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7 证券简称:英科医疗 公告编码:2021-132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价值,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英科医疗”或“公司”)拟与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融玺创投”)签署《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以自有资金投资海宁擎川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合伙企业的
认缴出资总额为不超过 22,000 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公司将
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认缴出资 3,000 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出资
金额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基金财产份额
的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二、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认缴出资总额为 22,000 万元,目前已实缴出资总额为 12,670 万元;公司拟认
缴出资 3,000 万元。
申报)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理人,基金管理人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准登记(编号:
P1005024)。
业执照之日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或提前结束基金存续期
限。
三、交易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157431XL
注册资本:529.2 万元
成立时间:2009 年 7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费禹铭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 528 弄 7115 号 409 室 A 座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融玺创投的实际控制人:费禹铭
融玺创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来无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
公司利益的安排。
企业名称: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0852709304
注册资本:10,267.6 万元
成立时间:2013 年 12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号 3 幢
经营范围:PVC 建材的技术开发;PVC 地板的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企业名称: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17765N
注册资本:47,702.163 万元
成立时间:1996 年 7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科技大厦
经营范围: 软件技术开发及其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票据、文档影像
及自动化处理系统技术开发及服务,金融业、油(气)业软硬件产品及系统
集成技术的开发、销售及服务;电子设备、除尘器及相关电控系统的开发、
设计、销售、安装和服务,各类计算机硬件、信息安全设备和金融终端产品
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产的租赁。
企业名称:浙江莱恩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BUJ97C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8 年 9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沈振彪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 236 号 2 号楼 5 楼 501
室(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照明器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企业名称: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GR730
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7 年 5 月 4 日
法定代表人:董赫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 118 号内主办公
楼 3 楼 339 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证券和期货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姓名:费禹铭
身份证号码:3306231969****
住所:上海市****
姓名:孙建成
身份证号码:3306021958****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
姓名:金璟
身份证号码:3307821986****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
姓名:姚锋
身份证号码:3304191976****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
姓名:楼晓莉
身份证号码:3301041956****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除上述有限合伙人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正在就认缴合伙企业份额的
相关事宜履行内部决策流程,最终确定的合伙人名单以实际最新签署的《合
伙协议》的约定为准。
截至公告日,上述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签署时,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2,
每个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 万元,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下,调整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及最低认缴出资额。
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合伙企业出资缴付进度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 30%、40%和 30%,首
期出资额为认缴出资额的 30%,后续具体出资进度及出资时间将由普通合伙
人按照项目投资进度进行调整。
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各
自当期认缴的出资足额汇入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合伙企业投资范围为:
(1)军民融合、能源服务为代表的专业领域;
(2)航空航天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业;
(3)新材料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
间接股权投资、对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权投资等。
金资产以及银行存款以购买国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AAA
级及以上企业债券和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本合伙企业不得:
(1) 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股票、期货及风险
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
(2) 向第三方出借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作为股权投资协议项下
安排的 1 年期限以内借款除外,但借款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
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金额的 20%);
(3) 直接投资于房地产;
(4) 进行资助、捐赠;
(5)对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认缴出资总额 20%,若超过 20%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能投资;
(6) 可转换债权投资额合计不超过实缴出资总额的 20%;
(7) 将本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等回收的现金用于再投资。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内,若可用资金无法满足拟投资项目的需要,为满
足短期资金需求,除经代表全部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外,本合伙企
业不可举借债务。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决会由 5 名委员组成,普通合伙人委派 3 名,海宁
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 1 名,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普通合伙人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审议事项做出决议。单一项目投资额不超
过认缴出资总额 20%的,投决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同意方能投资,未
达到则不能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会同投资团队共同落
实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工作应涵盖以下内容:1)日常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与被投资企业的交流沟通,定期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以及所处行业和市场的分析,及时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2)其
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对在被投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
事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当出现重大不利情况的危机管理等;3)投资退出,
