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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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公司”)2021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华中数控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暨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为满足子公司武汉华数锦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数锦
明”)开展经营活动和日常生产办公的需要,武汉华数锦明拟与关联方武汉卓尔
航空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航空城”)签订《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
租赁合同》,拟租赁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临空经济区示范工业园内临空西
街与临空北路交叉路口东北处的工业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其中租赁的2号
厂房建筑面积为31,318.18平方米,5号宿舍楼建筑面积为5,166.5平方米,建筑面
积合计为36,484.68平方米,租赁期为七年,预计租赁期内2号厂房及5号宿舍楼的
租金为4,709.16万元,物业费为410.25万元,合计金额为5,119.41万元。
  卓尔航空城是公司控股股东卓尔智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智造”)
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卓尔航空城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奇凌先生、关联监事范
晓兰女士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动机、螺旋桨)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航空运营支持服务;航空商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卓尔智造持有卓尔航空城 100%股权,公司与卓尔航空城受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卓尔航空城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履约能力分析
  卓尔航空城作为公司关联法人,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具有良好履
约能力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是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临空经济区示
范工业园内临空西街与临空北路交叉路口东北处的工业厂房(2 号厂房)、宿舍
楼(5 号宿舍楼)及配套设施,卓尔航空城为其合法所有权人,产权人已在 2 号
厂房上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湖北银行,除此之外,上述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
施不涉及其他质押、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方):武汉卓尔航空城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武汉华数锦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空北路交叉路口东北处的工业厂房(2 号厂房)、宿舍楼(5 号宿舍楼)及配套
设施。
为 5,166.5 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 36,484.68 平方米。
日;5 号宿舍楼租赁期为 7 年,起租日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其中 2 号厂房装
修免租期为 2 个月,5 号宿舍楼装修免租期为 3 个月。
第 4-6 年按人民币 20 元/平方米/月计算,第 7 年按人民币 22 元/平方米/月计
算;5 号宿舍楼自起租日起前 3 年按照人民币 15 元/平方米/月计算,第 4-6 年按
人民币 16.5 元/平方米/月计算,第 7 年按人民币 18 元/平方米/月计算。上述
租金标准为含税价。
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以后年度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于租期开始前 10 日支付;
年度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于租期开始前 10 日支付。
万元(?500,000)整。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结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甲
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部审议程序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同地段的市场公允价,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
定价,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为满足新能源动力电池设备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提升
公司在该业务板块的产能,扩大新能源动力电池智能产线装备的市场份额,公司
于今年 8 月份启动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高端装备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武汉
华数锦明,注册资本 1 亿元,主要业务聚焦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装备智能生产
线的应用集成、工厂级物流系统、工厂级包装系统和智能软件等领域的智能制造
装备业务。为了尽快实现投产,公司依托卓尔航空城在武汉市黄陂区卓尔宇航工
业园内现有的厂房并对其进行改造,计划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固定资产建设,以保
证项目尽快实现投产。
  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租赁价格以同地区价格水平为参考,符合市场定价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交易。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12.95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子公司武汉华数锦明与关联方卓尔航空城签订《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
施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
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武汉华数锦明开展经营活动和日常生产办公的
需要,属正常商业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公平、合理、
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武汉华数锦明经营活动和日常生产办公的需要,
且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
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
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子公司签订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
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子公
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欢                 何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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