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1-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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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 A 股股票。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11.9144 万股的 3.5146%。其中,首次授予 616.12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81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80%;预留授予 15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权益授予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何敏超、张品章、张嘉豪承诺自限制性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获授的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7
第十三章 附则·······························································································································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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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宇瞳光学、公司、本公司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指
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指
股票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指南第 5 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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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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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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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指南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
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董事兼总经理)、林炎明(董事)、谷晶晶(董事)、何敏超、张品章以及张
品光之子张嘉豪。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持股比例不高,单一人员持股比例较
低,股权较分散,前述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布局、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
响,对公司股权稳定和发展起到核心关键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
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指引第5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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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获授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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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0.1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911.9144 万股的 3.5146%。其中,首次授予 616.12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81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80%;预留授予 15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有权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
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公司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张品光       董事长         600,000        7.79%      0.27%
金永红     董事、总经理        600,000        7.79%      0.27%
林炎明       董事          250,000        3.25%      0.11%
谷晶晶       董事          250,000        3.25%      0.11%
何敏超      销售经理         50,000         0.65%      0.01%
张品章     子公司副总经理       150,000        1.95%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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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豪   市场运营中心总助      150,000          1.95%      0.07%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67 人)   2,804,200        36.41%     1.28%
上饶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48 人)   857,000          11.13%     0.39%
 汽车视觉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14 人)
      预留部分          1,540,000         20%       0.70%
       合计           7,701,200         100%      3.51%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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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
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区间内: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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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也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何敏超、张品章以及
张品光之子张嘉豪承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
获授的股票。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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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获授的股票。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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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3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18.39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
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77元的
  公司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股份支付及激励对象出资能力等因素,本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授予价格定价方式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公司选择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并采取自主定价
方式是为了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
核心业务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董事会决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
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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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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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对象任职单位不同分别设
置不同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
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业绩考核指标,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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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车载前装镜头销售额不低于 3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车载前装镜头销售额不低于 3,600 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车载前装镜头销售额不低于 11,000 万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2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如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宇瞳汽车视觉有限公司分别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
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
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天)。从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
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
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
率计算。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均按此方法计
算。
     (四)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表
             等级            定义             标准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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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卓越
          B+         优秀           K=1
          B          良好
          B-         正常           K=0.8
          C         待改进
                                  K=0
          D          淘汰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根据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新业务开拓,本次股权激励对在不同单位任职的
激励对象设定了不同的考核要求。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
率和子公司销售额,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能反映
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上市公司任
职的激励对象以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目标。东莞市宇瞳汽车视觉
有限公司为公司重点子公司,其车载前装镜头为重点开拓新业务,将激励对象的
业绩考核锁定到新业务产品的销售额上更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开拓,符合公司的
业务发展战略。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在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
司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设定了以授予股票年度公司净利润
为基数,未来三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的业绩考核目标,
为在子公司东莞市宇瞳汽车视觉有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设定了子公司东莞市
宇瞳汽车视觉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车载前装镜头销售额不低于300
万元、3,600万元、11,000万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对公司的
发展战略具有促进作用,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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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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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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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
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
债。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
理。
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
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
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19.65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1年11月授予(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权益,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
 费用
解除限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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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业务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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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
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
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
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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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
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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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
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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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准,并及时公告。
处理。
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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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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