退出方案的要素及制定、决策程序和执行流程。4)投资保障措施,涉及业
绩承诺、回售权、优先认购权、随售权等安排的落实。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上
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
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上述代表的委派及改派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全体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
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
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合
伙企业,除此之外,除非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
伙。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且在合伙
企业合法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有权暂缓向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支付退伙资金,
待合伙企业的存续期结束,按清算程序进行分配。
等相关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开办费;
(2)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举借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债务、临时投资
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其评估、获取(应以项目完成投资为
前提条件在合伙费用中列支)、持有、管理及变现所发生的法律、审计、评
估、中介及其他第三方费用(但应以项目完成投资为前提条件,否则应从管理
费用中扣除);
(3)为投资而组建投资持有实体所发生的费用;
(4)管理费;
(5)合伙企业的法律、会计和审计、税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顾问费用;
(6)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7)合伙人会议费用(但不包括各合伙人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
宿费、通讯费等费用)以及与合伙企业运营有关的其他会议费用;
(8)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合伙企业交易和运作
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9)合伙企业为维持合法存续而发生的登记、备案、年检等工商、审计、
税务相关的费用;
(10)向监管机构支付的费用;
(11)由合伙企业发起或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
序的费用,与该等诉讼、仲裁或程序相关的律师费,以及行使由此产生的任
何权利的成本。由于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和仲
裁费应由普通合伙人自负;
(12)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13)其他未明确列出,但合伙企业发生的,或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合伙企
业而发生的,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企业垫付的必要、合理的合伙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报销。
管理费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服
务而获取的报酬与对价。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在其经营期间按下列约定向
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管理费费率:本合伙企业存续期为 7 年,前 5 年费率为有限合伙
人实缴出资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如有>)的 2%/年,后 2 年费率为
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如有>)的 1%/年;延长
期不支付管理费。
(2)管理费按季支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扣除。
下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1)基金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社保、奖金和
福利等费用;
(2)与管理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
办公设施费用;
(3)为本基金寻找潜在投资机会进行初期调研的费用;
(4)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约定方式操作:
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
资比例进行分担;
人承担无限责任。
本基金的全部可分配现金(历次投资项目回收的资金扣除基金应当承担
的各项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资金)应在对应的项目正常退出后的 30 日内,
将分配方案披露于所有合伙人,合伙企业应确保在披露分配方案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完成分配,分配顺序和方式如下:
(1)返还各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
人的累计实缴资本;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超额管理费:返还各合伙人累计实缴资本之后,
基金收到可返还投资人的现金收入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其中的 20%,作为
超额管理费;
(3)继续分配:支付超额管理费后的现金收入余额归于全体合伙人,
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在本基金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
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
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以非
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需经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投决会
决定。
若本基金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
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如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
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的充分讲解下签
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
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
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前款进行了
现金分配。
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利包括:
(1) 听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报告;
(2) 决定除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
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或其他与合伙企业事务执
行有关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
他活动施加控制。
普通合伙人或持有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 10%(包括 10%)以上的有限
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合伙人大会。合伙人会议召集人须提前十(10)日历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合伙人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
同意方可通过。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2)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
(3) 合伙企业对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全部退出,且普通合伙人认为没
有临时投资在期限和收益指标方面适应合伙企业的利益需求;
(4) 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
无法继续经营;
(6)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除因普通合伙人原因导致清算发生的,清算
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合伙企业所有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5)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
配。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自首次协商日起 15 日内相关各方仍不能协商解决的,
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
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合理支
出。
五、投资合伙企业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结合合伙企业在军民融合、能源服务为代
表的专业领域、在航空航天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业、在新材料为代表的高新技
术企业的相关经验和资源,拓展公司的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此外,公
司也将积极关注上述领域中在业务方面潜在的合作机会,争取将协同效应最
大化。
本次投资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合伙
企业后续经营中,可能存在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项目实施、风
险管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退出等多方面风险因素。公司将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对该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