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1-091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郑州华晶”)近日收
到股东徐柯琴代理律师以邮件形式发送的《股东诉讼告知函》,根据《股东诉讼
告知函》相关材料,公司获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股东徐柯
琴诉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河南农投金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控”)、郑州华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和徐柯
琴诉郑州华晶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具体情况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
号 展情况
郑州华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兴瀚资管和农投金
控为郑州华晶的股东。依据《证
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原告诉讼请求:
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1、判令兴瀚资管于 2020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 年 10 月 17 日买入郑州
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华晶总计 19.07%股票的
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 行为无效;
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 2、判令兴瀚资管和农投
法院于
兴瀚资管、 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 金控在兴瀚资管买入上
月 22 日受
郑州华晶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 决权;
理。
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 3、判令郑州华晶依法禁
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止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
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第一款、 行使表决权并撤销 2 次
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
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4、请求法院判令兴瀚资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管承担本案诉讼费。
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兴瀚资管为资产管理公司,代表
兴开源 8 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和 2020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
号 展情况
年 10 月 17 日通过拍卖取得郑州
华 晶 的 股 权 分 别 为 7.63% 和
管计划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导
致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互为一致
行动人。在兴瀚资管第一次买入
郑州华晶股票时未依法进行信息
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因而兴瀚资管第二
次 买 入 股 票 的 行 为 属 于违 法买
入。因此,兴瀚资管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违规买入的行为
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违规
增 持 部 分 股 权 也 不 应 享有 表决
权,徐柯琴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郑州华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兴瀚资管代表的兴
开源 8 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和农投金控为郑州华晶的股东。
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原告诉讼请求: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
年 1 月 15 日 作 出 的
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法 院 于
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
东大会决议》和 2021 年 2021 年 10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 理。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
立。
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
比 例 部 分 的 股 份 不 得 行使 表决
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权。
兴瀚资管为资产管理公司,代表
兴开源 8 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和 2020
年 10 月 17 日通过拍卖取得郑州
华 晶 的 股 权 分 别 为 7.63% 和
管计划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导
致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互为一致
行动人。在兴瀚资管第一次买入
郑州华晶股票时未依法进行信息
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序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
号 展情况
三条的规定,因而兴瀚资管第二
次 买 入 股 票 的 行 为 属 于违 法买
入。因此,兴瀚资管违规增持部
分股权不应享有表决权,相应股
东大会决议不应成立。徐柯琴提
起诉讼,以保护股东权益。
关于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可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未发现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计约 606,799.39 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84 项,
案件金额约 584,211.38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2 项,
案件金额约 22,691.73 万元。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 21 项,
案件金额约为 237,901.74 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 28 项,案件金
额约为 204,314.81 万元;其他案件 37 项,案件金额约为 164,582.84 万元,其
中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概况为公司同意并承诺将在
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
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原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
出。)涉及金额约为 89,180.84 万元。
上述案件中已判决生效案件 51 项,案件金额为 324,624.95 万元,其中根据
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 11 项,案件金额约为 109,207.19 万元;
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 24 项,案件金额约为 174,009.28 万元;其他案
件 16 项,案件金额约为 41,408.48 万元。根据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约
为 312,742.37 万 元 , 其 中 因 借 款 案 件 判 决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的 案 件 金 额 为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案件 14 项,涉及公司及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约为
存在变动)。
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案件合计已
划扣公司及子公司资金 81,057.6 万元,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划扣事项公司暂未
收到相关执行文书,所涉诉讼案件暂无法确认。
程序审议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规定,担保行为必须以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目前,公
司在全面自查及核实中,并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
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
司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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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