由于授予日在本次董事会召开日之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无法预计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故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测算暂按照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
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
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
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九、本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
工作,以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推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1年11月1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并同
意以2.9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1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
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1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
象授予1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哈尔斯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