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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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城发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收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后,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的相关资料并
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经审慎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相关
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转让 G312 线西峡内乡界至丁河段公路新建工程 PPP 项目
股权的议案
  (一)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实际情况,能够进一步统
筹内部资源,有效规避或有风险;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公司在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讨论,聘
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于本次交易涉
及的标的股权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体现了公开、公平、公允
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经
表决一致通过上述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一)财政部于 2021 年 8 月发布了《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4 号>时,社会资本方在 PPP 项目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
何列报?》
    (以下简称“问答”)。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问答的
解释,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问答说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6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
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
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
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本问答的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1 年 1 月 1 日的
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公司仅
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真         徐步林         曹胜新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真         徐步林         曹胜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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