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
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
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
四、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购买关联方房产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按照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群华 黄加宁 祝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