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具体内部审核流
程如下图所示:
保荐代表人、项目人员审慎核查
项目前期调查
部门内部评议
质控部组织初审反馈
项目立项审核
投行业务立项委员会审议
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尽职调查
项目现场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协调及项目管理
项目提交内核 业务部门内部评议
内核部组织审核、质控部验收底稿
项目内部审核 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
投资银行委员会审议
二、立项审核
根据国信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强瑞技术”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
下简称“本项目”)立项申请在取得保荐代表人书面同意意见、由项目组所在的
投资银行事业部十部内部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在 2019 年 8 月 19 日报公司投行业务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申请
立项,质控部组织内控机构审核人员初审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
对该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评估、并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确认后,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确认同意本项目立项。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成员构成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十部对本项目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组建了精干
有效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长,
包括:
姓名 职务 项目角色 进场时间 具体工作情况
保荐代表人、
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组织尽职调查、上市辅导、
张华 项目负责人、 2019 年 3 月
务十部业务董事 审定申请材料和工作底稿等
辅导人员
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保荐代表人、 组织尽职调查、上市辅导、
魏安胜 2019 年 3 月
务十部董事总经理 辅导人员 审定申请材料和工作底稿等
项目协办人、
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作、
钟宏 项目组成员、 2018 年 12 月
务十部项目经理 申请材料制作等
辅导人员
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项目组成员、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作、
刘智博 2019 年 3 月
务十部项目经理 辅导人员 申请材料制作等
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项目组成员、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作、
燕翔 2019 年 3 月
务十部项目经理 辅导人员 申请材料制作等
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
肖玉祥 项目组成员 2020 年 5 月
务十部项目经理 作等
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项目组成员、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工作、
曾少华 2019 年 3 月
务十部项目经理 辅导人员 申请材料制作等
投资银行事业部业
蔡其龙 项目组成员 2019 年 3 月 参与尽职调查工作
务十部项目经理
(二)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保荐代表人张华、魏安胜组织
并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其他项目组成员钟宏、刘智博、燕翔、肖玉祥、曾少华、
蔡其龙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下分别开展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收集和申请材料制作等工作。
本项目尽职调查包括辅导、申请文件制作两个阶段,具体过程如下:
作,辅导人员为辅导人员为张华、魏安胜、钟宏、曾少华、刘智博、燕翔等 6
人。2019 年 11 月 7 日,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
通过 2019 年 11 月到 2020 年 5 月为期 7 个多月的辅导,本保荐机构项目组
成员对强瑞技术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①通过查阅发行人历年
工商资料、章程、高管履历、三会资料及相关内控制度,与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业
务、财务人员谈话,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进行全面调查;②通过查阅行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发行人经营模
式、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
等进行深入调查;③根据审计报告,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等,
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审慎评估。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自 2019 年 12 月起开始制作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2020
年 6 月完成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工作。
在此阶段,项目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结合申请文件制作,对文件涉及
的事项及结论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并取得足够证明核查事项的书面材料。
收到反馈意见后,项目组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即进入现场正式展开对反馈意
见的回复工作,并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针对反馈意见涉及的
问题同步对发行人展开尽职调查工作。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保荐代表人张华、魏安胜全程负责并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其中保荐代表人张
华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和项目进程的推进、组织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项目申报材
料制作与审定核对等;保荐代表人魏安胜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项目申报材料制
作与审定核对、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等。在本次尽职调查中,保荐代表人参与调
查的时间及主要过程如下:
组成员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
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核查,组织制作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2019年3月
至2020年5月,保荐代表人魏安胜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
协调会,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
包括:发行人历史沿革、业务和盈利模式、完善公司治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等。
问题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回复。两位保荐代表人分别采取收集
材料、询问谈话、会议讨论、走访调查、咨询其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企业的相关
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同时指导项目执行人员搜集、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具体过
程为主持中介协调会逐一讨论并落实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并制定完善方案,针对
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其是否会构成发行人上市障碍及有效的解决措施
与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交流,全面审慎的履行了保荐代表人的
工作职责。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保荐代表人张华、魏安胜对本次公开发行全套申请文
件进行了反复审阅和修订,以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强瑞技术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
括:
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
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4月16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
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
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
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0年5月6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
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
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
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核会议审议了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内核委
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申请文件。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
公司内核委员会由38人组成,包括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风险管理
总部发行总监、合规部门负责人及质控、内核、合规、风控专职内控人员,各成
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
内核委员会以内核会议形式工作,由内核部通知召集。与会内核委员就本申
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听取
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内核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核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结论意见提请国信证券投资银
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在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后,内核委员会要求项目组进一步
完善以下问题:
备、并接收部分浩泰华员工的背景,会同会计师、律师充分论证发行人收购强瑞
装备认定为同一控制下收购的合理性、购买好力友设备及接收浩泰华员工未认定
为业务合并的合理性及肖辉、申觉中增资发行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于保荐工作
报告中进行合理披露;
示;
归集准确性。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投资银行委员会
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核会议审议了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内核委
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
审核后要求项目组处理好以下问题:
定性和持续性;
的要求改为先现金收购申觉中和肖辉所持强瑞装备股权,后申觉中和肖辉以现金
向发行人增资的形式)份的商业逻辑、合理性,对财务的影响及运作时间,是否
涉嫌利益输送,是否涉及规避股份支付,确保不构成发行障碍;
影响审查批复且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却已实际投产,请核查其合法合规性,并获
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确认文件。
(二)立项审议情况
经综合分析与评价,认为本项目收益较好,风险可控,同意立项。
二、与盈利能力相关的尽职调查情况
(一)营业收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价格、
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及其走势是否一致。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销
售流程及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和具体原则。保荐机构
通过实地走访、函证客户、查看并收集发行人销售合同、订单、送货单、付款凭
证、记账凭证等方式核查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报
告期内的销售额分月进行了统计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客户及月度销售额大幅波动
的情况,核查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大额应
