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济南冶科所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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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1-113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以下担保合同:
一是公司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日照银行济南分行”)
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冶科所”)在日照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
大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光大银行
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 6,000 万元担保;三是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
司为济南冶科所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 2,200 万元担保。
   公司已于2021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53),并于2021年5月7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
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
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22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
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本次担保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片(不含铸锻);进出口业务。
                                          单元:万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81,177.25        74,136.05
负债总额               48,649.70         42,147.89
  其中:银行贷款          3,000.00           8,000.00
        流动负债       45,645.05         34,143.24
净资产                32,527.55         31,988.16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9,401.33         34,081.22
利润总额                573.20             442.31
净利润                 539.39             461.88
资产负债率               59.93%             56.85%
  注: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日照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即日照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
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信贷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南分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
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
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
其他应付费用。
之日起三年。②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三年。④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
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⑤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提供的担保,是为了保障济南冶科所正常生产经营对
流动资金的需求。济南冶科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非失信被执
行人,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济南冶科所未向公司提供反担
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
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22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
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
项法律文件。截止目前,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2.22亿元,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21.95%。除此之外,公司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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