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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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亚星客车”、“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亚星客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出
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和《12
号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现就中国证监
会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212439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
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意见一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控股股东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
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无法筹集所需认购资金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控股股东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
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无法筹集所需认购资金的风险。
(一)控股股东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3,924.00 万元,全部由公司控股股东潍柴扬州
认购。潍柴扬州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针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潍柴扬州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关
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
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
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
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
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亚星客车及其关联方(本单
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亚星客车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
不存在与亚星客车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亚星客
车及亚星客车的其他主要股东向本单位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亚星客车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
财务资助或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扬州亚星
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
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公司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亦不会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二)潍柴扬州不存在无法筹集所需认购资金的风险
根据潍柴扬州 2018-2020 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潍柴扬州
的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口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505,889.96 581,129.23 648,300.19 673,564.47
负债总计 381,768.11 456,044.85 541,307.33 563,487.6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4,121.85 125,084.38 106,992.86 110,076.79
流动资产 387,537.96 459,769.27 524,834.53 546,524.20
货币资金 45,176.59 70,919.01 46,363.95 66,188.83
注: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8-2020 年度财务数据经和信会计师审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潍柴扬州资产总计约 50.59 亿元,货币资金约 4.52
亿元,流动资产约 38.75 亿元,流动资产约占总资产 76.60%,资产结构合理。同
时潍柴扬州为山东省属企业山东重工集团旗下子公司,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
资金实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柴扬州授信额度为 4 亿元,尚未使
用授信额度为 3.11 亿元。
综上,控股股东潍柴扬州本次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无法筹集所需认购资金的风险。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本次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
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无法筹集所需认购资金的风险。
反馈意见三
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潍柴扬州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下
属子公司中通客车和济南豪沃与发行人存在相似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请
申请人说明:同业竞争形成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是否存在
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七)项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同业竞争形成的原因
发行人主要从事大、中、轻型客车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范围覆盖
车等领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潍柴扬州新能源、
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中通客车和济南豪沃与发行人存在相似业务,存在一定的
同业竞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要产品/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业务对比
发行人业务包含部分轻型客车制造、
销售
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从事大、中、轻型客车产
客车及相关零部件的开
发、制造和销售
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从事大、中、轻型客车产
客车、客车底盘及零部件
生产销售
存在同业竞争
(一)潍柴扬州新能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柴扬州新能源注册资本 10,084.52 万元,
主要从事 6 米以下轻型客车的制造和销售。2016 年 11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
扬州为了尝试 6 米以下新能源轻型客车的市场拓展,控制投资及经营风险,隔离
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不确定性的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单独设立了子公司潍
柴扬州新能源。发行人于 2019 年逐步开始尝试新能源轻型客车业务,由此导致
发行人与潍柴扬州新能源产生一定的同业竞争。
潍柴扬州设立潍柴扬州新能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尝试 6 米以下新能源轻型
客车的市场拓展,且与发行人主要从事大中型客车有所区别。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潍柴扬州新能源仍处于亏损状态,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同业竞争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中通客车、济南豪沃
团控股有限公司 100%国有产权的批复》
(鲁国资产权字〔2019〕49 号),同意以
资有限公司、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的山东交通工业集团的
通客车间接控股股东,上述交易完成后,中通客车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山东重工,
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东交通工业
集团下属公司中通客车主营业务为客车及相关零部件的开发、制造和销售,与发
行人之间存在一定同业竞争的情况。
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且山东省国资委已出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无