收账款回款进行了测试,关注回款的及时性。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发行人与其关
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通过调取主要客户的工商档案、访谈销售部门相关人员核
查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保荐机构收集并核对了发
行人订单、送货单、验收对账邮件等单据,通过函证核对,以及现场走访沟通以
核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经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经营的实际
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营业成本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其变动趋势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行
人采购价格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保荐机构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收发存表,对
发行人采购量与发行人产品入库量进行了投入产出分析。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
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重点关注成本核算是否适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
构通过实地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核查,查阅采购合同,关
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及执行情况,参与了
发行人存货盘点的监盘并复核了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存货盘点情况,验证存货的
真实性。
经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适合发行人的实
际经营情况,发行人成本核算准确、完整。
(三)期间费用
保荐机构查对发行人申报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各
月发生额明细表进行了波动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
是否一致,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相符,发行人各部门员工资水平及
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平均水平及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是否存在显著
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期间费用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水平合理,波动情况正常,期间费用核算准确、完
整。
(四)净利润
除执行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核查程序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报告期各期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及其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毛利率、分客户毛利率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行
人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
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保荐机
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政府部门审批文件、银行收款凭证、发
行人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凭证,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核对和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确认真实、准确,会计处理恰当、合理。
三、
《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核对表》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逐条对照《审核关注要点》,现将发行人适用的相关审核要点事项
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的设立情况的核查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发行人不存在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者历史
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情形。
(3)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不存在瑕疵。
(1)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行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
(2)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的核查
(1)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的情形。
(2)发行人设立以来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
(3)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
多的情形。
(4)发行人申报时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引入股东深圳唯瀚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江苏毅达新烁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逸时曾约定对赌
条款,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相关情况。2020 年 3 月,该等对赌条款已
全部解除。项目组查阅了上述股东入股发行人签署的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投资款的支付凭证、解除对赌条款的补充协议等。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述股东约定及解除对赌条款的程序合法合规,对发行人
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等事项不构成不利影响。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各股东之间均不存在约定对赌协议的情况。
(5)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存在瑕疵或者纠纷
发行人历史上股权转让存在 3 次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实际股权转让
价款不一致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相关情况。项目组执行了如下
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资料、增资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纳税凭证和验资报告;访谈了
发行人历史股东,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历史股东的确认函、现有股东填写的《调
查表》。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系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未对发行人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不构成发
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三)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资产收购
事项为收购申觉中和肖辉所持子公司强瑞装备少数股权的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收购事项的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收购的具体原因及合理
性等;发行人已披露子公司强瑞装备的主要财务数据。
经核查,本次收购具有合理性,股权已过户,当事人未对业绩进行承诺并约
定对赌条款,收购后标的公司强瑞装备的业绩情况大幅超过预测数;本次收购不
涉及人员整合事项,收购后强瑞装备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对其完全
控制权;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不涉及控制权的转让;本次收购未
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涉及运行期限要求。
(四)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的核查
易产生新增股东的情形。
(五)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的核查
(六)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报告期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
(七)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的核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
东控制比例达到 30%,但不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公司认
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
(3)
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
人的;(4)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
(5)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
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的核查
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
仲裁事项。
为时任采购经理张险渊于 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合计从 5 家供应商相关人员处收
取好处费 19.9 万元,其中于 2012 年至 2014 年期间分 2 次收取了发行人共同实
际控制人之一尹高斌 5 万元。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险渊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2019 年 9 月 19 日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
执行完毕。
针对尹高斌前述涉诉事项,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走访
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华为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项访谈确认,查阅了尹高斌住所
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开具的证明文件,访谈了尹高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了尹高斌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或被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尹高斌在前述案件中的行为
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和定罪标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会
影响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关系,不会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符合《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6 月前,发行人未
设董事会,发行人《公司章程》未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整体变更前公司执行
董事和经理为尹高斌(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副总经理为刘刚(公司共同
实际控制人之一)。2019 年 6 月,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尹
高斌等九人组成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聘任刘刚等四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项目组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取得并
查阅了相关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全套工商底档、历次三会文件资料。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董事、高管的任职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1)发行人申报时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发行人申报时存在私募基金股东唯瀚投资、毅达新烁、毅达鑫海及疌泉投资,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私募基金股东的相关情况。项目组取得并查阅了
