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由国泰君安承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保荐
机构对聚合顺拟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9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7,888.7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556,153,35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9,768,551.44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506,384,798.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98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
二、募投项目及实际使用情况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 累计投入募 累计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号 金投资 集资金金额 资金占比
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
流动资金
合计 52,243.46 50,638.48 38,739.13 /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
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年产10万吨聚酰胺6切片生产项目”和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具体如下:
变更前预计达到可使用状 变更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
序号 项目名称
态日期 态日期
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
生产项目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
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是公司现有业务的扩产和补充。项目计划
建设 3 条生产线,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日,其中 2 条生产线已
经建设完毕并顺利投入生产,第 3 条生产线的土建和设备购置安装已经基本完成
并投入试运行。由于部分海外进口设备的调试和部件更换所需时间延长,致第 3 条
生产线所需的试运行时间长于预期,使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整体未
完全达到可使用状态。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进展情况,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经审慎考量,公司拟将“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受新冠疫情防控以及项目拟建土地规划调整的影响,项目建设主体工程施工进
度未能达到预期。经审慎考量,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上述延期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公司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在确保募投
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所作的估计,如实际建设时间有所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相
关程序并进行公告。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
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
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项目实施,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
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3 月,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
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3 月,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聚合顺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 晋 陆 奇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