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1-083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 20 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11 月 2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 11 月 2 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公
开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伟 20 转债”)将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伟
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面值发行。
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
计息年度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1 月 6 日,
即 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 日。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30%
(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11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伟 20 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
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兑息
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
(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16 楼
联系人:王菲、叶茂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传真:0577-860518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人:韩勇、廖玲
联系电话:021-68801569
传真:021-6880155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