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工商档案、调查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文件,登录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并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均已依法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
登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十)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为王逸、申觉中及肖辉,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了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
价依据等。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相应的增资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
价款支付凭证以及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取得了发行人新增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
相关确认文件,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
的书面说明,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取得了发行人申
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增股东涉及的相关股权变动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
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除新增股东申觉中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和副总经理
外,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的股东资格。
(十一)股权激励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申报时存在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员工持股
计划的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人员变动情况、相关权益定价的公允性、管理模式、
决策程序等内容。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强瑞投资的工商档案、合伙
协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决议文件;核查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强瑞投资中员工的调查问卷;核查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员工与
发行人或其分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核查其任职、离职情况,查阅了员工入股
和退出的相关资金支付凭证;查阅了《审计报告》,检查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费
用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获取并检查发行人确认股份支
付费用的相关凭证。
经核查,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持股平台的设立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发行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
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的情形;强瑞投资历次增资、股权变动确认
股份支付费用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系根据与发行人外部投资者的授予日接近的
投资价格确定,具有合理性,股份支付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审核问
答》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满足《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相关
要求,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十二)员工和社保的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
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应缴未缴的具
体情况及形成原因等。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财
务凭证,了解了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的原因,并对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
金金额对发行人利润总额的影响进行了测算。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涉及的金额较小,如补缴相关费用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
未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已就发行人存在的补缴风险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发行人不会因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任何损失。
(十三)环保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生产过程中
污染物较少,主要污染物为少量废气和粉尘、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固体废
弃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废切削液及噪音等。公司重视生产
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严格按国家标准对污染源和污染物进行防治,符合国家规定
的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标准,未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发行人各项污染物
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充足,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
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四)其他五大安全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行业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项目组已取得了发
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
案、注册或者认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
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证件所需
的条件,截至目前,上述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等,不存在被
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可预见的到期无法延续的风
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
影响。项目组对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进行了检索,同时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所披
露的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初以来新制定或修订、预期近期出台的与公
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不影响公司的经营资质、准入门槛、
运营模式,对所在行业竞争格局无不利影响;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
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十六)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引用付费或定制报告的数据的情形。
(十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核查
发行人结合公司所属行业、产品应用领域、同行业竞争对手数据获得可靠性
等因素,公司选取博杰股份、赛腾股份、科瑞技术三家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项目组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核心竞争力业务数据等方面对发行人
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可比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经营模式相似,具备可比性,可比公司选取的依据充分,选取标准全面、客
观、公正;但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相关情况。
(十八)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的情况。项目组查阅了
报告期各年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函证确认相关客户与发行人的交
易情况,并对相关客户进行了走访和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合作渊源、合作评价
情况等,获取了无关联关系声明;同时,取得了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报告期内已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调查表、员工(包括报告期离职员工)名册,并与相关客户的工商信息进行
交叉比对,排查关联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华为外,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
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因受到美国制裁,华为从 2019 年 9 月开始无法持续获取 5G 芯片,其对公
司的采购需求从 2020 年下半年开始大幅减少,随着荣耀的剥离,2021 年华为采
购需求进一步,公司从华为获取的收入大幅减少,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
示相关风险。
针对报告期新增的前五大客户,项目组除履行了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外,还
补充进行了穿行测试、销售回款测试、控制测试等,核查了报告期各年新增的前
五大客户的订单、销货单、客户验收对账单、发票、银行回款记录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
该等客户新增交易的原因为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双方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
关系,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的订单具有持续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来自单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
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与华为的合作情况、对华为销售占比较高的原因、
公司采取的降低对华为销售占比的措施及市场开发现状等,揭示了相关风险。除
履行了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外,项目组对华为的年度招标模式和发行人参与华为
年度招标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检查,对美国对华为智能手机采取的制裁措施进行
了检索和了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虽然公司核心
客户因为受到美国制裁及剥离荣耀业务对公司采购需求大幅下滑,但该等情形不
会使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客户集中度较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发行人已
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客户与供应商、竞争对手重叠相关情况。
发行人存在分别向客户华为、维沃及好力友采购废品、待改制产品、设备(另
有少量原材料及辅料)的情形,项目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序时账、银行流水、
采购入库明细;取得并查阅了相关采购合同;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及采购部门
负责人;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上述单位信息,结合走访和函证,了解交易内容、交
易定价等信息。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华为、维沃及好力友采购产品
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竞争对手裕展精密、智信仪器销售产品的情形,项
目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序时账、银行流水、生产出库明细;取得并查阅了相关
销售合同或订单;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及业务部门负责人;通过公开信息查询
上述单位信息,结合走访和函证,了解交易内容、交易定价等信息。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裕展精密及智信仪器等销售产品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相
关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九)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与存在关联
