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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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00        证券简称:广联航空         公告编号:2021-083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的限售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本次解除限
售的数量为91,685,97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6101%;
有的部分限售股数量为86,0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9484%,股东数量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联航空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16号)同意
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52,56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0年
码“3009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57,68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
本为210,240,000股。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10,24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163,275,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6617%。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9名,分别为陆岩、于刚、朱洪敏、李念
奎、胡泉、孙伟、王珏、张涤非、吴霜、王希江、吴铁华、黄穗奇、刘丽宏、付
俊成、朱奇、张严之、张显道、王磊、宋保平、荣鸿罡、付淑华、蒋斌博、潘兴、
杨怀忠、刘俐雅、谷晓春、任松轩、赵韵、王秀梅、王禹宏、赫一锾、姜晓斌、
迟孟琦、刘彦松、张成伍、耿绍坤、王华昀、徐善勇、陆林庆、孙书园、杨绍军、
许兆军、金晓川、常政伟、武宪刚、邢晓星、鞠帮乐、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证融通)、中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投)、北京
融 创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 创天成)、长春华邑汇融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华邑)、牡丹江水平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牡丹江水平)、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控湖北)、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米度毕方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米度毕方)、株洲启元动力谷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元动力谷)、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控
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控
宁波)、北京青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青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宁波青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都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国都启辰)、哈尔滨广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广俣投资)。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于刚(董事兼副总经理)、朱洪敏(董事兼副总经理)、胡泉(董
事兼副总经理)、魏晓育(董事)、张婧(董事)、杨怀忠(总经理)、吴铁华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
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王希江(监事会主席)、耿绍坤(职工监事)、杨守吉(监事)承
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陆岩(公司上市前持股5%以上)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① 减持前提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
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② 减持方式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
合法方式进行。
  ③ 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并且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④ 减持程序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公司,由公
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⑤ 约束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应按照有关监管机关的要求予
以纠正。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即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票。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
有。
     公司股东华控宁波(公司上市前持股5%以上)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① 减持前提本企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
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② 减持方式本企业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
合法方式进行。
     ③ 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如本企业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并且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④ 减持程序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公司,由公
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⑤ 约束措施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应按照有关监管机关的要求
予以纠正。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
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即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
股票。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
所有。
     公司股东东证融通、华控湖北、启元动力谷、牡丹江水平、宁波青岱、国都
启辰、米度毕方、长春华邑、广俣投资、融 创天成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
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
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李念奎、孙伟、王珏、张涤非、吴霜、黄穗奇、刘丽宏、付俊成、
朱奇、张严之、张显道、王磊、宋保平、荣鸿罡、付淑华、蒋斌博、潘兴、刘俐
雅、谷晓春、任松轩、赵韵、王秀梅、王禹宏、赫一锾、姜晓斌、迟孟琦、刘彦
松、张成伍、王华昀、徐善勇、陆林庆、孙书园、杨绍军、许兆军、金晓川、常
政伟、武宪刚、邢晓星、鞠帮乐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自然人股东。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
  注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米度毕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沄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月19日完成名称变更;
长春华邑汇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长春华邑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
月30日完成名称变更。
  注2:中航产投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通过
战略配售获配公司股票5,595,970股,中航资本所持有的5,595,970股,锁定期为12
个月,本次已到解限期。
  注3:股东于刚、朱洪敏、胡泉、魏晓育、张婧为公司现任董事,王希江、
耿绍坤、杨守吉为公司现任监事,于刚、朱洪敏、胡泉、吴铁华、杨怀忠为公司
现任高管人员,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
出的承诺,在其限售股份上市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其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3,275,970 77.6617%   -91,685,970    71,590,000   34.051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6,964,030 22.3383%   +91,685,970   138,650,000   65.9484%
三、总股本       210,240,000    100%              -   210,240,000      1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战
  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
  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
  的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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