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0,905 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78.03/股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
职,依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并根据 2020 年利
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法律意见书等
相关文件。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监事会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合法
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同意的核查
意见。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监事会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955 股限制性股
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说明
根据《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激励对象离
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
过错被公司解聘等)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因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
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
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
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80.03 元/股。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向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
(含税)。
综上所述,本次回购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件
股份
无限售条件
股份
股份总数 120,314,955 100.00% -10,905 120,304,050 100%
四、 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应限制性股票涉及的股
份支付费用将予以转回,对与前述回购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计
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
司核心团队仍将勤勉尽职,力争实现业绩目标。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应对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此外,公司依据
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以 78.0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
述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审议程
序、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对应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因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定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
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