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在听
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
者结构,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计制、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创
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债务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方案完成后,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慕强:
章国政:
姚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