关系供应商的交易情况。项目组查阅了报告期各年前五大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工
商信息,函证确认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并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走访
或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合作渊源、合作评价情况等;同时,取得了发行人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员工(包括报告期离
职员工)名册、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访谈获取的原股东基本情况,并与相关供应商
的工商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排查关联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均正常经营;除关联方凯运达
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他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关联方凯运达外,不
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
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报告期内,发行
人不存在对某一供应商的依赖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各期新增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针对各期
新增的主要供应商,项目组除履行了主要供应商的核查程序外,还补充进行了穿
行测试、采购付款测试、控制测试等,核查了报告期各年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的
框架合同、入库明细、付款记录等。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新增前五大供应商情况,主要原因为客户订单
结构发生变化,除东莞市沛羽贸易有限公司外(发行人仅 2019 年向东莞市沛羽
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单轴抖动平台产品,2020 年发行人对该产品的需求量减少,
因此未再与该供应商发生交易)。除此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前五大供应
商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具备连续性和持续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较为分散,不存在集中度较高情况。
(二十)主要资产构成的核查
的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
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形。
(二十一)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行
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
(二十二)同业竞争的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的情况。
(二十三)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
金的情形,主要为控股股东强瑞控股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尹高斌分别向发行人小额
借支 7 万元和 5 万元,相关款项均已于 2018 年归还。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了报告期内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
项目组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相关关联方进行了访谈,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
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取得相关的原始凭证、银行流水,核查了关联方资
金拆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已清理完毕,公司内控制
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全体股东确认,不构成违法违
规,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十四)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核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
交易的情况,交易内容主要为发行人代实际控制人转缴税款、控股股东为发行人
代垫租金费用及其他小额借支款等。项目组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相关关联
方进行了访谈,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明细,取得相关的原始凭证、银行流水,核查了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关联
交易均属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合理,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不影响发
行人的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况,不存在
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
肖辉(2017 年入职并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共同出资设立强瑞装备,2019 年 11
月,公司出资收购申觉中和肖辉所持强瑞装备股权。相关情形已在招股说明书中
详细披露。
除此之外,发行人在经营中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共同投资行为。
(二十五)合并范围的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
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情形。
(二十六)重要会计政策的核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产品的收入确认政策。项目组查阅了报告期
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相关合同、协议,了解了产品销售涉及交付、安装调试、验
收的具体要求情况;获取了收入确认凭证,核查是否取得客户验收、是否满足收
入确认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跨期;结合对主要客户实地走访、主要客户询证,以
及穿行测试、截止性测试,核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
础上,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
及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方法合理准确,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
较大差异。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因财政部发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外,
没有发生其他原因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
明书披露了相关内容,发行人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项目组访谈了发行人相
关财务人员,了解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执行情况,了解了会计
政策变更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为执行财政部发
布的新准则,具有合理性和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调节利润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相关内容。项目
组查看了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相关资料,向发行人了解了报告期内发生会计差错
更正的原因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程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
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
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较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况,相关更正信息已恰当披露。
(二十八)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核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情况。项目组核查
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取得相关的原始凭证、银行流水,
核查了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获取并查阅了尹高斌、刘刚的银行流
水,对尹高斌、刘刚及尹正华进行访谈;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转缴税款的凭证单据;
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核查发
行人防范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资金往来
的相关规定的设置情况;了解发行人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并
测试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入与拆出不存在或涉及体外循环或其他利益
输送的情形,涉及少量代垫租金费用等情形已于申报前予以清理和规范,申报后
未发生其他代垫费用情形;发行人相关资金拆借行为申报前已经终止,内部控制
已完善;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资金拆借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执行。报告
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转贷情形。
(二十九)收入的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经销收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外销收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线上销售收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收入季节性波动的情况。项目组查阅了主要客户的销
售合同,向发行人了解了收入分布情况,分析了收入存在季节性的原因。
经 核 查 , 2018-2020 年 公 司 下 半 年 营 业 收 入 占 全 年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游客户通常在 9 月至次年 2 月发布新机型,公司实现收入的时点有所提前,因而
下半年收入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周期明显
短于发行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不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
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一定变化,2020 年公司来源于苹果产业链客户的收入占比为 34.60%。由于苹果
公司通常于每年 9 月(2020 年因疫情推迟至 10 月)发布新机型,公司向苹果产
业链客户销售治具产品等实现的收入较为集中在每年第二、三季度,客户结构变
化等因素使得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收入占比较往年有所提升。
随着疫情的缓和,2021 年苹果公司新品发布恢复至 9 月,富士康等苹果产
业链客户对相关治具产品等的需求高峰期较 2020 年有所提前,公司对该等客户
实现的收入主要集中于第二季度,2021 年下半年公司从该等客户获取的收入将
明显减少,再加上华为采购需求进一步减少,2021 年下半年公司整体收入将出现
同比下滑。客户结构和订单需求的变化可能使得公司 2021 年下半年的收入占比
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不存在大额异常退换货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现金销售和采购金额均较小。发行人报告期内
发生少量的现金销售主要是废品销售,少量的现金采购主要系采购零星物料、办
公用品、食堂用料等。子公司强瑞装备少量的现金采购主要为办公用品、零星物
料等。项目组查阅了现金交易相关凭证,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了现金交易的背
景,核查了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金收付款比例很低,与公司业务模式相匹
配,现金交易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随着核心客户华为采购需求的大幅减少,2020 年以来公司对华为销售收入
大幅下滑。2021 年公司从华为获取的订单继续减少,再加上华为订单主要从 2020
年下半年开始大幅减少,订单与收入确认存在时间差异,该等因素使得 2021 年
上半年公司对华为的销售收入出现同比和环比大幅降低。2021 年 1-6 月公司营业
收入增长约 1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约 20%。公司预计 2021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降幅为 39%至 25%,公司面临着经营业绩下滑的
风险。
为应对华为订单减少的风险,公司提前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应对措施,且取
