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2 证券简称:乾照光电 公告编号:2021-073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授予;
● 限制性股票部分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25 日;
● 限制性股票部分预留授予数量:202.15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部分预留授予价格:3.09 元/股。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2.1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报告。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监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1 年 5 月 11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7)。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3.0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39.7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办理指南》”)、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况,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
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并同意以 3.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2.1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的部分预留授予情况
总数的 6.44%。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授予日股
职务 股票数量 出权益数量的比
本总额比例
(万股) 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34 人)
本次授予合计 202.15 6.44% 0.29%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下同。
(1)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
第一个归属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 10 第二个归属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月 31 日(含)前授予)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
第三个归属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人力资
源中心将于每个考核年度依据年度绩效考核协议对激励对象进行考评和打分,公
司依据归属时的前一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如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 X,则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X=100 60≤X<100 X<60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X% 0%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
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率)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经测算,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向激励对象部分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
票摊销成本合计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在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
为: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以及本激励计划等文件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提请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为授予
日,以授予价格 3.0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2.15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部分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授予 202.1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
《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登记等事宜。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乾照光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乾照光电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