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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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鹏辉能
源”)拟发行股份购买吴爱深、罗新耀和佛山市华飞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华飞达)持有的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科技”)24.08%
的少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夏信德,本次交易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根据标的资产预评估情况,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的孰
高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的孰高值均未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 50%,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说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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