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证券法》的最新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方式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修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修订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的交易。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形下不得转让: 修订 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三)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限内的;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除前(二)
、(三)项规定的其他时间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内;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五)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
限内的; 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修订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
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修订
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内又买入的。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品种的行为: 的行为:
修订
…… ……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有特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
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修订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
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修订 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修订 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
修订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修订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露情况。 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修订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其衍生品种 3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修订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参照上述要求办理,由董事长进行确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
认。 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减
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
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
新增
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
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
新增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序号调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