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如下人员和机
构: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信息披露档
案的保管;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应予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按规
定办理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回复有关咨询。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
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全面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各
单位,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电话咨询和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
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制,根据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所指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日
常关联交易除外)
。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界定。上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产生重大影响;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贷款类资产实行内部报告制度。贷款类业
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发生诉讼、仲裁事项。贷款类业务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等事项)也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提请董事会审议;
备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期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独立董事意见及相关信息的临时报告,在履行相关法定审议程序
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在重
大事件发生的即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通过;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通
过;
(4)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董事长可授权经理审核通过;
(5)子(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先提交该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再提交公司经理、
董事长审核通过。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报送、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的与
信息披露相关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提交公司经理、董事长审
核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在媒体刊
登相关宣传信息前,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均负有按规定对公司重大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
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如须对特定对
象报送未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
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
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
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子(分)公司在与各中
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
法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重大事项,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
的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不准确、不完整或出现重大错误、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视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公
司股价异动或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视情给予行
政处分、经济赔偿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任何矛盾
或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
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4 修
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