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 汇宇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证券之星 2021-10-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简称:汇宇制药                  股票代码:688553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333号3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制药”、“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
制比例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
幅限制比例为44%,首日跌幅限制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
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3,600,000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
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
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
售流通股为49,692,95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7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
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为医药制造业(C27),截至2021年9月3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7.99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元38.8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
为50.70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
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
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
及风险因素:
  (一)产品集中度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售产品中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收入占比较高,2019年度
及2020年度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
策影响或由于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等问题使公司无法保持该产品的销量、定价
水平,且公司目前其他在售产品收入不能快速增长或无法适时推出替代性的新
产品,则上述主导产品的收入下降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
响。
     (二)竞争对手通过一致性评价等原因导致公司注射用培美曲
塞二钠在带量采购中不能中标或中标价下降风险以及收入、利润下
降风险
   公司产品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中标“4+7”带量采购及联盟地区带量采购后,
公司该产品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公司 2019 年、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 90%以上
均来自于该产品。
   截至目前,除原研厂家礼来及汇宇制药外,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通过一致性评价、南京先声东元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
司、费森尤斯卡比(武汉)医药有限公司以新 4 类申请获批,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4+7”带量采购及联盟地区带量采购标期 2021 年到期后,公司注射用培美曲塞
二钠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形。同时,“4+7”带量采购及联盟地区带量采购标
期 2021 年到期后,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价格存在进一步大幅下降的可能性,如
期为 1 年的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等 8 个品种进行到期竞价,注射用培美曲塞二
钠中标价为齐鲁制药 198 元/支,较公司联盟地区集采的中标价 798 元/支低
   如果未来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在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本轮标期到期后重新
招标,因竞争对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家数较多,公司可能面临较为激烈的价格
竞争和中标区域竞争,发行人可能不能继续续展或中标,或面临集采中标价格
大幅下降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进而导致公司注射用培
美曲塞二钠销售收入或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或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此导致公
司利润大幅下降或大幅波动的风险。
   (三)公司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国内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产品原研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公司合计9家,
公司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集采标期2021年陆续到期后将面临激烈的竞争。
  目前国内注射用阿扎胞苷产品原研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公司合计5家,公司
注射用阿扎胞苷产品已中标国家集采,如未来该产品进行集采续标,如果届时
有多家竞争对手通过一致性评价并符合投标资格,公司存在不能续展中标或中
标价格大幅下降的风险;同时,该产品目前市场容量较小,存在尽管未来公司
继续中标集采但该产品市场容量未增长或增长有限进而导致公司该品种销售收
入未能增长甚至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如果以上产品的风险因素发生,将导致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下降,进而对
公司收入和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万元及 34,332.43 万元,增长较快。
  发行人主要产品之一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4+7”带量采购及联盟地区带量
采购标期 2021 年到期后,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及价格竞争。发行人结合注射用
培美曲塞二钠的假定市场容量变动及假定市场份额变动因素对未来发行人注射
用培美曲塞二钠销售收入进行了压力测试,发行人未来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敏
感性分析销售收入区间为 2.63-9.86 亿元,发行人存在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未来
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的可能性,具体分析请参见招股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四)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地位和竞争情况”内
容。”
  报告期内,除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外,发行人国内已注册的多西他赛注射
液、注射用阿扎胞苷销售收入占发行人收入比例较小,奥沙利铂注射液、注射
用盐酸苯达莫司汀、紫杉醇注射液等产品尚未实现收入。前述产品在未来集采
或集采续标中预计也将面临激烈的竞争,存在该等产品未来未能及时实现销售
收入或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由于上述风险因素的存在,公司存在未来业绩不能持续增长的风险。
  (五)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经过多年的研发,公司在药物研发、药品生产等环节积累了大量技术和商
业秘密,形成了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为保护核心技术、维持竞争优势,公司
已建立了保密制度、并为相关技术积极申请专利保护,但如核心技术泄露或被
非法使用,均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供应风险及采购价格变动的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之一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的主要原材料培美曲塞二钠原料药
采购自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三家子公司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医工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山西振
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对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三家
子公司培美曲塞二钠原料药的采购占比较高。
  目前公司备案的培美曲塞二钠原料药供应商为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及山
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如果上述两家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量地供应满足公司
要求的培美曲塞二钠原料药,公司可能面临相应原料药供应不足的风险。根据
公司与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在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1月31日
期间,公司确保向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培美曲塞二钠原料药200公斤,价
格为每公斤人民币30万元整。公司可能面临对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培美曲塞
二钠原料药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七)特殊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设置了特别表决权机制,发行人股份分为特别表决权
股份和普通股份。除公司章程约定的特殊事项外,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
权数量为五票,而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一票。
  在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实际控制人丁兆合计控制发行人66.63%的股份表决
权,限制了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重大决策的影响,
存在因设置特别表决权而产生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无法续期的风险
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51001401),认定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因此,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适用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三年需要重新认定,截至目前,公司正在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则公司不
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发行人特殊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风险提

司在上市申报前依法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议案》。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
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后的<四川汇宇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完成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设置。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兆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普通股
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5倍。本次发行前,丁兆及其实际控制的内江衡策、
内江盛煜合计持有发行人36.80%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
设置特别表决权合计持有发行人66.63%的表决权。
    公司本次发行6,360万股,丁兆及其实际控制的内江衡策、内江盛煜在本次
发行完成后合计持有发行人31.27%的股份及60.95%的表决权。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普
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重大决策的影响。
  若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于发行人重大决策与控股股东持有
不同意见而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
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有关特别表决权相关的具体设置、防范特别表决权机制滥用及保护投资者
权益的措施、特别表决权影响的详细内容,请投资者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二、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情况”。请
