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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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加强公
司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的管理,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对外投资时,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
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
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
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的选拔、推荐、日常工作交接,由公司相关业务/
职能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垂直管理部门”);外派人员的任免、
薪酬、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外派人员代
表公司表决、协调处理派驻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归口负责。上述管理事项统一报送公司董事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
 第四条 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
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派人员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
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
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和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
员;
 (三)曾经由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的人员;
 (四)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七条 外派人员人选由相关部门会同公司证券投资部,按照上述任
职条件拟定初步选派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出具外派人员任免、推荐文件,向派驻企业推荐。
 第八条 外派人员选派方式主要有:直接委派、内部竞聘和外部招
聘,按照公司和派驻企业的聘任制度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外派人员实行任期制,具体任期按照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任期届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变更
外派人员。
 第十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
作为第一责任人(报告人),负责向公司职能部门提交本办法要求的各
项书面报告和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及时变更外派人员:
 (一)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二)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
失;
 (四)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其不能胜任相关职务;
 (五)出现其他事项可能影响被外派人员正常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外派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
职和责令辞职,并依照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外派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
现任职务。
 (二)引咎辞职是指外派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再担任现职,由
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公司根据外派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
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者,给予免职。
 (四)外派人员提出辞职,需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选派程序,
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卸任时,需办理工作交接,对公司及派驻企业商
业机密和核心技术继续负有保密义务。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可依
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忠实执行公司
各项决议,及时了解派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并根据派驻企
业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参加或列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会议等,代表公司行使相应职权,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派驻企业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外派人员应在知道相关事
项时,第一时间向垂直管理部门汇报。如下重大事项若构成筹划中的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外派人员也应在第一时间向垂直管
理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最迟在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
会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做
出报告,经证券投资部会同垂直管理部门进行分析、初审后,报公司董
事长办公会审议并出具表决意见。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派驻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制定或修订;
 (二)派驻企业章程的修订;
 (三)派驻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四)派驻企业股东股权转让;
 (五)派驻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六)派驻企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派驻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清算、破产等事项;
 (八)派驻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九)派驻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派驻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派驻企业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融资(含银行借款)、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
 (十二)派驻企业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
 (十三)派驻企业的重大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
 (十四)派驻企业金融或衍生产品投资(但若该等业务为所投资企业
主营业务的除外);
 (十五)派驻企业业务模式、经营战略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派驻企业资产核销、重要的资产的转让、出租、许可使用等
事项;
 (十七)派驻企业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派驻企业重要人事任免、薪酬分配方案;
 (十九)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议案;
 (二十)其他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外派人员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针对上述重大事项,外派人员应严格按公司董事长办公会
的书面批复意见进行表决;对会议追加的临时议案,外派人员须及时向
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并批复表决意见后,根
据书面批复意见进行表决。
 外派人员在参加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会议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决议及本人的表决情况报送公司证券投
资部备案,由证券投资部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除报告以上重大事项外,外派人员还应严格执行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制度》《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和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将子公司重大信息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及
时、完整、准确地反馈,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应及时了解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根据各自职
责每季度向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作一次简要汇报,每半年作一次书面详
细汇报,每年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应督促派驻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
制度;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议要求对派驻企业有关问题作出解
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外派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
司的检查;外派人员对所上报的派驻企业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应当协助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等职能部门督促派驻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
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制订派驻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
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年终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会同财务部、证券投资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参照下述依
据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评议确定。
 (一)执行公司意见、决定及依法履职的情况;
 (二)履职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方案、措施等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效
果;
 (三)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依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报告及材料的情况;
 (五)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以适当进行奖励,对获
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应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具体由公
司董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由于外派人员的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
公司财产的,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
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派人员泄露公司和派驻企业商业秘密的,给予相应的
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人
员外派及管理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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