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被深交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
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
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深
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
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