投资者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96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 公 司 A股 股 票 科 创 板 上 市 已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自 律 监 管 决 定 书
〔 2021 〕 419 号 ”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42,36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
“68855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 10月 26日
   (三)股票简称:汇宇制药
   (四)股票扩位简称:汇宇制药
   (五)股票代码:688553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3,6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3,6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692,954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3,907,046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302,751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
长锁定期限的安排”。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
长锁定期限的安排”。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383个最终获配账户(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2,604,29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61%)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
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存在差异表决权安排,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中“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
币5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天健审〔2021〕11-6号),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36,419.75万元;同
时,本次发行价格为38.87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3,600,000股,因此
本次发行后公司预计市值为164.65亿元,不低于50亿元。
  因此,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预计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英文名称:Sichuan Huiyu Pha r maceutical Co., Ltd.
  中文简称:汇宇制药
瘤药)、大容量注射剂。制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不含国
家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贸易经纪与代理。预包装
食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丁兆直接持有公司31.69%股份,通过持股平台内江衡策、
内江盛煜间接控制公司5.11%股份,合计控制公司36.80%股份。根据《公司章
程》约定的特别表决权机制,丁兆合计控制公司66.63%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公开发行后,丁兆直接持有公司26.93%的股权,通过内江衡策、内江
盛煜间接控制公司4.35%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1.27%股份,根据《公司章程》
约定的特别表决权机制,丁兆合计控制公司60.95%的表决权,同时丁兆先生担
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兆先生简历如下:
  丁兆先生,198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
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成员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限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6名成员组成。公司监事会成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限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
属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股)          比例      量(股)         股比例
              监事会主席、职工
                 监事
      注:除上述持股外,高岚、周琳、梁多辉、王菊、杨国昌持有中信建投汇宇制药科创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比例分别为1.06%、13.94%、5.49%、4.01%、2.11%,
而中信建投汇宇制药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3,635,027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境内外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限售安排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安排”。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
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股)          比例       量(股)         比例
            药物研究院副院
               长
            药物研究院副院
               长
            药物研究院副院
               长
            药物研究院生物
            技术所执行总监
            核心技术人员蔡
              刚配偶
     注:除上述持股外,胡和平、江贤芬持有中信建投汇宇制药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份额比例分别为10.56%、3.17%,而中信建投汇宇制药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3,635,027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
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安排”。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
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设有员工持股平台内江衡策以及内江盛煜,
内江衡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1,103.8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61%,内江
盛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735.9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74%,其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9 年 1 月 11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内江启运
认缴出资额          412.5 万元
注册地            四川省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 788 号 1 幢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融资咨询);市场营销策
经营范围           划;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内江衡策的合伙人、各自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名称           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9 年 1 月 11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内江启运
认缴出资额          275 万元
注册地            四川省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 788 号 1 幢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融资咨询);市场营销策
经营范围           划;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内江盛煜的合伙人、各自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ALVARO ESPINA
       MARQUEZ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存在正在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针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 10 天。
明》。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司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召
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
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情形,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
  (2)行权价格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4.75 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的权利。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 2019 年度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参考 2019 年 12 月融资完成后的投后估值 53.10 亿元
确定,行权价格高于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主要因
为随着发行人近年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盈利能力的逐步提升,发行人股权价
值已远高于每股净资产水平。
  (3)授予期权股票总量
  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84,612 份股票期权,约占激励计划期权授予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346%,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期权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获授的股票期
 姓名        职务                 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权数量(份)
                               (%)            (%)
 高岚   董事、财务总监        6,780       1.3991          0.0019
任永春    副总经理         20,339       4.1970          0.0056
杨国昌    副总经理          6,780       1.3991          0.0019
刘静默    董事会秘书         6,780       1.3991          0.0019
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及其他骨干员工(20 人)
      合计           484,612       100.00          0.1346
  (4)等待期及有效期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中,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至首次可行权日期限为 5 年。本
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当期可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50%
            自授予日起满 7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50%
  (5)行权条件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具体情况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的上一年度扣除研发费用前的净利润(即净利润+研
 第一个行权期           发费用),较 2019 年公司扣除研发费用前的净利润(即净利润+研
                              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行权期的上一年度扣除研发费用前的净利润(即净利润+研
 第二个行权期           发费用),较 2019 年公司扣除研发费用前的净利润(即净利润+研
                              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70%
  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并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依据 2020-2024 年的平均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分
为七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85 以上       80-85    75-80    70-75    65-70   60-65   60 以下
