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襄阳长
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
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
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
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和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
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为限。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
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同一关联自然人或同一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本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如属下列
情形,该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法人任职或拥有对关联法人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
等企业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事项;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
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章 会议的审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六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
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
解释有关情况。
第八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一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四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四十四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对
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七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回避表决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第四十九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第五十三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先签署本人的姓名,再注明“代 XXX 董事”。董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