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由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为二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为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可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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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
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
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代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
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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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权,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监
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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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十天,由监事会联系人将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表决事项以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
体监事及列席人员。
属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由监事会联系人提前三天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有监事提出临时会议,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提交
会议审议。监事会议事应遵循友好协商、积极慎重的原则,对重要议题应采取研讨的方式,
形成决议应采取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等方式进
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载会
议时间、地点、主持、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及会议议程等情况,并对会议过程中的监事发
言要点记录在案,同时对未决事项作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
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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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到薄、表决票、会议纪要、
决议等,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