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公司对非华为客户开拓效果的逐渐显现,2020 年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比 2019 年增加 7,114.42 万元,增幅约为 21%,公司对华为的销售占
比由 87.25%降至 54.72%。2021 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 2,415.71
万元,增幅约为 14%,公司对华为的销售占比降至 18.35%。
随着公司与富士康、立讯精密、智信仪器、捷普绿点等苹果产业链客户及荣
耀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在网络通信业务领域收入的提升,以及对其他重要客户
开拓效果的逐渐显现,未来即使华为智能手机业务进一步收缩,公司仍将具备持
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华为采购需求大幅下
滑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较大金额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
后向客户销售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外协加工
情形。项目组访谈了财务总监,了解了外协采购的会计处理情况;取得了相关财
务凭证,核实了相关会计处理真实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会计处理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会计处理符合《首发业务若
干问题解答》问题 32 的相关规定。
(三十)成本的核查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部分产品的单位成本同比变动存在一定的波动。项目组
了解和评估了公司对成本核算流程中内部控制的设计,通过访谈公司员工及实地
走访公司生产车间,了解公司产品的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了解各物料、能源动
力等流转情况和核算流程,了解员工薪酬核算制度;获取公司报告期月度成本核
算文件,抽取月度成本核算对应的材料领料表、人员工资表,检查费用分摊计算
过程,了解成本核算方法,复核计算生产成本归集、分配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
时将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确定为重要循环进行内控测
试,并将应付账款的完整性及货款流出的真实性,存货的存在性、计价和分摊,
应付职工薪酬的存在性、完整性,成本的准确性的认定节点作为关键控制点,并
执行相应控制测试程序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部分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主
要与产品的销量、订单结构等原因相关,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金额占当期
营业成本比例较大或呈快速增长趋势的情形。
(三十一)毛利率的核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
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情况。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检查了发行人每年获取
的订单情况;检查了发行人参与华为招标的报价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的研发人员
和销售人员;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检查了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情况;分析了发
行人的客户结构;检查并分析了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明细表;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
司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毛利率存在
一定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各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不同、细分应用领域亦不同且均
为定制化产品,不同种类及不同细分领域的设备及治具成本和售价的差异比较
大。发行人整体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平均毛利率,主要原因为产品结构差异(公
司产品以治具为主,而可比公司主要产品均为设备产品)和客户差异等(博杰股
份和赛腾股份的主要终端客户均为苹果,其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比公司毛利率
高出较多)。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存在一定的波动,发行人已在招股说
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
查程序:检查了发行人每年获取的订单情况;检查了发行人参与华为招标的报价
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的研发人员和销售人员;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检查了发
行人的固定资产情况;分析了发行人的客户结构;检查并分析了发行人的收入成
本明细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并销售定制化的治具
和设备产品,产品特点和订单结构以及报价策略的差异是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核心
影响因素,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具有合理性。
(三十二)期间费用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股份
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股份数量、确认股份支付金额的计算过程、会计处
理方式等情况。检查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和计算过程,获取并检查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相关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
及结果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
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十三)资产减值损失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
情形。
(三十四)税收优惠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
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三十五)尚未盈利企业的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最近一期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
(三十六)应收款项的核查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情况。项目组执行了
如下核查程序:查阅了应收账款明细表,核查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询
问了发行人财务部、商务部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
方式、结算周期;获取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主要客户应收账款
明细账,复核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客户期后回
款凭证,复核发行人各期客户分类及其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分类余额,主要客户
应收账款余额、收入金额、销售内容、账龄、期后回款金额等是否正确,分析了
逾期账款形成的原因。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总体情况良好,逾期应收
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较低,对于预期无法收回的货款,发行人已对其
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形。
(3)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未出现大幅恶化的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41 次/年、3.18 次/年、3.17 次
/年和 2.43 次/年,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了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明细表,核
查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了解了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变化情况并分析合
理性。发行人客户主要为华为、维沃、富士康等大型知名客户,一般会对其同类
供应商实行统一、稳定的信用政策,发行人不存在随意改变信用期的可能。经核
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放
宽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已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相关情况,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访谈
发行人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管理票据的模式,获取了票据台账;检查票据
新增和减少情况、记账日期是否与开出收据日期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
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测算了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评估发行
人对应收票据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商业承兑
汇票坏账计提充分,不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
汇票结算的情形,并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不
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
(2)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8 关于应收款项的
相关情形。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检查了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坏
账计提方式,复核了坏账计提的结果,评估了发行人对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是否充
分;检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了解了保理合同相关内容和追索
性质;获取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了解其对于应收款项的
坏账计提方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以应收账款为关联方客户、
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信用风险较低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附有追索
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行人已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坏账计提
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情形。
(三十七)存货的核查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存货余额变动较大的情形。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
查程序:查阅发行人各期存货盘点表,核查发行人各期末存货真实性;了解了发
行人生产流程及成本核算方法;获取发行人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
发出商品明细表;了解和评估了发行人对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
运行情况,并对其进行测试;取得发行人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的明细表,了解
相关存货类别、库龄,复核发行人可变现净值计算过程,以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
算过程是否与发行人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货余额及构成情况不存在异常的情形,跌
价准备计提充分。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存货余额变动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项目组执行
了如下核查程序:通过期末存货的监盘,检查了存货的状况,查看是否存在久置
的呆滞物料;复核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过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和库存
商品较少,占比较低,不存在大额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项目组执行了
如下核查程序:获取了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明细表,对发出商品实施了函证程
序,对未回函的发出商品执行了替代程序:核查发出商品的销售订单、出库单及
签收记录等资料;核查了发出商品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产品从发货至验收确认收入需要一定的周期,