偿划转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5%国有产权有关事宜的批复》(鲁国资产权
字〔2019〕44 号),同意济南市国资委持有的重汽集团 45%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给山东重工。2019 年 9 月 27 日,山东国投与山东重工签订《国有股权授权行使
并一致行动协议》,将其持有的重汽集团 20%股权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委托给山东重工行使。本次无偿划转和本次股权委托后,重汽集团实际控制人
变更为山东重工,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重汽集团下属公司济南豪沃主营业务为客车、客车底盘及零部件生产,与发
行人之间存在一定同业竞争的情况。
中通客车以及济南豪沃涉及的同业竞争情况系国有资产整合产生,该等事项
系由 2019 年经山东省国资委批复、为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部署、加快实施
新旧动能转换工程,中通客车以及济南豪沃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山东重工,导致山
东重工旗下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其形成存在特殊背景。
二、是否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
诺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就该事项向发行人分别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业集团,山东重工为解决山东交通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中通客车与集团内其他企
业存在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山东重工向中通客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股东潍柴扬州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上述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潍 2011 年 3 月 7 日 长期 履行中
柴扬州 2020 年 9 月 30 日 长期 履行中
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
山东重工
(二)2011 年 3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违反 2011 年 3 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具体分析如下:
月,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尝试 6 米以下新能源轻型客车的市场拓展。2016 年,
新能源轻型客车在市场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应用面较窄。为了控制投资风险,
隔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不确定性的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故由潍柴扬州单
独设立潍柴扬州新能源,而未由发行人从事该等业务。2019 年以前,发行人并
未从事新能源轻型客车业务,与潍柴扬州新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随着新能源轻型客车业务的逐步发展,发行人自 2019 年开始逐
步尝试新能源轻型客车市场。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轻型客车累计收入 8,265.06
万元,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仅为 1.16%。同时,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潍柴扬州新能源主营的新能源轻型客车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
此外,在轻型客车业务中,潍柴扬州新能源的主要产品为轻型客货车、商用
车,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轻型巴士,对比如下:
发行人-轻型巴士 潍柴扬州新能源-轻型客货车、商用车
同时,潍柴扬州新能源产品主要使用“欧睿”商标,发行人主要使用“亚星”
商标。二者在产品形态、用途以及品牌上均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潍柴扬州新能源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是由于发行人自 2019
年开展新能源轻型客车业务导致,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行为,且目前潍柴扬
州新能源轻型客车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潍柴扬州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
不存在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限制上市公司正常商业机会或不公平对待各下属控
股企业的情形。
体部署、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工程,中通客车和济南豪沃上层国资股份进行调
整,导致中通客车和济南豪沃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山东重工,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由此导致了一定的同业竞争,其形成存在特殊背景。
(三)2019 年 10 月、2020 年 9 月和 2020 年 10 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解决集团内现有
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未来 5 年内妥善解决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说明是否存在《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七)项的情形,是否构
成本次发行障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目前存在的同业
竞争情况存在一定特殊背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在未来 5 年
内通过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
能够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并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的监管要求。
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潍柴扬州新能源是公
司控股股东在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为了拓展开发新市场设立
的实体。随着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与公司从事的轻型客车业务虽有少部分重合
情况但有所区别。中通客车、济南豪沃由于上层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调整导致与公
司存在同业竞争,其形成存在特殊背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下属企业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但不存在因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做出公开承诺,该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监管要求,切实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为解决与公司
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可行、有效。”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采取监
管措施或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
除”、第(七)项“(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于拓展开发新市场、上层国资股份调整等原因,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子公司潍柴扬州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中通客车和济
南豪沃存在部分业务重合情况,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不存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七)项的情形,不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反馈意见四
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金额在 1 万元
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理由。
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
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相关行政处罚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分析请见下表:
被处 决定 决定
序 处罚 处罚内容及
罚 书文 机关 处罚事由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之分析