行权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 2020-2024 年的平均年度绩
效考核分数为 60 分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根据上述比例行权;个人 2020-2024 年
的平均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 60 分以下,则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
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6,360万股。本次
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票)           例         (股)                     (票)           例
一、有限售流通股
丁 兆     114,066,766    31.69%   435,933,830    63.93%   114,066,766    26.93%   435,933,830   58.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黄乾益      61,001,434    16.94%    61,001,434    8.95%     61,001,434    14.40%    61,001,434    8.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上海爽飒     55,193,596    15.33%    55,193,596    8.09%     55,193,596    13.03%    55,193,596    7.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晓鹏      29,436,585    8.18%     29,436,585    4.32%     29,436,585    6.95%     29,436,585    3.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长兴茂达     18,706,682    5.20%     18,706,682    2.74%     18,706,682    4.42%     18,706,682    2.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杭州意诺特    18,397,865    5.11%     18,397,865    2.70%     18,397,865    4.34%     18,397,865    2.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内江衡策     11,038,719    3.07%     11,038,719    1.62%     11,038,719    2.61%     11,038,719    1.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上海西蒂     10,168,467    2.82%     10,168,467    1.49%     10,168,467    2.40%     10,168,467    1.3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徐州翰亿      7,478,498    2.08%      7,478,498    1.10%      7,478,498    1.77%      7,478,498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内江盛煜      7,359,146    2.04%      7,359,146    1.08%      7,359,146    1.74%      7,359,146    0.9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鲍惠珍       6,101,134    1.69%      6,101,134    0.89%      6,101,134    1.44%      6,101,134    0.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成都云鑫成     5,423,972    1.51%      5,423,972    0.80%      5,423,972    1.28%      5,423,972    0.7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江苏疌泉高
特佳
成都雲来了     3,261,841    0.91%      3,261,841    0.48%      3,261,841    0.77%      3,261,841    0.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株洲国投创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票)          例       (股)                   (票)          例
成都鼎力天

财通创新    1,355,991    0.38%      1,355,991    0.20%   1,355,991    0.32%    1,355,991    0.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建明     1,016,994    0.28%      1,016,994    0.15%   1,016,994    0.24%    1,016,994    0.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株洲国鑫瑞

中信建投投
                -          -            -        -   1,908,000    0.45%    1,908,000    0.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资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汇
宇制药科创
板战略配售           -          -            -        -   3,635,027    0.86%    3,635,027    0.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深圳怀新企
业投资顾问
                -          -            -        -    767,963     0.18%     767,963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份有限公

内江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           -          -            -        -   1,279,939    0.30%    1,279,939    0.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公司
江苏万邦生
化医药集团
                -          -            -        -    767,963     0.18%     767,963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有限责任公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票)           例         (股)                     (票)           例
湖州修控股
权投资合伙
                  -          -             -         -     1,407,933     0.33%     1,407,933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企业(有限
合伙)
福建华闽进
出口有限公             -          -             -         -      767,963      0.18%      767,963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国保险投
资基金(有             -          -             -         -      767,963      0.18%      767,963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限合伙)
网下限售股
                  -          -             -         -     2,604,295     0.61%     2,604,295    0.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     360,000,000   100.00%    681,867,064   100.00%   373,907,046    88.27%   695,774,110   93.3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          -             -         -    49,692,954    11.73%    49,692,954    6.67%         -
的流通股
 小计               -          -             -         -    49,692,954    11.73%    49,692,954    6.67%         -
 合计     360,000,000   100.00%    681,867,064   100.00%   423,600,000   100.00%   745,467,064   100.00%        -
注: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及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
          (一)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二)本次发行后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表决权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序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
      股东名称                      特别表决                                  限售期限
号                 普通股                         (万票)          比例
                                权股份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
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第
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190.80万
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00%,跟投金额为7,416.40万元。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
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为12个月。
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
关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根据发行人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股票战略配
售的议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员工拟通过设立资管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已签署相应战略配售协议。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通过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建投汇宇制药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战略配售的数量为363.5027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5.72%。中信建投汇宇
制药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汇宇制药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8月5日
       募集资金规模:14,200.00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
       获配数量:363.5027万股
       获配金额(不含佣金):14,129.35万元
       配售经纪佣金:70.65万元
       参与比例(占A股发行规模比例):5.72%
序                           是否为高级管理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比
      姓名      担任发行人职务
号                           人员/核心员工     (万元)          例(%)
             药物研究一所化学研究七
                 室副主任
序                             是否为高级管理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比
       姓名        担任发行人职务
号                             人员/核心员工            (万元)           例(%)
                    合计                            14,200.00            100.00
      (三)其它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其它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
     总计575.9724万股,获配金额及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22,499.99万元。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投资者名单如下:
                                            获配金额(元,           新股配售经纪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不含佣金)             佣金(元)
            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
            问股份有限公司
