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透景生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同时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
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目前公司现
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合理、可行,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实施完成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限
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 1 名原激励对象已不符合
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对其经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 10.8 万份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对其经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且限制性股票回购
总金额为 26.61 万元,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方华 Yu Wei 赵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