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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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力合科创        公告编号:2021-063 号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
              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
人出资 200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市力合光明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光明基金”),
基金规模 20,000 万元,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光明基金委托公司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力合科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2307)作为
基金管理人。
  本事项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与本交易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光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A1A2 栋 A1 栋 1301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
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深圳力合泓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投资兴办实业(不含限制项目)。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0.33%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备案编码为:SS6948。
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一职,构成关联关系,深圳力合泓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资产 87,445.57 万元,净资产 86,226.75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80.28 万元,净利润-1,336.01 万元。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深
圳力合泓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资产 97,560.35 万元,净资产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暂定名,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20,000
金进度,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一次性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的 100%。
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 2 年。
式退出。
  投资期内,管理费计费基数为管理费计费起始日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扣
除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
  退出期内,管理费计费基数为合伙企业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为避免疑
义,
 (a)应包括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已承诺出资的金额,
                        (b)应扣减部分退出变
现的投资项目已变现部分的投资本金);
  管理费的计费费率为 2%/年;合伙企业进入延长期的,合伙企业无需向基金
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四、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和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 7 名委员组成,投委
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委会 4 名委员表决同意为有效决议。涉及投委会委员的
关联交易事项,必须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且须经合伙人会议非关联方一致同意
后方为有效决议。
  (二)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合伙
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
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
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
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普通合伙人。
  (4)合伙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它权利以及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
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3)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权限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
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4)合伙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它权利以及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三)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和项目“即退即分”的分
配原则。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下述原则及顺序进行分
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分利。
  (1)有限合伙人投资成本返还:可分配收入按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给所有有限合伙人,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
  (2)普通合伙人投资成本返还:如有剩余,再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
至普通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
  (3)优先回报分配:如有剩余,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
全体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每年 6%(单利,每年按 365 日计)计算
的金额;核算年化收益率的期间自出资实缴缴付至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至相
应出资被全体合伙人收回之日止;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如因某一合伙
人进行有限合伙份额转让、账号变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该合伙人各期分配资金
延迟到账的,以正常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收到该期分配资金之日为资金使用年限的
计算截止日(下同);
  (4)超额收益部分分配:在支付完毕全体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及优先回报
后,若有剩余(以下称为“超额收益”),则普通合伙人作享有超额收益的百分之
二十(20%)的收益分配权,即超额收益的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
人;剩余百分之八十(80%)的超额收益应由本合伙企业按照全体合伙人在超额
收益分配时的实缴出资比例对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即超额收益剩余百分之八十
(80%)按分配时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四)公司对该基金拟投资项目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其他说明
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公司将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六、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投资孵化服务是公司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构成创新孵化
体系的重要内容,公司本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创
新孵化的成功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存在的风险
施过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将面临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
基金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
防范、降低相关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
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年初至本公告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子公司与深圳力合泓鑫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投资孵化服务能
力,有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科技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完成后将纳入公司
合并范围,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投资孵化服务能
力,有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科技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完成后将纳入公司
合并范围,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且该基金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经营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
  同意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
出资不超过 9,900 万元发起设立深圳市力合光明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该基
金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经营风险可控。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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