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对拟审议
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的
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
作。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广基 孔徐生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