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重组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收到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进行
了认真的审阅,现对该等议案所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 攀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