使得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另一方面,发行人主要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并销售
定制化治具和设备,订单分布和出货情况较不均匀,2018 年第四季度、2019 年
第四季度和 2021 年第二季度发行人出货量相对较多,从而使得期末的发出商品
余额较大。发行人核心客户华为的采购需求从 2020 年第三季度开始大幅减少,
而苹果产业链客户的需求高峰期主要集中于第二、三季度,因此 2020 年第四季
度发行人出货量相对较少,年末发出商品余额同比降低。发行人各期末发出商品
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施工余额。
(三十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核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
况;项目组了解了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检查了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访谈了发行人的研发负责人、加工负责人、装配负责人,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相关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之间不具备较
强的匹配关系,主要是因为机器设备的台数不是公司产能的主要制约因素,公司
可以通过外发加工的形式满足客户订单高峰期的加工需求。该等情形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对比具有合理性。
不适用。
(三十九)投资性房地产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性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
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形。
(四十)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核查
产。
资源或客户关系的情形。
(四十一)商誉的核查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商誉事项。
(四十二)货币资金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
账户的情形。
(四十三)预付款项的核查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者对单个供应
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
(四十四)现金流量表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及与当期净利
润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相关情况产生的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及与
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具有合理性。
(四十五)募集资金的核查
发行人已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并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募集资金项目的相关
情况。项目组针对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
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情况,核查募投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相匹配;结合发行人产
能消化能力、资金需求、资金投向等情况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和可行性;核查了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发行人募
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
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改变;发行人募投项目具有必
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
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十六)重大合同的核查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趋势
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项目组取得发行人合同评
审控制程序的相关指引,查阅了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文本,将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进行了比对。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合规,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履
行情况无异常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四、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
(一)个人卡问题
步减少个人卡的使用频率,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个人卡已完全停止使用。会计
师对发行人个人卡事项进行了梳理,将与公司相关的流水对应的交易事项补充入
账并缴纳了相应税收费用。
保荐机构就个人卡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①就个人卡的使用及管理访谈了实
际控制人、所涉及员工及财务部经办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其他个人账户
的情形;②获取了个人卡持有者名下所有账户的银行流水,通过查验交易对手方、
款项性质,结合其个人的说明,对主要流水的性质、用途进行了解与确认;③对
于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流水,秉持重要性原则,核查其与发行人现金日记账的勾
稽关系,确认主要流水对应的交易事项均已入账;④对上述流水对应的交易事项,
有针对性的抽查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原始单据,确认交易发生真实且正确记
录;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将个人卡用于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奖金及报销,同时
存在少量代收款项及支付采购款的情况。2017年,发行人使用的个人卡共三张,
为公司出纳赵省名下的银行账户,相关情况如下:
(1)资金流入情况
项合计547.87万元,流入资金主要为发行人偿还的代垫款项,也包括少量日常转
入款项。
(2)资金流出情况
截至2017年4月,公司已停止个人卡发放工资等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该不规范行为已于2017年12月整改规范,且前述与公
司相关的流水对应的交易事项均已入账并补缴了相应税收费用,上述事项的发生
不会对发行人报表数据构成影响,申报会计师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新烁、毅达鑫海、疌泉投资和王逸,请补充列示上述历次增资原因、定价依据、
资金具体来源、价款支付情况、对赌条款具体内容及解除情况,说明历次增资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项目组答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情况如下:
项目 唯瀚投资 毅达鑫海 毅达新烁 疌泉投资 王逸
入股时间 2018 年 1 月 2019 年 2 月 2019 年 2 月 2019 年 4 月 2019 年 9 月
以 875.00 万元 以各 600.00 万 以现金 以现金 750.00 以现金
从刘刚处受让 元的价格分别 2,000.00 万元 万元向强瑞有 3,600.00 万元
具体情况
限的股权、以 瑞控股、尹高 资 750.00 万元的 资
项目 唯瀚投资 毅达鑫海 毅达新烁 疌泉投资 王逸
现金 875.00 万 斌及刘刚处受 价格从强瑞控
元向强瑞有限 让强瑞有限 股处受让
增资 1.00%的股权 1.00%强瑞有
限的股权
公司经营规模 公司经营规模 公司经营规模 公司经营规模 公司经营规模
扩大,引进外 扩大,引进外 扩大,引进外 扩大,引进外 扩大,引进外
增资原因 部投资者,提 部投资者,提 部投资者,提 部投资者,提 部投资者,提
高公司资金实 高公司资金实 高公司资金实 高公司资金实 高公司资金实
力 力 力 力 力
投前估值 8 亿
元,每股作价
投后估值 3.5 投前估值 6 亿 投前估值 6 亿 投前估值 7.5
定价依据 亿元,每股作 元,每股作价 元,每股作价 亿元,每股作
价格按整体变
价 16.56 元 28.54 元 28.54 元 价 34.52 元
更后的股本计
算)
资金具体 自其合伙人处 自其合伙人处 自其合伙人处 自其合伙人处
自有资金
来源 募集而来 募集而来 募集而来 募集而来
价款支付 2018 年 1 月 2019 年 1 月 2019 年 1 月 2019 年 4 月 2019 年 9 月
情况 完成全额支付 完成全额支付 完成全额支付 完成全额支付 完成全额支付
已解除对赌协 已解除对赌协 已解除对赌协 已解除对赌协 已解除对赌协
对赌条款
议 议 议 议 议
历次增资价格是根据公司当年预测的净利润,综合考虑了当时的宏观环境、
行业发展前景及成长性,各方协商确定。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公司的估值
逐步上升,故历次增资价格存在差异。
告书、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未获发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且未办理环保竣工验
收,项目即已投产的背景和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截至目前的处理进
展。
项目组答复:
(1)公司迁扩建项目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的背景和原因
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仅会产生少量废气、废切削液和固废等,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违规对
外排放,亦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量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公司原经营场地无法满足产能预期,公司拟进行搬迁、扩
建。为准备整体搬迁事宜,公司于2018年12月与侨安实业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并开始进行厂房装修,并于2019年1月下旬完成整体搬迁。公司迁扩建项目未批
先建、未验收先投产主要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厂房租赁期限、环评手续办理周
期之间的矛盾所致:
①发行人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与侨安实业沟通厂房租赁事宜,直到2018年12
月C栋厂房的原承租方才完成搬迁,客观上不具备提前签署租赁合同并办理环评
手续的条件;
②环评手续涉及环节较多,办理流程较长,从编制《环评报告书》到办理完
排污登记手续需一年左右时间。随着订单量的增加,公司需通过搬迁尽快扩大产
能,从而完成客户订单的较快交付,维护好客户关系并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公司迁扩建项目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情
况说明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迁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宜,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坚决
杜绝因污染物排放而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并且积极督促环评中介机构等
尽快推进环评相关事项:
一方面,公司在完成搬迁后积极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沟通,邀请其前来公司
进行指导,并根据其建议于2019年3月安装了粉尘、废气处理设施,生产经营过
程中未违规排放工业废气;另一方面,公司在项目组及律师的建议和督促下,采
取了妥善措施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少量污染物进行处置。
鉴于:①发行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违规对外排放污染物;②发行人已
于2020年2月27日取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确
认公司报告期内无环保方面行政处罚记录;③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确认如
因此事项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相关责任全部由其承担。项目组认为:公司迁
扩建项目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来受当地环保
部门处罚的可能性较小,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迁扩建项目目前的处理进展
公司迁扩建项目已于2020年3月25日取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出具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华环批[2020]100031号),于4月28日完
成项目竣工验收公示,并于2020年5月办完排污登记手续。
六、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问题1:强瑞装备。发行人于2019年1月与申觉中、肖辉设立强瑞装备,并
纳入合并范围,其后强瑞装备向申觉中关联公司好力友、浩泰华购买设备、吸
纳员工,又于2019年11月以1亿整体估值收购强瑞装备少数股权,同时,申觉中、
肖辉以股权转让全部金额对发行人增资。(1)说明好力友、浩泰华的历史沿革、
业务开展及客户供应商情况;(2)说明发行人自好力友购买生产设备的背景,
在实际生产中的作用;(3)说明强瑞装备估值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关注盈利预
测指标的实现情况;(4)说明强瑞装备与好力友、浩泰华的承接关系,是否构
成业务合并;(5)说明相关安排的设计背景、是否涉嫌规避股份支付,关注收
购强瑞装备是否构成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是否需满足运行时间要求。
项目组答复:
