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关
简
称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于
:
大 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参
激
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
告 励
编
号 重要内容提示: 对
:
制 ? 限
性 ? 限
制
授
予
股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性
制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票
股
性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预
票
股
《
留
预
票
关 一
留
授
于
、
授
予
向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年
日
予
价
激
月
: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数
格
励
日,
年
量
:
对
通
月
:
元
象
过
日
万股
股
授
了
、
予
《
公
年
关
司
、
度
于
在
年
、
限
大
公
月
年
制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参
司
日
月
性
林
内
,
审
股
医
部
公
议
票
药
对
司
通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激励计划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等事项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
团
股
、
份
年
有
月
、
限
日
年
公
,
月
司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
日,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司
《
披
关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露 根
于
《
调
据
大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整
《
参
公
大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林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司
参
医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林 、
《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
药
股
医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份
药
团
有
集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限
团
份
公
股
利润分配的情形;
有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司
份
限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年
有
公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度
限
司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
公
关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制
司
于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性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股
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励
票
对
激
象
励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
计
划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的
、
预 2、授予数量:60 万股。
授
留 3、授予人数:22 人。
予
授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09 元/股。
日
予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年
件 27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
月 日。
已
登
经
记
成
完
就
成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之
同
日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
意
起
注销。
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个
定
月
如下表所示:
以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 自
年 解除限售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预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
月
担保或偿还债务。 留
自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解除限售 授
预
红利、 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予
留
授
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记
予 22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日 完
姓名 登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目前股
为 成
记
之
完
预 日
成
留 起
之
个
日
授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
彭广智 财务总监 0.90 0.27 0.001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21 人) 59.10 17.71 0.075
合计 60.00 17.98 0.07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注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以
解除限售期
年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营
以
解除限售期
业
年
“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收
营
入
业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为
收
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
基
入 由公司按授予价
数
为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基
数
营
,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业
年
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
收
营
入
业
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增
收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
长
入
率
增
解除限售比例
不
长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低
率
于
不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低
评价等级 优秀 良好 于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
、 经
激
公
励
司
对
核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将按照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成本在股
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公
司
向预留授予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
性股票数量 年 年 年
激 (万股) 用
励
说
对
明
象
: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授
售的情况。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
予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留
若考虑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限
经营效率,
制 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性
股 八、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票 公
司
万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监
股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事
,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
会
授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出
予
上
具
日
市
了
为
公
《
年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
票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
上 九、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所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
述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
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
公
独
司
立
监
董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
事
票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会
、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同
监
排。
意 综
事
公
、
上 十、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单
所
本
独
述
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本
次
或
,
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
预
合
独
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留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预留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
立
定;
限
持
董
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制 特此公告。
有
事
性
上
同
股
市
意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票
公 年
的
司 月 28 日
授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本 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予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次
日
预
为
留
年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