号 日期 罚款金额
主体 号 名称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部门仅对丰泰汽车作出较低的罚款行政处罚,该行为未被主
丰泰汽车已按要求缴纳
管部门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受到的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按照处罚幅度进行
由于丰泰汽车涂 罚款。丰泰汽车开展了
上限处罚的情形,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行政处罚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装车间未能严格 涂装车间的停产整改工
执行相关作业规 作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向
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3-1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定,在作业期间员 员工宣导环保作业规
工多次进出封闭 范,严格环保工作制度,
闽厦 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3-2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1.污染物浓度(速率)超标 1 倍
厦门 的喷漆室,导致废 严禁员工喷房开车期间
环罚 以上 3 倍以下;2.污染物总量 10%以上 20%以下,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
市海 气外溢至车间内 频繁出入侧门,规定客
丰泰 〔20 2020- 罚款 20 万 款;??3-8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1.污染物浓度(速率)超标 30 倍以上;2.污
汽车 20〕 12-08 元 染物总量超过 100%以上;3.因超标准排放或超总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
态环 离喷漆室员工出 喷房内静止满 30 分钟后
境局 入门只有 2 米左 才可转移。
号 超总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 90 万元
右,加之检测当日 丰泰汽车委托福建安格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车间通风不好,造 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
根据执行标准,对于因超标准排放或超总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重
成无组织废气排 司对调漆房整改情况出
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将处 9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丰泰汽车所受该
放超出厦门市地 具复测报告,对无组织
项处罚因此不属于上述重大环境事件,仅属于“3-1 排放的污染物浓度(速率)
方标准。 废气排放情况出具复测
超标 1 倍以下或污染物总量超过 10%以下”,即 9 档中最轻的情形。丰泰汽车受到
报告。
的该项行政处罚未被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重大事件,不
属于按照处罚幅度进行上限处罚的情形。
于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丰泰汽车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按照处罚幅度进行上限处罚的情形及情节严重
的情形,该违法原因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 决定 决定
序 处罚 处罚内容及
罚 书文 机关 处罚事由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之分析
号 日期 罚款金额
主体 号 名称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丰泰汽车已按要求缴纳
厦海 厦门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罚款。此外,该 5 名特
应急 市海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丰泰 罚 2019- 沧区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部门仅对丰泰汽车作出较低的罚款行政处罚,该行为未被主
汽车 〔20 12-02 应急 管部门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岗作业 根据丰泰汽车的要求更
换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
上岗作业。
因此,丰泰汽车受到的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按照处罚幅度进行上限处罚的情形,
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违法原因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因
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厦门市海沧区生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
态环境局委托厦 丰泰汽车已按要求缴纳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门市华测检测技 罚款。同时,为确保达
闽厦 厦门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
术有限公司对丰 标排放 2019 年 8 月对调
环罚 市海 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泰汽车有组织、无 漆房废气处理设施进行
丰泰 〔20 2019- 沧区 罚款 10 万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部门仅对丰泰汽车作出下限罚款行政处罚,该行为未被主管
汽车 19〕 09-06 生态 元 部门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受到的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按照处罚幅度进行上
场采样,检测报告 理工艺中的 UV 光解后
显示丰泰汽车大 增加一活性炭吸附箱,
号 局 劣社会影响,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气污染物超标排 相关设施于 2019 年 10
放,超标因子为非 月已投入使用。
境违法行为。
甲烷总烃。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闽厦 厦门 丰泰汽车在玻璃 丰泰汽车已按要求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环罚 市海 钢车身外壳进行 罚款,并将现有的刮腻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
丰泰 2019-
汽车 07-12
被处 决定 决定
序 处罚 处罚内容及
罚 书文 机关 处罚事由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之分析
号 日期 罚款金额
主体 号 名称
号 局 车间外空地进行, 的利用率。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部门仅对丰泰汽车作出较低的罚款行政处罚,该行为未被主
未在刮腻子车间 管部门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受到的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按照处罚幅度进行
内进行,违反大气 上限处罚的情形,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违法原因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
污染防治管理规 恶劣社会影响,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定。 2、经访谈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确认丰泰汽车的违规行为属于一般环
境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责令停
止生产和销
车立即开展问题分析、 2、该等行政处罚不涉及罚款处罚,未被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造
售
改进设计、设计方案验 成人员伤亡。
YBL6121H
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 3、2018 年 9 月,亚星客车已通过工信部专家组一致性整改的现场检查,并于 2018
测,并按照改进方案对 年 11 月恢复涉案产品销售和新产品公告申报。
产品;(2)
召回的存在转向力不符 4、经查询市场案例,上市公司金龙汽车控股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
工信 亚星客车生产的 责成发行人
合要求的全部 51 量已销 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
装罚 型号为 进行为期 6
售的 YBL6121H1QP 型 罚〔2016〕002 号),工信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 KLQ5020XXYEV5 型纯电动厢
亚星 〔20 2018- 工信 YBL6121H1QP 的 个月的整
客车 18〕 04-02 部 客车转向力不符 改,整改完
的部件;对同类产品进 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 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 型纯电动客
行转向力问题的全面排 车和 KLQ6109TAEV1A 型纯电动客车等 6 个问题车型;暂停其申报新能源汽车推
号 准要求 部将对整改
情况进行验