            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州修控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
            公司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合计               5,759,724.00   223,880,471.88    1,119,402.36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360.00万股。
  二、每股价格:38.8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50.70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5.29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77元/股(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35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247,213.2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1〕
本为人民币423,600,000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23,6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不含增值税)
        承销费                     9,887.48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0.00
       律师费用                      118.8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3.02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106.35
         合计                     11,145.72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236,067.48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股东户数为39,090户。
  十二、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为11,302,751股,占发行总量的17.77%。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量15,384,086股,放弃认购数量21,91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6,891,249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36,891,249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914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19 年12月
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1-6号)。相关内容已
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
阅报告》(天健审〔2021〕11-211号)。相关内容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
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及
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
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第三季度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本公司2020年1-9月和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完整财务报表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91,523.32        76,076.51        20.30
流动负债(万元)                 47,945.15        39,712.05        20.73
总资产(万元)                 169,237.40       121,274.25        39.5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8.08          32.84         -4.76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2.69          38.03         -5.3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39,200.87    101,302.80      37.41
营业利润(万元)                      41,932.75     31,634.57      32.55
利润总额(万元)                      41,925.87     31,379.28      33.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8         0.74      45.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0.94       49.31       -8.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元)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总 体 发 展 态 势 良 好 。 2021 年 1-9 月 ,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万元、41,925.87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32.55%和33.61%;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国内销售数量大幅增加。因此,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也相应出现增长,分别较同期增长了45.95%、43.06%。
三、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表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及
原材料的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营
       业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府大道
       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
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
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电话:028-68850833
  传真:028-68850824
  保荐代表人:杨泉、田斌
  项目协办人:温秉义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钟伟、唐云、阴浩然、严林娟、刘兆明、幸戈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
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杨泉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高级副总裁。2008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参与或主办四川国光农化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增发项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通威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2013年开始从事投行保荐业务,曾主持或参
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成都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田斌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在会项目)、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河南神
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
目、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长春
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项目、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新加坡R1项目等,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
长锁定期限的安排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承诺
  “1、本人直接及通过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内江
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
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
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
存在权益纠纷。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
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1、本人通过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
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
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
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
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通过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
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内江衡策、内江盛煜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
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
存在权益纠纷。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江苏疌泉高特佳、成都雲来了、株洲国投创盈、成都鼎力天任、株洲国鑫瑞盈
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
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
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我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我公司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
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我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
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我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
纷。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及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
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
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
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内江盛煜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鼎力天
任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1、本人通过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
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鼎力天任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通过上海爽飒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
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
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爽飒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
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
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通过内江盛煜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
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设
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内江衡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通过杭州意诺特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
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杭州意诺特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承诺
  “1、本人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对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继续秉承长期
