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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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7                 公司简称:厦门象屿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
 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
 票期权行权完毕或失效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还债务的期间。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厦门象屿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对厦门象
屿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
不构成对厦门象屿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权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
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
激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综[2020]59 号),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
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监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
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0.42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注:1、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厦门象屿不存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授予业绩考核已达标;本次授
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股票 1,519,700 股;
予人数为 26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56 元/股;
    (1)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①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即 7.59 元/股;
    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即 7.45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①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60%,即 4.56 元/股;
    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60%,即 4.47 元/股;
 情况如下表所示:
    (1)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股票期权拟授予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额度(份)           总量的比例     比例
        子公司核心管理层
          (4 人)
           合计                2,826,400     6.60%    0.13%
    (2)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限制性股票拟授予额度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总股本的
         职务
                         (股)             票总量的比例     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
   层(合计 26 人)
         合计              1,519,700         7.00%    0.07%
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
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的股
票期权等待期与首次授予相同。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
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30%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第一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30%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第二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40%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第三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
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
期与首次授予相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40%
   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预留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本次授予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厦门象
屿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
的要求,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预留授予日、预
留行权/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
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
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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