在问题;同时改进相关 除;责成进行为期 6 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2019
收;(3)整
制度流程。前述整改工 年 9 月 27 日,金龙汽车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
改期间暂停
作于 2018 年 6 月完成。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7 号),金龙汽车控股子
发行人《公
告》新产品
工 信 部 专 家 组 验 收 检 非公开发行障碍。
申报资格
查。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反馈意见五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批
准及其依据。如需取得,请说明最新进展。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事项的批复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柴扬州直接持有发行人 11,220.00 万股股
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1.00%,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山东重工通过潍柴控股
集团间接持有潍柴扬州 100%股份,山东重工在山东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负责经
营国有资产,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二、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
理以下事项:??(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
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
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
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
换公司债券事项;(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
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国有股东
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批准。
根据《山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第 18 条规定,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上
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
发行股票等事项。
(二)本次发行属于无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而由国家出资企
业审批的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扬州直接持有公司
行股票 6,60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潍柴扬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上升
至 62.31%,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重工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前后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
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
例。
通过查询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gzw.shandong.gov.cn/channels/ch06190/),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
省省属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
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故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未导致发行人控股权转移的前提下,由山东重工集团进行
审批。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以及
《山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第 18 条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由国家出
资企业审核批准,无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
定。2021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山东重工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相关
事项的批复文件,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山东重工作为山东省省属企业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有权审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事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取得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准。
反馈意见六
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一)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有参股子公司,发行人及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中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 主体 实际经营业务
名称 经营范围 及房地
号 性质 内容
产业务
客车、特种车、农用车和汽车零
部件的开发、制造、销售、进出
扬州亚星 口及维修服务;机动车辆安全技 大、中、轻型客
有限公司 滑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生产与销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汽车,载客汽车(含专用客车、
维特思达
专用校车,不含小轿车)
、专用作
(深圳) 全资子
汽车销售 公司
及零部件的销售及维修;经营进
有限公司
出口业务
汽车、载客汽车(含专用客车、
专用校车,不含小轿车)、专用作
潍坊市维
业车、厢式运输车、专用客厢车
特思达汽 全资子
车销售有 公司
家允许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限公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能源及低排放柴油客车整车制
造及出口;大中型客车及其零部
件(含混合动力客车及纯电动客
厦门丰泰
车)的研发、仓储、物流、检测、 大、中、轻型客
国际新能 控股子
源汽车有 公司
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进出口; 生产与销售
限公司
新能源动力系统及新能源控制系
统的研发、生产与进出口业务(以
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
是否涉
序 主体 实际经营业务
名称 经营范围 及房地
号 性质 内容
产业务
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资阳亚星 受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委
控股子
公司
公司 车配件的生产、销售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二)公司及子公司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
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
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持有房地
产开发资质。
(三)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产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发行人、潍坊销售公司、深圳销售公司无自有房屋、无土地使用权。根据丰泰汽
车持有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国土房证第地 00011526 号),证载土地用
途为工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不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说明》:“1、公司及子公
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亦不存在房地产开发收入。2、公司及子公司所拥有的房
屋、土地均用于生产、经营,未对外出租。3、公司及子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
资质。4、公司及子公司未来不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也不进行房地产开发投
入,自有房产不对外出租。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
经营、销售等业务。”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和自有房产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
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