(1)好力友、浩泰华的历史沿革、业务开展及客户供应商情况
浩泰华于2011年成立,初期主要从事简单金属件的机加工;2014年,申觉中
等4人先后从富士康离职成为浩泰华股东,浩泰华主业转为精密金属加工件的生
产销售,主要客户为富士康等苹果系产业链公司,浩泰华本身不具备生产能力,
通过外协完成生产;2018年,富士康内部发生变革且部分股东拟经营其他产业,
浩泰华业务受到较大影响,逐步停止经营。浩泰华提供的纳税报表显示,其
户也为苹果系产业链公司;2019年开始因经营状况不理想,好力友逐步停止经营,
目前已提交税务注销申请。好力友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其2018-2019年分别实
现约600万元和900万元收入。
(2)发行人自好力友购买生产设备的背景及相关设备在实际生产中的作用
因好力友熟知机加件供应商二手设备的闲置出售情况,强瑞装备委托其在二
手市场采购568.67万设备,已全部正常使用。项目组访谈确认,委托购买行为与
强瑞装备股权安排并无关联。
(3)强瑞装备估值合理,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较高
根据评估报告,强瑞装备2020年收入依据已获取订单、已进行前期打样的具
体项目进行预测,以后年度按照10-15%的复合增长率进行预测。截至目前,强
瑞装备从富士康、捷普绿点、智信仪器等苹果产业链客户获取的订单合计已超过
(4)强瑞装备对好力友、浩泰华不构成业务合并
浩泰华部分员工通过自主选择先后加入强瑞装备,发行人委托好力友购买固
定资产、购买其部分原材料及辅料、为其加工部分金属零部件为正常的交易往来,
不存在承接关系,不构成业务合并。
(5)相关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规避股份支付的情形,不构成非同
一控制下合并,收购完成后不涉及运行时间的要求
强瑞装备的业务领域侧重于智能手机前段加工环节,客户群体以苹果系客户
为主,收购对发行人现有业务架构能够形成较好补充。强瑞装备设立及后续发行
人收购其少数股权、增资发行人等不存在整体安排。
申觉中、肖辉参照同期外部投资者价格对发行人增资,不涉及规避股份支付,
经测算,强瑞装备占发行人各项指标的比例均低于20%,不涉及收购完成后运行
时间的要求。
审核意见:
(1)进一步核查发行人与肖辉、申觉中设立强瑞装备、自好力友收购二手
设备、并接收部分浩泰华员工的背景,会同会计师、律师充分论证发行人收购强
瑞装备认定为同一控制下收购的合理性、购买好力友设备及接收浩泰华员工未认
定为业务合并的合理性及肖辉、申觉中增资发行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于保荐工
作报告中进行合理披露;
(2)发行人曾存在较为隐蔽的关联方,加强关联方完整
性的相关约定。
落实情况:
(1)强瑞装备相关事项
项目组就强瑞装备相关事项对申觉中进行了补充访谈,并会同会计师、律师
对该事项进行了讨论,认为:
强瑞装备的设立及强瑞技术收购申觉中、肖辉所持强瑞装备股权事项均履行
了正常的法律程序;强瑞装备自成立之日起即受发行人控制,发行人收购申觉中、
肖辉所持强瑞装备股权事项对运行时间无影响,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强瑞技术委托好力友代为采购生产设备、向其购买少量原材料、浩泰华部分
离职员工入职发行人及强瑞装备等事项均具有商业合理性,不构成对好力友的业
务合并;
强瑞技术收购申觉中、肖辉所持强瑞装备股权的定价依据为沃克森出具的评
估报告,该报告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收益法预测充分考虑了强
瑞装备未来的发展情况,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强瑞装备的市场价值。本次收益法
评估选择的各项参数在可比交易参考范围之内,符合行业惯例,模型估值具有合
理性,评估定价较为合理。
(2)对发行人关联方完整性的核查与约定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每年的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和前五大外协厂
商都执行了实地走访、网络查询、函证、穿行测试、销售回款测试或采购付款测
试等核查程序。对于订单高度依赖发行人的供应商和外协厂商及每年新增客户、
供应商和外协厂商,项目组还执行了加大测试检查比例,在董监高银行流水及发
行人员工名册中进行姓名检索,专项访谈等附加核查程序。经核查,公司客户、
供应商及外协厂商中,除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其他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
针对该事项,发行人补充出具了如下承诺:《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已完整、准确披
露了本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
问题2: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超过70%,说
明发行人与华为合作的历史渊源,说明双方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合作
模式,关注发行人业务集中依赖华为的风险。
项目组答复:
(1)发行人与华为的合作渊源
发行人2007年进入比 亚 迪供应商体系,2009年开始通过比 亚 迪承接华为的手
机治具产品业务,2013年成为华为的直接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与华为集
团的两类主体发生交易。
(2)发行人与华为的合作模式
①发行人对华为的研发模式主要为应对式研发,在华为提供的关键技术参数
及产品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定制化的设计;②华为终端通过年度招标确定已量产
机型的治具供应商,通过日常招标确定研发和试制项目的供应商,后续通过IQC
系统下达具体订单;华为技术主要通过日常招标及专项集中招标确定供应商,后
续通过邮件等形式下达具体订单;③发行人根据订单下达情况安排生产,产品直
接销售至华为。
(3)发行人对华为依赖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主要业务集中在手机后段制造
环节,未来将通过客户拓展和业务拓展降低对于单一客户的依赖。
审核意见:
充分披露发行人与华为的合作模式和业务规律,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落实情况:
项目组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与华为的合作模式、业务规律进行了详细
披露,并进行了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问题3:业务问题。
(1)发行人产品分为设备和治具,说明两者的配比关系,
说明发行人产品与华为最终产品的配比关系,说明发行人核心竞争力;(2)发
行人2019年整体收入大幅增长、光学性能检测设备售价显著提高,说明背景原
因;
(3)发行人现有设备中OIS振动平台、AI光功率计所使用的技术系反向研发
取得,说明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关注发行人应对措施,关注其他中介机构意见。
项目组答复:
(1)发行人产品与华为产品的配比关系
发行人设备和治具产品主要用于智能手机的后段制造环节,治具的外形尺寸
与特定机型具有对应关系,项目组将华为手机新机发布时间和发行人收入实现时
点及内部代码与华为手机具体机型进行了匹配,测算出华为手机的出货量与发行
人相应产品的销售额呈正相关。
(2)发行人2019年收入大幅增长极光学性能检测设备售价显著提高的背景
原因
发行人2019年整体收入大幅增长系因下游客户华为智能手机出货量增加。
及气密性检测设备销量增加,提升了光学检测设备产品的平均单价。
(3)发行人反向研发可能构成侵权的风险分析
发行人根据反向研发开发出OIS振动平台控制软件和AI光功率计算软件,发
行人与原供应商均系按照华为需求开展定制研发,原供应商未申请相关专利并已
知悉发行人完成了研发且已量产供货,截至目前未提出异议。2019年与两款程序
相关的设备销售收入占比约为3%和1%,如极端情况下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该项
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4:
(1)说明离职员工定向转让股份时股份支付费用计算方式,关注股
份支付确认原则的谨慎性及确认金额的准确性,关注会计师意见;(2)发行人
产品种类繁多,治具产品中各细分品类毛利率差异较大,说明发行人成本分摊
标准及具体分摊方法,关注其成本核算和分摊是否准确。
项目组答复:
(1)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
发行人持股平台员工离职时,部分员工将股份定向转让给其他员工,部分员
工先将股份转予实控人,再由实控人转让一定份额予其他员工。发行人按照同期
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与员工受让价格的差额,扣除离职员工原授予股份时确认的
股份支付金额计算股份支付金额。
(2)治具产品毛利率及成本核算与分摊
发行人其他工装治具毛利率较高且逐年上升,项目组量化分析了其他工装治
具的单价及毛利率结构变化,其他工装治具 2018 年平均单价提高,2019 年平均
成本下降明显,故毛利率逐年提升。
发行人使用逐步结转法结转成本,按产品的生产步骤归集生产成本,并按实
际生产工时分摊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生产和装配车间按照系统工单统计实际工
时,成本核算基础健全。
审核意见:
进一步论证治具业务内部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合理性,核查成本归集
准确性。
落实情况:
(1)不同治具产品的毛利率差异原因
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毛利率情况进行了核查和分析。经核查,不同
治具产品毛利率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保压治具毛利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向华为、维沃等销售的保压治具本身
发挥的功能较为简单,其设计、生产和加工的难度均较低,技术含量不高,从根
本上决定了保压治具所获取的毛利率水平较低;
其他工装治具毛利率整体高于检测治具的主要原因是工装治具为公司的传
统强项业务,在不断的探索、优化过程中,公司积攒了较多有用的经验,这种经
验对于公司提升生产加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直接作用。
(2)成本归集准确性
针对成本归集,项目组执行了生产环节穿行测试、单据检查、沟通访谈、分
析复核等程序,并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经核查,项目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
归集准确、完整。
七、问核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问核。审核人员介绍了底稿验收和中介验证情况,以
及项目审核情况;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等参与人员对保荐代表人张华、
魏安胜针对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重点关注了尽职调查中对
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方式、过程和结果。
在听取保荐代表人的解释后,除要求项目组进一步完善已履行程序的底稿留
存外,要求项目组补充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落实情况:
项目保荐代表人魏安胜和张华牵头带领项目组成员对华为的采购、研发、制
造、产品验收等相关部门实施了走访,对公司与华为之间的交易情况、合作模式
等进行了深入沟通和确认。
落实情况:
针对关联方情况,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针对性核查程序。经核查,发行人
已在招股说明书完整、准确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情况。
发行人补充出具了如下承诺:《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已完整、准确披露了本公司报
告期内的关联方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
落实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独立发函并均取得回函。
落实情况:
项目组就发行人个人卡整改及内控运行情况与会计师进行了深入沟通及探
讨,会计师对发行人个人卡事项出具了相应备忘录。经核查,项目组和会计师一
致认为:发行人使用个人卡的不规范行为已于 2017 年 12 月整改规范,且前述与
公司相关的流水对应的交易事项均已入账并补缴了相应税收费用,上述事项的发
生不会对发行人报表数据构成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董事会关于股
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等信息、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
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等内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
制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
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交易所审核问询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根据要求,
国信证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并对相关申请文
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和说明。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根据
要求,国信证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并对相关
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和说明。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根据
要求,国信证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反馈意见所提
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并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和
说明。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根据要
求,国信证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就意见落实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并对相关
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和说明。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