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
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及本
人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减持价
格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
  “1、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
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以及合伙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等,确定是否减
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
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减持价格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就
股价稳定预案做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程序及停止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若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
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1%。
  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
《预案》内容履行回购股份义务,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
公司股本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5)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能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
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
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
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
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
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1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
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5)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
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
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
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
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
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促成
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
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
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
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
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四)预案有效期
  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管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管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年内,将严格执行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具体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
值区间。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请具体参见本
节“三、稳定股价的承诺”,若涉及欺诈发行上市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
的措施和承诺请具体参见本节“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的情形。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
本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
上述购回数量相应调整)。
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
事会审议股份购回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如需)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上市,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届时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注册的情形。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
本人将按照有权部门要求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
生除权事项的,上述购回数量相应调整)。”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制
定了如下措施:
  公司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突出的技术实力,在报告期内取得了较好的市
场业绩。公司未来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以现有主营业
务为依托,拓展新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
了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
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根据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
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
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
回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收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
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
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加强成本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经营
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通过十余年的技术与行业经验积累,掌握并具备了抗肿瘤药物研发、
生产和销售能力,拥有较为强劲的研发能力。
  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加强研发投入,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
推出更多满足市场需求的抗肿瘤药物,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
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
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
者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
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最大程度促使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公司
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
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未来分
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
收益权。”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
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因发行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
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机构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
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四川汇宇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资产评估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
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所涉股东信息披露事项
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存在如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
输送。”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就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
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
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
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相
似的业务(下称“竞争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亦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何重大影响。
/或下属企业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联营、合营、
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本人
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收购上述竞争业务,本人将在同
等条件下给予发行人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交易条件平等合理、交易
价格公允、透明。
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
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上述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
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本人不再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
  十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外(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股
东和董事的权利,履行股东和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
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
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
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
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外(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在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
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
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损失。”
      十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
取如下约束措施: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
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
(2)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
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
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
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
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收益支付给公司。”
    (四)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具体原因;
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具体原因;
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
本合伙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
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厦门信达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