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23075 债券简称:贝斯转债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利息,每 10 张贝斯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月 1 日,票面利率为 0.40%。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贝斯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0]2571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 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0,000.00 万元。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6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贝斯转债”,债券代码“123075”。
根据公司《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
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贝斯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
贝斯转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贝斯转债基本情况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
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券持有人承担。
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
展望为稳定。
具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
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
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贝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张贝斯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贝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3.20 元;对于持有贝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贝斯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投资机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