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尽职调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会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股东
工商资料、访谈发行人股东、获取发行人股东决策机构及其决策程序的证明文件,
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获取发行人股东备案信息、查阅发行人股东管
理人备案登记文件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备案程序。
伙)、江苏毅达新烁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强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
况如下:
(1)尹高斌、刘刚、申觉中、肖辉、王逸五名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
案程序。
(2)股东深圳市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且实际控制
人未通过该平台从事其他的投资活动。
(3)股东深圳市强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员工持股平台未通过该平台
从事其他的投资活动。
十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一)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对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的
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各项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
判断无重大差异。
(二)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对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意见与招股说明书
的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沃克森对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核对了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和主要评估参数。
经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四)对历次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各验资机构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核对
了银行进账凭证,并和会计师详细核实了出资人的出资情况。
经核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钟 宏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张 华 魏安胜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人员:
刘智博 燕 翔 肖玉祥
曾少华 蔡其龙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张华 魏安胜
核查情况(请在□
序号 核查事项 核查方式 备注
中打“√”)
一 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
发行人行业 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排
数据 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
发行人主要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
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商情况
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
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
发行人环保
情况
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
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发行人拥有
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
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
情况
发行人拥有 是否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情况 文件
发行人拥有
或使用计算 是否走访国家版权局并取得
机软件著作 相关证明文件
权情况
发行人拥有
或使用集成
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或使用
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计专有权情
况
发行人拥有 是否核查发行人取得的省级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采矿权
和探矿权。
矿权情况 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发行人拥有 是否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
不适用,发行人生产经营无特
许经营权。
情况 明文件
发行人拥有
与生产经营
相关资质情 是否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 不适用,发行人日常经营无须
可证、安全生 证明文件 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产许可证、卫
生许可证等)
是否走访工商、税收、土地、
发行人违法
违规事项
核查
是否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
发行人关联
方披露情况
访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
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有关
的中介机构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
及其负责人、 股东、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
高管、经办人 责人、高管、经办人等出具
员存在股权 承诺等方式全面核查
或权益关系
情况
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直接或
是否走访工商登记机关并取
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
行人股权质
押或争议情
况
发行人重要 是否已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
合同情况 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对外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等方
担保情况 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曾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 不适用,发行人未曾发行内部
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职工股。
股情况
发行人曾存
在工会、信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 不适用,发行人不存在工会、
托、委托持股 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信托、委托持股情况
情况
发行人涉及 是否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
况 裁机构
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董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
事、监事、高
管、核心技术
仲裁机构
人员涉及诉
讼、仲裁情况
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管遭
受行政处罚、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
谴责、被立案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侦查或调查
情况
发行人律师、
的专业意见
发行人会计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
政策和会计 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
估计 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
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
影响
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
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
客户等,并核查发行人对客 是 ? 否 □
发行人销售
收入情况
性
是否核查主要产品销售价格
是 ? 否 □
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是否走访重要供应商、新增
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较大
供应商等,并核查公司当期 是 ? 否 □
发行人销售
成本情况
和真实性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购价
是 ? 否 □
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
发行人期间 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
费用情况 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
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 ? 否 □
银行账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发行人货币
资金情况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是 ? 否 □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是 ? 否 □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发行人应收
账款情况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是 ? 否 □
的一致性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
发行人存货
情况
地抽盘大额存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
发行人固定
资产情况
资产的真实性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是 ? 否 □
行,核查借款情况
发行人银行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借款情况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是 ? 否 □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发行人应付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 不适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应
票据情况 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付票据
缴纳情况 关,核查发行人纳税合法性
关联交易定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
况 定价公允性
核查事项 核查方式
发行人从事
境外经营或
拥有境外资
产情况
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境外
企业或居民
发行人是否
存在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
的情况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发行人收购
子公司强瑞 是否核查收购的真实性、必
装备相关事 要性和定价公允性
项
三 其他事项
是否核查所涉个人卡的全部
银行流水、内部控制和规定、
停止使用时间、重要性水平
等
填写说明: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
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并将
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款卡
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式。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
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
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
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
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
魏安胜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事业部
业务十部总经理:
魏安胜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
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
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
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
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
张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事业部
业务十部总经理:
魏安胜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