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 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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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
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
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八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奖励组成。计算公式
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年终奖励。
 (一)   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
 (二)   年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
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
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终奖励根据年
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
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
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
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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